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审开庭后可以请律师辩护,并更换此前律师,公诉案件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有权委托律师了。
2、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自相关的检察机关和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刑诉法第32条: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它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三、律师的权利
1、有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涉的权利;
2、有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的权利;有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能信的权利;
3、有经许可或同意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与取证的权利;
4、有申请延期审理的权利;法庭调查时有发问的权利;
5、有对证人、证言询问、质证和对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有申请调取新证据的权利;
6、有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
7、有拒绝辩护的权利;经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权利;
8、有控告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或有人身侮辱行为的,辩护律师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9、有获得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抗诉书副本、自诉人的起诉状、上诉状副本、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副本等各种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10、有在开庭前3天得到出庭辩护通知书的权利;
11、在侦查阶段有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权利;
12、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及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权利;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代理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正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不会等到开庭之后才想起来要委托辩护律师,而刑事案件中的受害者也是随时随地都能委托辩护律师的。如果开庭之后才委托辩护律师的话,辩护律师的工作压力就会比较大一些,因为有很多工作要在短期之内尽快完成,最好不要等到开庭才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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