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基站犯罪的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9-18
浏览10w+
陈娜娜律师
陈娜娜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520人
专家导读 对于辩护词首先是说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无犯罪事实,然后来证明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的案件现况。最后在说明检房在事实上存的一定问题。最后等待法官进行判刑即可。在内容中一定要简单明了,将自己的主观表达出来。
伪基站犯罪的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一、伪基站犯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1.有无犯罪事实;

2.现有证据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被控犯罪事实为被告人所实施;

3.现有证据所能证明事实的具体情况(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事实情况),以及对证据“三性”的辩驳;

4、检方所认定事实中存在的逻辑问题

辩护词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关于态度问题。

辩护人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提供法律上的意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帮助审判机关弄清案情,从而作出公正判决,使被告人受到公平合理的裁判。

二是关于辩护的内容。

这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案情,突出主要观点,不能不分主次,面面俱到,以防主要观点被冲淡。有的应从认定事实上进行辩护,有的应从适用法律上进行辩护,有的则应在适用刑罚方面,有所侧重,或者还应该从别的方面进行辩护。不管从哪方面,都要突出主要观点。辩护词写得好坏,不在于篇幅长短,而在于所提出的观点,是否清楚,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是关于辩护词的格式。

辩护词分序言、理由、结论三部分。序言部分,要说明辩护人出庭的合法身份和出庭任务,说明开庭前进行活动情况和对本案的基本看法。理由部分要针对起诉的控告,从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和条件来辩护。结论部分,要提出结论性意见,以便使法庭成员明了辩护词的基本观点。现列举实例如下。

二、关于量刑意见和理由

(一)法定量刑情节

1.刑法总则规定有18个量刑情节:

犯罪主体方面

(1)未成年人。《刑法》第17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刑法》第18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聋哑人。《刑法》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盲人。《刑法》第19条,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形态方面

(5)预备犯。《刑法》第22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未遂犯。《刑法》第23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中止犯。《刑法》第24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方面

(8)从犯。《刑法》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胁从犯。《刑法》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0)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刑法》第29条第1款,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11)教唆未遂。《刑法》第29条第2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后的表现

(12)自首。《刑法》第67条第1款,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3)立功。《刑法》第68条,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4)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罪行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其他

(15)累犯。《刑法》第65条第1款,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16)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7)避险过当。《刑法》第21条第2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8)在域外犯罪已受处罚的。《刑法》第10条,在国外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的量刑情节:

(1)当庭自愿认罪。第七条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2)退赃、退赔。第八条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3)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第九条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4)刑事和解。第十条 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5)前科。第十二条 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6)犯罪对象。第十三条 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灾害期间犯罪。第十四条 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刑法分则中的量刑情节:

(1)特定条款罪行的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2)分则中的加减法定刑的情节。

(二)酌定量刑情节:从法理、情理角度出发,根据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犯罪的起因、结果以及其犯罪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方面,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作出解释,并力图说服法庭在对被告人具体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的一贯表现以及所在社区、单位的评价;

2、犯罪动机;

3、犯罪后的态度、表现;

4、犯罪的手段;

5、犯罪对象的情况;

6、犯罪时的社会环境、条件。

7、家庭基本情况

8、其他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词,对于律师来说只需要公证的说明案件事实,以及在认为公安机关等相关调查机构出现失职情况的辩论。但是无论是谁,在写出刑事辩论书的时候一定要尊重那就事实不能随意进行篡改真相,让法院进行公证的审判。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8.6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拓展阅读

