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与作者书签订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5
浏览10w+
郭娜律师
郭娜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6041人
专家导读 出版社与作者书签订合同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因为出版社是给作者提供的平台而强制作者签下了不利于自己的合同,而且作者写的书是有专门的著作权利而不能任由出版社随便更改其名称而产生了侵权的现象,同时作者对自己写的书是可以将自己的名字标注其中的。
出版社与作者书签订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一、出版社与作者书签订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出版社与作者书签订合同需要注意的有如下:

1、“霸王”条款

出版社与作者是平等合作的关系,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多年来形成了一种“定式”,往往是作者有求于出版社,他们通过多种途径,四处奔波,以求自己的作品早日问世,这时出版社的编辑便处于一个掌握主动权的居高临下的位置,出版社在签订合同时,更多地要求作者怎么样,而忽略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和作者应该享有的权利,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的权利”的规定,因此很可能成为无效合同

2、合同中的作品名称与实际书名不一致

一般情况,出书前较长一段时间双方就签订了出版合同,待发稿、付印时,发现原书名中改几个字更为贴切,更吸引人,结果造成出书后的书名与原合同中的作品名称不一致。这个合同实际上成了无效合同,待发生纠纷时,麻烦就大了。因此,在更换书名时,一定不要忘记重签合同

3、作品内容侵权问题

出版社与作者签订合同时,有些编辑不认真审读书稿,不管是否有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内容,认为只要与作者签订了合同,合同中规定作者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就不会有什么问题;而一旦出现版权纠纷,由作者负责,与出版社无关,这完全是错误的。事实上,不论是否与作者签订了合同,只要作品有侵权内容,出版社是脱不了干系的,而且出版者应负主要责任。所以,出版者在与作者签订合同前,一定要认真审查书稿,确认没有侵权内容,符合出版质量要求时再签合同。

4、合同签字人的代表性问题

到出版社联系出书的人往往并非作者或主要作者,有的作者直接通过印刷厂联系,这就要求出版者必须注意,在与作者签订合同时,签字人必须是著作权人,而且著作权人必须亲自与出版者签订合同,必要时出版者有权验证著作权人身份。对于合作作品的多个作者,还要考虑签字人的代表性问题,最好有其他作者的授权书,这样就能有效避免版权纠纷。

5、作者署名问题

署名权是作者的主要权利。在一书多位作者或汇编类作品中署名权是个很敏感的问题,谁先谁后,署谁不署谁,都容易产生争议。因此,在与作者签订的出版合同中应将其署名方式确定下来,封面署名是谁,是单位名称,是主编,还是其他,多个作者署名顺序怎样,都要在合同中体现出来,这样可以避免将来的争议。而有些编辑往往忽略这一条,认为只要在合同中提到“乙方(出版者)尊重甲方(著作权人)的署名方式”就可以了,这是不够严谨的,作者之间产生争议是说不清的,这一点做编辑的一定要注意。

6、因重印、再版而造成的侵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而有些出版单位与作者约定,将该条改为:“乙方(出版者)可以自行决定重印,重印后按约定向甲方(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就已经侵犯了作者应有的权利。由于有这条规定,出版社决定重印就很自由了,有的编辑忘记了合同的期限,重印书出版了,才知道合同早已到期,造成了出版社对作者的严重侵权。还有的出版者明知出版合同快要到期,对于畅销图书,乘机赶印了一批,在合同到期后继续发行该图书。实际上这也是不合法的。因此,对于需要续签合同的图书,编辑应及早与作者联系续签合同,时间不能断开,以免造成侵权。

7、仲裁机构应选择惟一

国家版权局1999年3月修订的《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中第二十四条:“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行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的出版社考虑双方的认可程度,将合同中的该项改为:“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行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著作权合同仲裁机构或乙方所在地著作权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这样,当产生纠纷时,甲方要求由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乙方要求由乙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容易发生争议。因此,对这一条,出版社在与作者协商的情况下,应确定惟一的仲裁机构。

8、违约责任不明确

有些出版社在与作者订立合同时,只要求甲方应该怎么样,乙方应该怎么样,而没有写明双方违约应负有的责任,这种合同实际上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因为违约的一方也不会有什么损失。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约束双方,所以一定要明确违约责任。

出版合同的签署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应引起足够的重视,能够签订一份准确规范、权利义务清楚的出版合同,对著作权人与出版者来说就是一个良好合作的开端,每一位责任编辑都应按照《著作权法》的要求认真对待出版合同的签订。

