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私了后反悔能不能立案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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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娜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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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其实也是允许当事人私了。但一般情况下私了的往往是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之后撤诉,那么就不能再立案。但要是公诉案件的话,当事人私了的部分仅仅是针对民事赔偿的部分,刑事部分是不能私了的。所以即使当事人之间私了了,之后反悔的话也还可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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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私了后反悔能不能立案

所谓私了,是指双方当事人不经过司法程序、协商解决纠纷。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是刑事和解

当事人在不起诉案件决定作出之前反悔的,可以另行达成和解。不能另行达成和解的,检察院会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后反悔的,检察院不撤销原决定,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在这里,我个人想提醒大家的是,作为公民,在作出每个决定前,应当尽量慎重,竟可能避免事后反悔的情况。

能够私了的刑事案件,原则上都是自诉案件,自诉案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撤诉后,是不可以再立案的。公诉案件仅针对民事赔偿部分可以私了,刑事部分是不可以私了的,故如果是较严重的刑事案件,私了了也是可以立案的。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二、刑事和解的参与人员有哪些

刑事和解参与人应当包括以下人员:

(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近亲属;

(2)加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近亲属;

(3)加害人就读学校的教师或工作单位的代表,或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的代表;

(4)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

(5)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门派出的监督员;

(6)经被害人及加害人双方同意参加和解的其他人员。

关于和解,其实在民事纠纷中比较常见,而在刑事案件里面,由于区分了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对于自诉案件,本身就不是很严重,那么要是当事人可以协商和解,并且达成相关的和解协议,那也是允许的。不过要是公诉案件的话,只能对其中民事赔偿的部分私了,而不能就刑事部分和解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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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五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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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 ?
? 二、《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 ? ?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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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认定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可视情况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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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他们工厂受了工伤之后,现在需要进行工伤的私了,工伤私了后反悔还能立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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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私了可以反悔的情形
工伤私了协议既然定性为民事合同,那么对其效力的认定就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52条、53条、54条分别规定了无效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其中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或者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情形,导致合同的可撤销、可变更”。而就工伤私了协议来说,当事人一方反悔要求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理由也是私了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示公平等情形。对此,认为应该分类处理:
(1)已经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等级评定,达成工伤私了协议。这种情形之一,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等级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是确定的,而并非不确定,如果当事人双方已经知悉工伤认定的结论和劳动能力等级,且对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标准了解的情况下,作出工伤私了的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承认其法律效力。也许有人会提出,这种情况下工伤私了协议的达成存在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急需工伤待遇费、工伤诉讼程序冗繁而逼迫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达成协议,存在趁人之危的嫌疑。须知,法律所规定的平等地位为机会平等,而非实质平等,只要用人单位不存在欺诈、胁迫劳动者的情形就应当认定私了协议的作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工伤诉讼程序的冗繁对当事人双方都是一样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能以此作为认定合同存在乘人之危的情形。
有鉴于在仲裁实务中,对私了协议的反悔以劳动者居多,建议用人单位在订立工伤私了协议时主动告知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伤等级及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标准,并将其写入私了协议中,防止因重大误解而导致协议的无效。
(2)未经过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等级评定,达成工伤私了协议。工伤认定是对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定性,劳动能力等级是对工伤的定量认定。在没有经过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等级评定而达成工伤私了协议,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形,一是私了协议所确定的赔偿标准高于应依法享受的工伤待遇标准;二是赔偿标准低于应依法享受的工伤待遇标准。对此的处理,我们认为从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如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依法应享受的标准,应认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按照协议确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支付工伤赔偿;如协议标准低于依法应享受的标准,在仲裁实务中应允许劳动者通过提起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对协议标准予以补差。
二、工伤私了协议的法律后果如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1条对和解的效力作出规定,仅限于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并未赋予其强制执行力。这是从程序法角度规定工伤私了协议的达成并不能因此消灭当事人仲裁诉讼的权利。但是如工伤私了协议合法有效,在确定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时应予以确认,不能置合法有效的私了协议于不顾。
同时工伤私了协议也不能限制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的权利。当事人订立的私了协议是民事合同,协议的效力仅能及于双方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属于行政法的范畴,不会因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而消灭。
如工伤私了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应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在私了协议标准低于依法应享受的标准时,在仲裁实务中应允许劳动者通过提起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对协议标准予以补差,以保障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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