· 年普法人次15亿+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67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伪基站犯罪的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一键咨询
  • 152****772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355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372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545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302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065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324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358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060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85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528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465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550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31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843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关于伪基站犯罪的辩护词必须由律师来写吗?
伪基站犯罪的辩护词并不是必须由律师来写,除了律师之外,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伪基站案件当事人的监护人、亲友等也可以来按照规定书写辩护词。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辩护词,辩护词,故意伤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某某分所接受被告人张三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张三同意,指派律师作为张三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书指控被告人张三构成寻衅滋事罪定性错误,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更为适当。
首先,犯罪动机上。
其次,犯罪起因上。
第三,犯罪对象上。
二、在量刑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在整个伤害过程中,作用较小,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二)受害人可以避免伤害的发生而没有主动避免,应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明显的犯意,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自首,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杨苏铁磊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及家人的原谅,可以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真诚悔过,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及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本着改造犯罪分子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请求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张三从轻处罚,让他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人民
律师事务所某某分所
2015年月日
犯罪辩护词辩护词怎么写,犯罪嫌疑人辩护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的辩护词怎么写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邓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现辩护人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系间歇性精神病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本案被告人邓某某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以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司法精神病学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知被告邓某某确有精神分裂症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患病导致被告在完成小学阶段的学习之后就辍学在家,并由于父母离异,没有人照顾,也没有能力就业,导致他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被告人犯罪一定程度上是受生活所迫。 二、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有以下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本案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无阻碍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行为,并有认罪、悔罪的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邓某某系初犯、偶犯。邓某某在此次犯罪之前并无任何犯罪行为。 3、被告人邓某某愿意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4、被告人邓某某所盗窃的对象是其亲属和同村的熟人。 5、被告人邓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
累犯辩护词,累犯的辩护词,累犯的辩护词怎么写,累犯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辩护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 ……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又参加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案情有了详尽的了解,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辩护人对书指控×××犯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对书认定×××本次犯罪具备“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及盗窃数额的认定持有不同意见,具体如下: 第一,×××本次犯罪不属于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中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从×××本次犯罪的情节来看,其犯罪手段一般,被窃物品和被害人不具有特殊性,故×××的本次犯罪没有明显的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公诉人指控×××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主要因素在于认为×××属于累犯,实施盗窃的次数比较多。对此,辩护人认为,累犯和实施盗窃次数较多,都不能直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我国刑法对于累犯的处理,有专门的规定,即应当从重处理,其含义是在本次犯罪的量刑范围内比照没有累犯的情节从重处罚。因此,刑法对于累犯因素的考虑是不能超越不考虑累犯情节而应当判处刑罚范围的。所以,公诉人把×××的累犯情节直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使得×××的起刑点从三年以下直接跳跃至十年以上,这过分超越了×××应当获得的刑罚上限。这种认定,应该是违反了刑法三大原则之一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是不公正的。 如果累犯可以作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那么在××× 第二、三次犯罪的时候,其罪行已经构成了累犯,那么当时的审判法庭就应该认定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对其实施较长刑期的重刑。然而当时的审判法庭都没有因此认定××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都是严格依据当时×××的涉案情节,相对从重处罚的。可见,本次×××虽然再一次面临累犯的认定,但累犯这一条应该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无关。 另外,盗窃次数较多也不能作为认定“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据。因为,书指控×××盗窃多次,涉案金额也只不过一万出头。从此可见,盗窃多次的后果仅仅是金额累计刚好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数额要求,反过来说,如果不是盗窃次数较多,那么盗窃金额很可能达不到追诉下限,也就不构成盗窃罪了。所以,如果×××盗窃次数较多的法律后果,仅仅是拼凑到了需要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一个金额。故明显不能将其作为判处重刑的依据。如果被告人一次盗窃得手一万多元判处三年以下,而每次盗窃只能偷到一点点财物,多次盗窃才偷到一万多元却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明显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更何况,书指控×××多次盗窃中有很多证据并不充分。 第二,书指控×××的多次犯罪中,有很多起缺乏必要的证据。辩护人认为,在被告人不承认的前提下,要证明被告人的盗窃罪行,仅凭借被害人的陈述、搜查笔录、被盗物品发票、物价鉴定书,是不充分的。因为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有失窃而被告人家里有被盗物品。虽然中国有古话叫作“捉贼要拿赃”,但是并不是在被告人家里找到被盗物品的,就能认定这些物品是被告人偷的。刑事审判的证据必须严密,证据锁链应当具有排他性。那么,被告人家里面搜查到赃物的,除了被告人偷窃以外,还存在被告人收赃或者捡到被盗物品等等其他可能性。要证明被告人就是盗窃者,至少还必须证明被告人确实到过失窃现场。故辩护人认为,书指控的失窃物品如果没有指纹鉴定和辨认笔录的,一概不能计算至盗窃金额之内。 第三,×××虽然多次犯罪,但是他无法犯罪泥潭中自拔,也有不可归责于他本人的一面,他也有值得同情和宽容的一面。据辩护人了解,×××身体很不健康,患有多种疾病,由于长期服刑,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疗。病魔的折磨使得他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劳动能力而又要生存,也是×××一次又一次犯侵犯财产的罪行的一大原因。所以辩护人呼吁,对于×××这种多次改造均没有良好效果的,国家对他们不要仅考虑施以重刑,把他们逼上绝路,也应该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一下他们的最终出路,否则,×××恐怕永远不会改造好了,最可怕的结果将是病死在狱中。我想,这不应该是法治提倡的司法目标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对于×××的定罪量刑,应该坚守罪行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严格掌握对证据的把握,坚守疑罪从无的原则,证据环节缺失的坚决否定,最终在三年以下对×××量刑。 此致 ××××人民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伪造身份证罪辩护词有哪些基本内容