综上所述,出版社和书品作者之间的合作本身就是很公平且平等的关系,不能任由出版社利用自己的资源就去侵犯作者对书品的基本权利,而且在合同签订时要明显标注好如果一方出现违约就应该互相有承担责任的条款,不能仅由作者承担不利的违约后果。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5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07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出版社与作者书签订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一键咨询
  •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015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377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031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737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668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311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3****250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613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240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348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070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113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723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071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42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淮安181****3858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连云港178****3576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盐城180****183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出版社与作者签订独家合同应注意什么?
作者在与一家特定合作的出版社建立版权出版的著作权连带关系,与出版社签订实际独家合同时,应注意通过时间、地点、范围等维度维护自身的版权和著作权或有的潜在利益,明确权利的权限仅为纸质图书的版权,明确合作的时间期限,框定出版权使用的地域范围等。
10w+浏览
合同事务
针对作者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后著作权人还是作者吗
[律师回复] 著作权是人身依附性极强的权利。著作权上有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作者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只是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转让给出版社,但是著作权的人身权利仍然属于作者。
《著作权法》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注册商标与注册版权哪个更重要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权和版权虽然都属于知识产权,但是受不同的法律保护,客体也不尽相同。注册为商标后可以排除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是不能排除他人在不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者使用(虽然可以以版权异议,但是若没有登记,就难以举证)。在全部类别都注册保护成本相对来说就很高,这是最好的方式就是将其申请版权的登记,这样就可以排除他人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了。但是,不是所有的商标都可以申请版权登记的。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原则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版权注册又叫版权登记,在中国,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版权登记不是取得版权的前提条件,但是版权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一种初步证明,可以作为主张权利或提出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证明文件。计算机软件,可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登记;其他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文字、美术、摄影、、音乐、建筑作品及工程设计图等,可由省版权登记部门负责登记。在某些国家,作品如未登记,将产生一些不利后果。
我弟弟刚出了一个本书,本来都和出版社签订了合同了,现在对方返回,出版合同解除如何收费?
[律师回复] 一是实行过错原则,无过错不产生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不能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损失实际发生原则,即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失。
合同解除后,对损失的赔偿有一定的范围限制,而且一般是实际发生的损失,主要包括:对方订立合同时支出的必要费用;因相信合同能适当履行而作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合同解除后因恢复原状而发生的必要费用等。与此同时,上述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但对于违约金责任而言,不论违约是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都要支付违约金;并且依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而且,上述损失既包括实际发生的既得利益损失,也包括尚未发生的可得利益损失,如信赖利益的损失等。
笔者碰到一则案例,法院在判决解除合同的同时,还判决违约当事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竟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这说明了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和法律后果,在实践中均存在理解上的误区。合同解除,意味着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对于非继续性合同而言,合同关系恢复到签订合同以前的状态。这也就是说,合同关系都不存在了,何来的违约金呢?造成上述理解错误的原因,可能是将合同解除当作违约责任方式来理解。从合同法的章节安排来看,合同解除以及解除后的法律效果规定于第六章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而不是规定于第七章即违约责任。这说明,合同解除虽然也是基于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它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97条对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规定得十分明确,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作者与出版社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作者与出版社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有是否合同里面会存在有不平等的条约;再者就是合同中的作品名称是否与实际的书名是一致的;同时还有授权的问题;以及稿费还有合同的期限;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利益。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一、普通员工签订注意事项 1、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形成。 2、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三种: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根据双方的需求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同时,如果有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并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依照规定该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 3、对非全日制用工要特别注意: 1)、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5)、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否则发生工伤事故则要承担相关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注意事项 1、聘任和解聘的问题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他主要是由《》等法律专门规定的,如依照公司法规定未经用人单位董事会的决议,用人单位是无权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规定明确,以便和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区别开来。 2、问题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工作性质是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在实务中,经常会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以后,向公司要求给付费的问题,但在司法实务中,高级管理人员有加班费一般得不到支持。所以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解决这个问题。 3、保密条款由于高级管理人员会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为了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就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一般是进行原则性规定,最好能单独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并且对违反保密条款时应承担的责任做好约定。 4、条款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用工时或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同类业务或在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为了更好的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在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根据实际情况添加竞业限制条款。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07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你好律师,我们公司最近在招工,最近快过年了人手不够,请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要注意什么呢?
