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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进行认定劳动关系申请?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用工关系大体上可以分为四类:
1. 受《公务员法》调整的机关单位与公务员之间的聘任关系;
2. 受人事方面法律、法规调整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关系(或称为聘用合同关系);
3. 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4. 受《民法典》等普通民事法律调整的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的劳务关系(或称为劳务合同关系)。
在这四类用工关系中,前两类是最好认定的,只要根据受聘方是否为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来判断即可。而后两类在实务中不易区分,也不好认定。
关于劳动关系如何认定的问题,《劳动法》并没有作出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就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作出了规定,此后司法实务中遂将《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内容视为构成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并作为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由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仍然未就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作出规定,故而该认定标准一直沿用至今。
《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对于劳动关系的相关认证,首先需要提供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相关的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双方有劳动事实的证据,如果员工工作证或者是工资单这一类。然后交由仲裁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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