关于伪造身份证罪的辩护词包含的基本内容有标题、前言、辩护理由和结尾,虽然辩护理由是整份辩护词中最重要的内容,可是,每一起刑事案件的具体案情都不一样,或者不同的辩护律师对同一起刑事案件都有不同的辩护意见,辩护理由并不是法定的。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你好,我是学习法律的,现在我想要了解一下有关盗窃罪辩护词累犯的是怎样的?想要看一下比较优秀的辩护词。
[律师回复] 被告人zw盗窃罪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张太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zw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zw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详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zw,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zw犯盗窃罪,这一基本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仅就被告人量刑问题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盗窃数额巨大,辩护人对此不能认同。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zw盗窃数额只有7000元,根本没有达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办理盗窃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1998]242号)规定的盗窃数额巨大的标准,仅符合盗窃数额较大的量刑标准。
本案是入户盗窃,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入户盗窃只是与盗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并列的定罪情形,《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的修正仅仅是降低了盗窃罪的入刑标准,扩大了盗窃罪客观构成要件范围,但是在刑罚方面仍然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入户盗窃也只是盗窃罪的一般处罚情节,不是盗窃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只要入户盗窃数额没有达到盗窃罪规定的数额巨大的起点的情况下,任然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不能仅仅因为被告人是入户盗窃,就以数额巨大来量刑处罚。
二、仅仅因为被告人系累犯,就对被告人加重处罚,辩护人认为量刑过重,有悖于《刑法》的规定。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六条第三项将累犯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但该《解释》使用的是“可以”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并非是应当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也就是说,对于累犯并不是一律都应当加重处罚,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通常只有当累犯的盗窃数额接近数额巨大的标准,且没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时,才能适用加重处罚。如果累犯盗窃数额刚刚达到较大的起点标准,或者离数额较大的上限额还相差较大时,则不应当适用加重处罚。《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沪高法[2005]83号)第九条也明确规定适用加重处罚情节时,应当遵守必要的限度,如犯盗窃罪,同时具有累犯等情节,依法需升格至上一个法定刑幅度量刑的,应当遵守两个限制性条件,其中的一个限制性条件就是“基础危害行为所对应的刑罚量应当接近上一个法定刑幅度,否则,一般只能在本幅度内从重处罚”。本案被告人盗窃数额只有7000元,远远没有达到2万元的数额巨大的标准,且被告人有多个从轻情节。因此,被告人虽系累犯,也不应当加重处罚,而只能从重处罚。
其次,《刑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对于累犯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而不应突破法定量刑幅度加重处罚。这也是刑法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一个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六条第三项是对盗窃累犯是在法定刑以上升格判处,不是从重处罚,而是加重处罚,其结果是直接违背了《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再次,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司法解释不能违背法律原意,超越法律的明文规定,更不能作扩大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累犯系盗窃罪中加重处罚的情形这一规定明显超越了现行《刑法》第六十五条对累犯处罚的原则性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中将累犯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之一予以规定是明显违法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上海高院相关规定中也明确了本案不应当适用加重处罚。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明确对累犯是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再次明确了累犯只能从重处罚而不能加重处罚。也就是说,对累犯只能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其次,上海高院2007年施行的《上海法院盗窃罪量刑指南(试行)》(沪高法[2007]197号)第五条也明确规定了入户盗窃财物价值8000元以上不满一万元且具有累犯情节的,可以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次,上海高院2010年施行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span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第六节也明确规定了入户盗窃数额达到8000元并具有累犯情节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
由此可见,目前上海法院倾向性的规定了只有在盗窃数额达到8000元且累犯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加重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盗窃数额为7000元,没有达到上述规定的8000元加重处罚标准。因此,对被告人zw不应当适用加重处罚,不应当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量刑处罚,而应当在法定刑三年以下量刑处罚。
四、被告人有从轻情节,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首先,被告人在既没有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也没有被讯问前,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以自首论,可以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在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前后供述一致,没有反复。被告人也自愿当庭认罪,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再次,被告人zw的姐姐zp主动为被告人zw积极退赃7000元,赔偿了失主的全部损失,可视为被告人退赃较好,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因此,对被告人zw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zw再次犯罪是一个社会悲剧。
被告人zw在1995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服刑期间被告人zw积极接受改造,因表现出色被数次减刑,终于在2011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回家。刑满后被告人zw对自己今后的人生也是充满了希望,决心重新做人、融入社会。然而像zw这样一个经过长期服刑改造的刑满释放人员,没有谋生的一技之长,更没有就业所需的学历。残酷的现实是因被告人zw有多次盗窃前科,根本找不到任何的工作,zw面临的是有劳动能力却无法自食其力的窘境。被告人zw就这样没有工作、没有医保,仅靠每个月500余元的低保和姐姐zp的接济维持生活。被告人zw患有心脏病、胃溃疡,就连摔伤了脚去看病也不得不用姐姐zp的医保卡。没有社会保障,没有工作,是被告人zw再次犯罪的根源之一,就像被告人zw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所说的,再次犯罪是因“生活拮据”。因此,只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使他们真正融入社会中,才能有效减少类似zw这样的刑满释放人员再次实施犯罪行为。
综上,恳请法庭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起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后,对被告人zw能够在法定刑三年以下予以从轻处罚。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67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大家好,我现在需要一份关于伪证罪辩护词,谁有现成的范本可不可以发给我一份呢?谢谢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们接受涉嫌妨害作证罪一案的被告人黄某的委托,并受嘉合律师事务所及同望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黄某一审阶段的辩护人,依法为被告人黄某进行辩护。接受委托后,我们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了解,并会见了被告人黄某,对本案的材料进行了认真细致的阅卷工作,又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在此基础上我们对本案案情和案件定性有了更全面而客观的认识。总的来说,我们认为: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有妨害作证罪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被告人黄某依法不构成犯罪,应当宣告无罪释放。具体的理由与事实分析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的行为不符合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应当宣告无罪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就确定了伪证罪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本案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并不符合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应当宣告无罪释放。
  