[律师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就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且合同书一式两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如果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按规定,用人单位要支付劳动者未签合同之日起的双倍工资赔偿。
  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那么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要支付劳动者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的双倍工资赔偿。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7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怎样与出版社签订合同?
与出版社签订合同必须要约定出版的年限以及报酬等,此类合同的具体条款可以不是由双方协商之后拟定的,但是在最终签署时,必须要是各方都自愿的前提下才才会具有司法效力,若是任何一方声称被胁迫签署了出版合同,此时签署的出版合同无效。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一、普通员工签订注意事项 1、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形成。 2、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三种: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根据双方的需求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同时,如果有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并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依照规定该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 3、对非全日制用工要特别注意: 1)、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5)、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否则发生工伤事故则要承担相关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注意事项 1、聘任和解聘的问题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他主要是由《》等法律专门规定的,如依照公司法规定未经用人单位董事会的决议,用人单位是无权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规定明确,以便和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区别开来。 2、问题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工作性质是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在实务中,经常会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以后,向公司要求给付费的问题,但在司法实务中,高级管理人员有加班费一般得不到支持。所以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解决这个问题。 3、保密条款由于高级管理人员会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为了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就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一般是进行原则性规定,最好能单独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并且对违反保密条款时应承担的责任做好约定。 4、条款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用工时或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同类业务或在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为了更好的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在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根据实际情况添加竞业限制条款。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07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用人单位与劳务者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一、普通员工签订注意事项 1、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形成。 2、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三种: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根据双方的需求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同时,如果有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并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依照规定该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 3、对非全日制用工要特别注意: 1)、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5)、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否则发生工伤事故则要承担相关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注意事项 1、聘任和解聘的问题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他主要是由《》等法律专门规定的,如依照公司法规定未经用人单位董事会的决议,用人单位是无权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规定明确,以便和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区别开来。 2、问题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工作性质是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在实务中,经常会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以后,向公司要求给付费的问题,但在司法实务中,高级管理人员有加班费一般得不到支持。所以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解决这个问题。 3、保密条款由于高级管理人员会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为了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就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一般是进行原则性规定,最好能单独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并且对违反保密条款时应承担的责任做好约定。 4、条款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用工时或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同类业务或在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为了更好的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在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根据实际情况添加竞业限制条款。
律师,您好!远房的表亲找到了一份在某小区当保安的工作,因为不识字,所以她与该单位的人对他工作要求进行了口头表述,之后达成协议。由于家里面比较担心这样不会具有法律效率或者是依据。因此想咨询一下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字合同时应该注意什么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律师回复] 合同是民事交往中最基本的法律文书,与每一个民事主体都息息相关,是确定民事主体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不仅可以保障民事活动顺利、安全的进行,更能在发生纠纷时及时、妥善地解决双方纠纷,把损失减少到最小!
签订5年合同注意的问题:
1、合同相对方的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也就是审查合同相对方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单位就是审查对方是否有从事相关经营的资格、资质、履约能力和信用等级等;对公民就是公民是否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是否对合同标的有处分权。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在所提供的文件上签名盖章确保真实,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明、授权委托书,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住址(地址)、电话等。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合同应派人进行落实,基础工作做好可以很大程度地减少纠纷。
如对方是单位的要特别注意对方签合同的工作人员是否有单位的授权,保存对方的授权委托书。
2、合同形式的选择 :
合同形式(见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最好在一份合同中表示清楚、完备,以免附件太多导致前后出现歧义。
如果需要在执行中分批签订合同,应在每次签订合同或形成新文件(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信件)后及时对照以前的文件,如发现有变化或文字表述有歧义,应及时提出达成一致、补签合同。
对于执行期限较长并不断形成新文件的合同,应每隔一段时间或每完成一个阶段在下阶段开始之前签订备忘录作为一个阶段的总结,及时明确合同内容。
对于时间紧迫达成的口头协议应在事后补签合同,避免出现纠纷。如双方身处异地可考虑录音或传真固定证据。总之“口说无凭、立字为据”是合同形式的基本原则。
3、合同条款
合同法规定包括以下条款:
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价款或者报酬;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以上是合同的基本条款,但并不是说缺少其一合同就不生效,如缺少会给合同履行带来一定的麻烦,因此应结合合同的目的定的全面、清晰、准确。如有些事情一时不能定下来,应约定协商的原则、办法、日期和协商不成的解决办法。