(一)从主体上来说,被告人黄某不是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伪证罪的犯罪主体,控诉机关的指控是适用法律不当,是错误的。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伪证罪的犯罪主体,法律明确规定是四种人,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即只有这四种人才会构成伪证罪,其他参与刑事诉讼的主体均不构成本罪。而本案控诉机关正是指控被告人黄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构成伪证罪。但是,黄某在莫铁军涉嫌盗窃一案当中,其诉讼地位就是莫铁军的辩护人,所以,假如构成犯罪,也只是构成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不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伪证罪。并且,从法律规定来说,刑法305条和306条规定伪证罪和辩护人妨害人作证罪,就明确了各自的犯罪主体,也就是,辩护人在刑事诉讼当中,只能构成辩护人妨害人作证罪,否则,就是无罪,而不可能构成其他罪名。如果他 参与了伪造证据,就是构成了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如果他没有参与了伪造证据,就不构成犯罪;应当由相关证人来承担伪证罪的法律责任,对律师而言,就是 证据失实的问题了,而不是构成伪证罪,所以,从法理上来说,在刑事诉讼当中,不存在辩护人与证人构成共同犯罪,共同构成伪证罪。故控诉机关的指控是适用法律不当,是错误的。
  
(二)从主观上来说,被告人黄某没有妨害作证的主观故意,控诉机关的指控是认定事实错误,是错误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无论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还是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伪证罪,其主观要件,均是直接主观故意,不存在过失犯罪,也就是说,如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不构成犯罪,不以犯罪论处的。本案当中,被告人黄某没有妨害作证的直接主观故意。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
  
1、从认识因素来说,被告人黄某并不是明知为假而作假。
  被告人黄某对于莫铁军与相关证人在2006年8月到12月是不是在广东打工这一事实,是没有能力认识到真假的,当事人也没有提供出差费用让律师到广东去调查核实,他只是听莫铁军、莫水平与相关证人说到,2006年8月到12月莫铁军与相关证人是在广东打工,而事实上也有莫铁军与相关证人到广东打工的基础事实,只有时间长短的问题有出入,黄某没有到实地调查,就轻信了这一事实,并在相信了这一事实的基础上,让相关的证人出具证言,出庭作证。并不是明知2006年8月到12月莫铁军与相关证人不是在广东打工的前提下,再去伪造证据的。现在,控诉机关只有利害关系人的人所作的推却法律责任的证词,是无法证实被告人黄某明知为假,仍故意要证人作假。并且,从案件的材料来说,除了莫铁军、莫水平父子有利害关系人的陈述之外,没有任何证据说过黄某明知为假,仍故意要证人作假。
  
2、从意志因素来说,被告人黄某并不具备作假的动机和现实可能性。
  本案当中,黄某与莫水平及莫铁军一家人没有亲属关系;且莫家生活困难,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一审也只收取了1000元的律师费,二审的律师费目前也无力交纳,双方也没有未来经济利益的约定,此所谓无利也;本案也只是一个很一般的刑事案件,并不是一个大案要案,律师即使辩护成功,也不能借此名声大噪,此所谓无名也。既然无亲无故,无名无利,律师何必冒风险去让证人作假,这不符合情理。并且,二审当中,在没有与证人进行勾通的前提下,黄某也通知证人出庭,以便能更好的让证人在法庭上进行作证,如果明知是假证,就没有必要证证人亲自出庭了,冒此风险了。所以说,黄某作假证的动机和现实可能性是不存在的。
  
(三)从客观上来说,被告人黄某没有实施妨害作证的犯罪行为。
  
1、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与莫水平合谋作假,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是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当中,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与莫水平合谋作假,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二人在何时,何地,如何商量作假的。并且,按照案件的事实,莫铁军提出他与相关的证人到广东去打工,被告人黄某自然想到,也只能想到去找莫铁军父亲了解是何人与莫铁军共同云广东打工的相关情况了,这也正是律师履行职责,进行调查的表现。所以,不能因为根据被告人黄某去找过莫水平,并让其了解是何人与莫铁军共同云广东打工的相关情况,就认定二人合谋作假。现实当中,不排除这一种可能,是莫水平找人作假,而证人愿意作假(事实上,证人禤恒峰与莫铁军是邻居,证人张火莲是莫铁军的堂姨),且被告人黄某并不知情,而让相关证人出具证词了。并且,在法庭上,证人禤恒峰明确说莫水平一人去找他的,律师并没有去找过他,也是莫水平告诉他,打工的时间是“2006年8月到12月”,同时,也就不排除莫水平事前与张火莲说明打工的时间是“2006年8月到12月”,所以,如果有合谋,合谋的并不是被告人黄某。所以,被告人黄某并不构成犯罪。
  
2、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二次拟稿行为,是作假行为,这是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当中,被告人黄某确实给证人禤恒峰与张火莲作过底稿,但是,证人禤恒峰与张火莲向法庭提交的证人证词,并不是被告人黄某给证人禤恒峰与张火莲所作过的底稿内容,被告人黄某给证人禤恒峰所作底稿,关于到广东打工的时间:2006年8月到12月,原来是空白的,这个时间,也不是被告人黄某提出和确定的,关于证人禤恒峰的身份情况,也是原来也是空白的,因为黄某在2008年2月8日一审开庭之前没有见过证人禤恒峰,并不知道他的身份情况。所以,控诉机关指控说照抄,也是错误的。被告人黄某给证人张火莲所作底稿,是根据其问话内容形成了。从现实情况和司法实践来说,本案的证人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不高,他们不知道证人证词如何出具,叫律师先写一个提纲或是草稿,再根据草稿出具证词,也这是客观存在的,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法律也是允许的,也是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服务的表现,所以,不能因为根据被告人黄某给证人禤恒峰与张火莲作过底稿,就认定是被告人黄某故意让证人出具假证;并且,从证词本身内容来说,也明确的提示了证人作证的法律义务和作假证的法律责任,本案的证人也都是正常的成年人了,他们可以对证词内容进行修改的,也可以拒绝作假证的,而他们如果明知是假证,仍然出具、仍然出席法庭作假,显然就与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无关了,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作假证的法律责任。
  
3、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指使证人禤恒峰与张火莲出具证据和出庭作证,是作假行为,这是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当中,证人禤恒峰与张火莲出具证据和出庭作证的行为,被控诉机关指控是被告人黄某所指使的作假行为,我们认为这是对行为性质定性的错误。被告人黄某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让证人禤恒峰与张火莲出具证据和出庭作证的行为,恰恰是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服务的表现。并且,事前,被告人黄某与证人禤恒峰与张火莲并不谋面,何来指使之说。所以控诉机关的指控是认定事实错误。
  
4、控诉机关指控证人禤恒峰在莫铁军盗窃案一审出具的证据是虚假证明,这是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当中,控诉机关在起诉书当中提出,对于证人禤恒峰在莫铁军盗窃案一审出具的证据是虚假证明,但是,根据一审判决,只是认定证人禤恒峰的证词没有佐证,不足以证实莫铁军没有作案时间,并没有明确认定这份证词是虚假证明。所以,起诉认定事实错误。
  
二、控诉机关认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错误的,从证据分析和运用及采信上来说,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构成伪证罪的事实,由于其赖以认定的证据没有同时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个属性,因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构成伪证罪,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分析如下:
  按照我国刑事法律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理论和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因而,一份有效的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者缺一不可。现结合刑事证据学的相关理论,对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构成伪证罪的几个方面的证据进行具体分析,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本案当中,控诉机关提供的同案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由于没有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因而不能具有证据的证明效能和证明力,因而不能认定被告人黄某构成伪证罪。
  本案当中,控诉机关主要的、重要的据以定案的证据有同案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这些都是当事人,因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产生的,这些证据从侦查的角度来说,只能算是一种纯粹的证据线索,仅仅是一种线索,唯此而已,而从证据学的角度来说,它们并不是证据本身,因而也就不具备应有的证明效能和证明力。也就是说,不能证实被告人黄某构成伪证罪。现分析如下:
  
(1)莫水平、禤恒峰的供述和张火莲的证词不足以采信。
  莫水平、禤恒峰的供述和张火莲的证词不足以采信。理由有四点:一是三人当中,莫水平是莫铁军的父亲,张火莲是莫铁军的亲姨,禤恒峰是莫铁军的邻居,三人本身及与莫铁军有人身亲属上的利害关系,本能上也会为莫铁军作假证。二是其二人是本案的同案被告人,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为了推却责任,可能将责任强加于被告人黄某。三是莫水平、禤恒峰和张火莲三人之间本身就有利害关系,其证词天然对被告人黄某不利。四是禤恒峰的供述和张火莲的证词在法庭上和公安机关相互矛盾。
  
(2)莫铁军的证词不足以采信。
  莫铁军的证词不足以采信,理由有二点。一是程序违法(下面另作论述),二是莫铁军在被告人黄某所作的四份笔录,特别在2008年1月2日的笔录当中,在被告人黄某没有了解相关的案情、阅读案卷和接触证人之前,莫铁军就明确的说明了其中的2006年的二笔没有进行盗窃,当时,其本人在广东打工,没有作案时间,也就是说,不存在被告人黄某先入为主,为莫铁军开脱,找人作假证的可能。
  
(3)姚焕佳、史伟明、禤华文、梁水生等其他人的证词不能证实被告人黄某所谓的实施伪证的行为。
  本案当中,还有姚焕佳、史伟明、禤华文、梁水生几个证人,他们的证词只是证实了被告人黄某与证人的接触过程,并不能直接证实被告人黄某实施所谓的伪证的行为。也就是说,不能证实被告人黄某是事前明知是假证,又如何“指使”证人作假证的。
  
2、控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由于没有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在来源和形式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因而不具有证据的证据能力,不能对本案的证明对象进行完整而全面的证明。理由与事实如下:
  
(1)侦查机关在二审阶段对莫铁军进行讯问不符合法律程序,其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按照lt;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gt;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本案当中,莫铁军盗窃案已在二审阶段,侦查已经终结,侦查机关在没有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下,是不能对作为被告人的莫铁军进行讯问的,否则,就是违反法定程序的,所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作为将莫铁军的供述作为证人证词提供,作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告知证人作证的法律责任,而不是讯问笔录,所以,这也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并且,从问话内容来说,基本上也是盗窃案的案件事实,也有大量诱供的痕迹的。所以,侦查机关在二审阶段对莫铁军进行讯问不符合法律程序,用讯问笔录作为证人证词使用,也是违反法定程序,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本案的立案、侦查和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本案当中,对于被告人黄某而言,是以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在侦查分段对其进行立案侦查的,直到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都没有变化罪名。但是,到了起诉阶段,控诉机关却以伪证罪对被告人黄某进行起诉,也就是说,对于被告人黄某的伪证罪,没有经过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却直接用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之名侦查的证据进行起诉了,这显然是违反法定程序的,以此侦查的证据当然不能作为被告人黄某涉嫌伪证罪一案的定案依据。
3、控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备证据的关联性,因而对本案案件事实没有证据力,没有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因而也不能认定上诉人构成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要求,也是作出有罪判决的具体标准,也就是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要求。本案当中,控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上述的证据材料,而它们在证据学理论中属于间接证据的范畴,在证据效力上它们只是机械地证明某一事实的部分而不能证明事实的整体。即:有证人在本案中作伪证。而本案证人而对于本案控诉机关指控的关键事实和全部事实,即:伪证是被告人黄某和莫水平指使证人作出的虚假证明。对于这一整个过程和全部事实无法进行充分的、确实的证实。所以,本案现有的证据根本就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链条和证明体系,没有达到证据确凿、充分的刑事证明要求,不能证明被告人黄某构成伪证罪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故不能对被告人黄某定罪量刑。
  