对于每项条款应表述明确,以没有歧义为标准,不要怕繁琐,要具体到不能再具体、不能再用其他文字补充时为最佳。因为一时的疏忽会导致日后更多的繁琐。
4、合同签订
签订合同时应首先检查相对方的身份,重点是有无代表企业或他人签订合同的资格。凡不是代表本人的一定要有授权委托书,代表企业的还要加盖公章(不能用部门或财务章等代替,否则一旦发生纠纷会带来举证上的麻烦)。授权委托书上应记明授权范围、权限并有授权人的签名、盖章。签名、盖章应清晰可见,合同文本有修改的应在修改处盖章注明并保持双方存留合同文字内容的一致性。
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正式文本复印若干份,将原件存档,平时应尽量用复印件,以免造成原件丢失带来举证麻烦。
员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给买社保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无论同用人单位有没签订合同,都应当缴纳社会保险。缴纳社保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没签合同和交保险其实是两回事,没签合同仍然可以缴纳社保。法律规定,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要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不积极履行的,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所以,即使没签劳动合同,但至少已经成立正式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缴纳社保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当然,要是情况较为严重的,比如说多数员工都遭到这种待遇的,那么建议就要注意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去申请劳动仲裁解决。《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与出版社签订出版的合同违约怎么办?
与出版社签订出版的合同违约的可以直接向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来解决,由司法机关根据出版合同的违约情况来进行认定,并根据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情况进行判决,一般涉及到支付违约金等情况。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一、普通员工签订注意事项 1、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形成。 2、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三种: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根据双方的需求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同时,如果有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并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依照规定该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 3、对非全日制用工要特别注意: 1)、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5)、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否则发生工伤事故则要承担相关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注意事项 1、聘任和解聘的问题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他主要是由《》等法律专门规定的,如依照公司法规定未经用人单位董事会的决议,用人单位是无权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规定明确,以便和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区别开来。 2、问题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工作性质是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在实务中,经常会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以后,向公司要求给付费的问题,但在司法实务中,高级管理人员有加班费一般得不到支持。所以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解决这个问题。 3、保密条款由于高级管理人员会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为了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就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一般是进行原则性规定,最好能单独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并且对违反保密条款时应承担的责任做好约定。 4、条款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用工时或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同类业务或在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为了更好的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在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根据实际情况添加竞业限制条款。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7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作者签订出版合同应注意什么?
作者签订出版合同应注意相关的合同条款的书写、合同的期限、合同的违约金限制等。尤其是在合同签订时,要明显标注好如果一方出现违约就应该互相有承担责任的条款,不能仅由作者承担不利的违约后果。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托运人与航空公司签订的合同电子版
[律师回复] 对于托运人与航空公司签订的合同电子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托运人与航空公司签订的合同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托运人(姓名)__与中国民用航空__航空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协商空运)__(货物名称)到__(到达地名),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托运人于__月__日起需用__型飞机__架次运送__(货物名称),其航程如下:
__月__日自__至__,停留__日;
__月__日自__至__,停留__日;
运输费用总计人民币__元。
第二条根据飞机航程及经停站,可供托运人使用的载量为__公斤(内含客座)。如因天气或其它特殊原因需增加空勤人员或燃油时,载量照减。
第三条飞机吨位如托运人未充分利用,民航可以利用空隙吨位。
第四条承运人除因气象、政府禁令等原因外,应依期飞行。
第五条托运人签订本合同后要求取消飞机班次,应交付退机费__元。如托运人退机前承运人为执行本合同已发生调机费用,应由托运人负责交付此项费用。
第六条托运方负责所运货物的包装。运输中如因包装不善造成货物损毁,由托运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运输货物的保险费由承运方负担。货物因承运方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由承运方赔偿。
第八条在执行合同的飞行途中,托运人如要求停留,应按规定收取留机费。
第九条本合同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凡涉及航空运输规则规定的问题,按运输规则办理。
托运人:___承运人:___
开户银行:__开户银行:__
银行帐号:__银行帐号:__
__年__月__日订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一、普通员工签订注意事项
1、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形成。
2、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三种: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根据双方的需求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同时,如果有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并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依照规定该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
3、对非全日制用工要特别注意:
1)、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5)、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否则发生工伤事故则要承担相关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注意事项
1、聘任和解聘的问题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他主要是由《》等法律专门规定的,如依照公司法规定未经用人单位董事会的决议,用人单位是无权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规定明确,以便和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区别开来。
2、问题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工作性质是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在实务中,经常会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以后,向公司要求给付费的问题,但在司法实务中,高级管理人员有加班费一般得不到支持。所以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解决这个问题。
3、保密条款由于高级管理人员会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为了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就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一般是进行原则性规定,最好能单独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并且对违反保密条款时应承担的责任做好约定。
4、条款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用工时或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同类业务或在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为了更好的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在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根据实际情况添加竞业限制条款。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订立 > 出版社与作者书签订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