4、莫铁军的问话笔录证实了被告人黄某没有作伪证的犯意和事实。
  在2008年1月2日黄某对莫铁军的问话笔录当中,莫就已经明确提出2006年的二单盗窃不是他做的。这个时间之前,被告人黄某就没有就案情接触过莫水平或是其他证人,也不能存在与莫水平合谋,以作假证来为莫铁军进行开脱。也更不可能让莫铁军说在2006年6月到12月在广东打工,从而,没有作案时间。所以说,莫铁军的问话笔录证实了被告人黄某没有作伪证的犯意和事实。
  所以,我们恳请人民法院根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宗旨,对控辩双方所提供的全部证据,依法审查,公正采信。
  
三、本案被告人黄某辩护工作疏忽,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在刑事诉讼当中,辩护方与控诉方是对立统一关系,那就是尽管我们分别处在彼此对立的立场上,彼此观点不可避免地存在无法统一的分歧,但是,无论如何,我们所追求的刑法价值却是始终统一的,即是“三点一线”,也就是控诉方、辩护方、审判方,也就是检察院,辩护律师、法院这三个方面,在一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在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的同时,更应当注重罪罚相当,保障犯罪的人受到法律规定的相应的刑事追究。保障不犯罪的人不被追究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这也是殊途同归,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律的正确实施。这也是刑事辩护的全部意义和核心价值所在。本案当中,被告人黄某在收取微薄的律师费之后,尽职尽责,为被告人调查收集罪轻的证据,也是其履行辩护职责的充分体现。而他因为辩护工作疏忽,没有到实地去调查复核,导致证据失实,这也是与故意伪造证据是有本质的区别的,不应当以犯罪论处。请法庭明辩是与非,罪与无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有妨害作证罪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本案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并不符合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应当宣告无罪释放。
  保护律师的权利,就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律师权利保护的越多、越好和越完善,就越给彰现一个社会和国家的法律的文明和进步。本案的审判结果,将会对梧州市,及至整个广西的刑事辩护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所以,同样作为一名律师,同样作为一名辩护人,在这庄严的法庭上,在这耀眼的国徽下,在这公正的天平下,我们满怀着崇敬法律尊严和期盼司法公正的心情,恳请人民法院详查明察,分清是非,及时处理,公正裁决,依法宣告被告人黄某无罪。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以上就是伪证罪辩护词
被告自行辩护词,自行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庭上自行辩护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对处理,没有可以通行的准则或规范。 在法庭自行辩护时,可以从是否构成犯罪、实施行为时的主观想法、是否属于从犯、是否属于自首、是否主动认罪、有无悔罪表现、产生损害结果的轻重、有无被害人谅解、能否适用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通常实务中,涉及刑事案件的开庭辩护,尽量还是建议专业的律师进行辩护,更有助于从轻、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1、自行辩护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份是同生同灭的。任何一个公民只要依法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他就同时取得了自我辩护的权利。这个权利不需要别人来授权,直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消失为止。可以说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辩护权,辩护权的重要行使方式之一就是自己为自己辩护,因此自行辩护应当得到办案人员、办案机关的尊重。对于办案人员、办案机关来讲,只有尊重、保障的义务,没有限制、侵犯的权利。 2、而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委托别人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在同一个时间里面,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 这里特别强调“在同一个时间里面”是因为: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可以委托不同的人来为他担任辩护人。 (2)即使在同一个辩护阶段,被告人可以通过拒绝辩护这种方式来更换辩护人,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在一个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最终可能不只两个。 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辩护词必须有事实依据,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歪曲事实;辩护词中引用法律条文务必准确无误,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曲解法律。 2、辩护词作为针对性、辩驳性的法律文书,应当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出发,全面提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不能把辩护词变成对被告人的控诉书。 3、辩护词中的论点要明确,论证应当充分、全面,提出重点。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语应当流畅,用词准确、简洁,争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组织辩护论点 辩护论点是在全面综合分析研究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观点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7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生产、销售黑基站伪基站违法吗?
生产、销售黑基站伪基站违法、但是并不一定构成犯罪,对于刑事罪名不成立的情形,生产、销售黑基站伪基站者一般受到的处罚是被责令支付罚款、并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于拒不改正的,伪基站会被没收。
10w+浏览
刑事辩护
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词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庭上自行辩护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对处理,没有可以通行的准则或规范。 在法庭自行辩护时,可以从是否构成犯罪、实施行为时的主观想法、是否属于从犯、是否属于自首、是否主动认罪、有无悔罪表现、产生损害结果的轻重、有无被害人谅解、能否适用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通常实务中,涉及刑事案件的开庭辩护,尽量还是建议专业的律师进行辩护,更有助于从轻、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1、自行辩护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份是同生同灭的。任何一个公民只要依法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他就同时取得了自我辩护的权利。这个权利不需要别人来授权,直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消失为止。可以说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辩护权,辩护权的重要行使方式之一就是自己为自己辩护,因此自行辩护应当得到办案人员、办案机关的尊重。对于办案人员、办案机关来讲,只有尊重、保障的义务,没有限制、侵犯的权利。 2、而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委托别人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在同一个时间里面,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 这里特别强调“在同一个时间里面”是因为: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可以委托不同的人来为他担任辩护人。 (2)即使在同一个辩护阶段,被告人可以通过拒绝辩护这种方式来更换辩护人,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在一个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最终可能不只两个。 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辩护词必须有事实依据,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歪曲事实;辩护词中引用法律条文务必准确无误,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曲解法律。 2、辩护词作为针对性、辩驳性的法律文书,应当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出发,全面提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不能把辩护词变成对被告人的控诉书。 3、辩护词中的论点要明确,论证应当充分、全面,提出重点。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语应当流畅,用词准确、简洁,争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组织辩护论点 辩护论点是在全面综合分析研究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观点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67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证据伪造罪怎么认定,假造证据的辩护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心目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本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不能成为本罪的客体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及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l000元以下的罚款、l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性质不同,同是妨害证据行为妨碍诉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妨碍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活动的,不能直接以本罪论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所谓证据,指刑事诉讼法第42条所称的证据,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当事人,是指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所称之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本条中,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 所谓毁灭证据,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存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证据,是指编造、制造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违背事实真相。其既可以自己单独实施,也可以指使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共同实施,但必须是有意实施。倘若不是有意伪造,即使在辩护、代理活动中提供出示、引用了失实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也不能构成本罪。 所谓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为当事人就如何毁灭、伪造证据进行出谋划策、提供物资条件、精神资助等行为。但当事人没有毁灭、伪造的犯意,而由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教唆、指使毁灭、伪造证据的,则不能视为帮助行为,对之,应直接以毁灭、伪造证据论。 所谓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揭露隐私等方法要挟、恐吓证人,使其提供虚假证言或改变自己已经提供的真实证言。所谓引诱,是指利用金钱、财物、女色等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诱惑、勾引证人提供虚假证言或者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所谓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是指证人变更、否认已向司法机关提供符合客观情况的实事求是的证言内容。所谓提供伪证,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不真实的、不符合事实真相的证言,如威胁、引诱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作虚假证明;或者让不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作有利于委托人、被代理人的证言等。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上述行为还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是发生在其中,而是在刑事诉讼前或后,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在刑事诉讼中,是指在刑事诉讼的整体过程中,包括立案、侦查、、审判含一审、二审、再审以及执行等各个阶段。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依法为其行使辩护权的人,即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袒护亲友、挟私报复、贪利图财等,但是不同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被告辩护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庭上自行辩护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对处理,没有可以通行的准则或规范。 在法庭自行辩护时,可以从是否构成犯罪、实施行为时的主观想法、是否属于从犯、是否属于自首、是否主动认罪、有无悔罪表现、产生损害结果的轻重、有无被害人谅解、能否适用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通常实务中,涉及刑事案件的开庭辩护,尽量还是建议专业的律师进行辩护,更有助于从轻、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1、自行辩护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份是同生同灭的。任何一个公民只要依法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他就同时取得了自我辩护的权利。这个权利不需要别人来授权,直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消失为止。可以说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辩护权,辩护权的重要行使方式之一就是自己为自己辩护,因此自行辩护应当得到办案人员、办案机关的尊重。对于办案人员、办案机关来讲,只有尊重、保障的义务,没有限制、侵犯的权利。 2、而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委托别人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在同一个时间里面,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 这里特别强调“在同一个时间里面”是因为: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可以委托不同的人来为他担任辩护人。 (2)即使在同一个辩护阶段,被告人可以通过拒绝辩护这种方式来更换辩护人,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在一个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最终可能不只两个。 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辩护词必须有事实依据,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歪曲事实;辩护词中引用法律条文务必准确无误,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曲解法律。 2、辩护词作为针对性、辩驳性的法律文书,应当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出发,全面提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不能把辩护词变成对被告人的控诉书。 3、辩护词中的论点要明确,论证应当充分、全面,提出重点。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语应当流畅,用词准确、简洁,争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组织辩护论点 辩护论点是在全面综合分析研究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观点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辩护词辩护词
辩护人认为张某某参与的犯罪行为是单位犯罪,应以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们家的一个亲戚在前段时间犯了抢劫罪还造成了故意伤害人,刑事辩护词模板杀人罪怎么辩护的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山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1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地查阅了该案的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参与了本案的庭审,根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向本案的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和慰问,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不持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另外被告人存在一些法定、酌定从轻、减轻量刑的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属间接故意杀人。
在刑法中,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这些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都是受害人死亡的表现形式,所以区别以上罪名的核心在于主观特征。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1自始至终都没有表现过希望剥夺被害人4生命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1在本案中,没有直接杀人的故意。被告人1的行为应当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1、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原因来分析,被告人并没有想杀死被害人的直接故意。根据1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可以看出,被告人1前去被害人家里的原因,是向被害人解释其不再与3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3的询问笔录可知,被害人4曾去被告人住处找过被告人,想说说此事,但是被告人没在家。被告人得知后就产生了主动找被害人解释的想法,并把2骗至郓城,让其充当自己的男友。但因被告人与被害人在解释的过程中发生争吵,被害人欲上其家二楼辱骂,随后两人发生厮打,2在阻止过程中被被害人抓伤。在2抓住被害人之际,被告人趁机作案。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之所以用斧头砸被害人,其直接的目的是想阻止被害人辱骂、厮打,主观上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如果被告人想杀死被害人,在进入被告人家里后,可以直接行凶,没必要与被害人争吵,更没有必要骗2过来充当其男友。
根据3的叙述,3回家搀扶被害人时,“当时感觉到她的手还是热的”,被害人的尸检报告也没有得出被害人确切死亡的时间,也就是说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没有造成被害人立即致死。换句话说,被告人1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只是放任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不难看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间接故意的特征,应当认定犯罪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杀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这种间接的心理状态同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
2、从双方的矛盾激化程度上看,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在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以前两人素不相识,虽然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丈夫3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严重伤害了被害人,威胁到其婚姻家庭。在某种程度上来讲,被害人在见到被告人时与其争吵对其辱骂也可以理解。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被害人的行为无疑也激化了两人之间的矛盾,刺激了被告人,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也就是说,在本案中,被告人1与被害人之间以前是没有矛盾的。被告人不具有杀死被害人的直接故意。
3、从犯罪动机和目的的角度看,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本案是由家庭纠纷、婚姻纠纷所引起的,被告人去找被害人的目的是想去说和、解释其与3的关系,没有伤害被害人的动机。从整个案卷所显示的内容中可以看到,无论是被告人供述,受害人家属陈述,还是证人证言中,都没有显示出案发前被告人有杀死被害人的意思表示。
4、从被告人使用的工具来看本案。根据本案案卷材料可以得知,被告人自从买到斧头之后,一直没有回家,所以一直携带着。从被告人把2骗至郓城,冒充其男友,在去被害人家里前喝白酒等行为,不难看出,被告人是害怕与被害人或其家人发生矛盾。辩护人认为,这把斧头所起的作用,首先也是被告人1为给自己壮胆用的,是为了预备防卫,而不是为了预备伤人,更不用说是预备杀人了。被告人到了被害人家里后,由于发生争吵、厮打,场面迅速恶化,这一点是被告人没有预想到的。在慌乱和酒精的刺激的情况下,被告人临时起意的犯罪行为应属于激情犯罪。
综合以上几点的分析,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1的行为,并不是预谋犯罪,应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二、被告人1具有以下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社会表现良好。
2、被告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也应当考虑。本案的发生,是一场悲剧,给受害方家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向法庭深深忏悔。被告人深知自己一时的过错造成了终生不能挽回的结果,诚心对受害人家庭表达了无比的歉意与忏悔,从中可看出,明显的悔罪态度,足以说明其突出的可教育性、可塑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颁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刑事司法解释之精神,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3、关于本案的社会的危害程度。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是被告人与被害人丈夫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所引起的,被告人采取了非法的、极端的、非理智的以及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解决方法,但是此案不同于那些实施无端杀人行为的犯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显然是较轻的。故意杀人罪虽然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但从《刑法》所规定的不同量刑幅度,也说明不能不考虑其社会危害性而一概而论。本案被告人由于一时冲动,在慌乱中实施了犯罪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这一无法逆转的后果,但就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而言,存在着值得从轻考虑的具体情节。
三, 关于量刑方面
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有如下表述:“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情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而在本案中,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的行为对矛盾的激化也是负有直接责任的。所以,在量刑中应当考虑这一因素。
综上所述,我们从被告人杀人的起因、认罪悔罪态度等几个不同的方面,说明了本案的情节并非达到 “特别严重”的程度。辩护人认为:对于被告人1,贵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综合以上情节,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原则,对于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山东
2012年9月18日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辩护词模板杀人 格式和范文等内容,如果您对自己书写没有把握,建议您请一个专业的律师来帮您写,希望上面的内容能对您有用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67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刚来某事务所工作,律师工作很忙,让我帮忙写一份有关刑事辩护词,咨询一下刑事辩护词的基本格式该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以下就是刑事辩护词的基本格式,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 项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 之委托,并由 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 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接受委托之后, 辩护人经过阅卷、 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今天又出席了庭审 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 出证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无罪、罪轻、 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职责,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之规定, 应宣告 被告人 。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律师
年 月 日
法庭辩护词
一、文书的制作要点:
1.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
2.正文。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1) 第一, 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 第二, 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 第三, 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第一,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第 三,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二、格式:
法庭辩护词
法庭辩护词的主要结构: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
前 言
(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 三 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
辩护理由
(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 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 应该从被告人 的行为事实出发, 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 论证被告人无罪、 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 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 因此, 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 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 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
结束语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7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伪造公司印章辩护词如何书写?
伪造公司印章辩护词书写一下最开始的首部,还有就是其中的一个辩护的理由,比如说,自己的当事人并不构成这样的一种伪造公司的印章,他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伪造这种行为,所以进行了一个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辩护。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丈夫因为想升职所以受人唆使做了违法的事,现在要打官司,来咨询一下伪造公司印章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67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的一个哥们因为开车不小心的原因就给出事了,但是撞人后她给跑了,那谁知道交通肇事罪辩护词辩护词 啊?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交通肇事罪辩护词辩护词 的事,交通肇事罪的概念是指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意外,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做法。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意外,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做法。
3、犯罪主体:为通常主体。即凡年满16岁、具有刑事职责本领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行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师傅等;
(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主管、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大意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做法人对自己的违规做法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的心理立场而言。三、量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意外,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跑使人丧命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解释有关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与条文敬请访问与/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无罪辩护 > 伪基站犯罪的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