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因犯罪构成工伤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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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海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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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工因犯罪受伤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法律规定不属于工伤的一种情况。另外,职工自残或者自杀,也不是工伤,单位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他人犯罪导致职工受伤,作为受害人,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主张民事赔偿。
企业职工因犯罪构成工伤吗?

一、企业职工因犯罪构成工伤吗?

他人刑事犯罪造成职工受伤的,不构成工伤,按照刑事案件处理,受伤由犯罪人承担。职工符合工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认定的范围是什么?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工伤认定的期限有什么要求?

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30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至于何为“特殊情况”及何为“适当延长”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酌情认定、决断。上述期间内,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始得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2、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限:1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该期间为除斥期间。

综上所述,职工因为犯罪行为受伤的,不管是否在单位发生,都不是工伤,单位没有承担赔偿的义务。即便是职工遭遇犯罪被打伤,也应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要求其赔偿民事损失,不能通过工伤认定再去申请工伤待遇。在工伤认定上面,法律有严格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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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防范职务犯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个词用的,职务犯罪。。。。如果是犯罪,顶多就是行贿,盗窃,公款私用,报假帐。个别人可能会对女性形成性骚扰。行贿方面,大多公司为了项目,定单,有时候不得以,可以放一马,方面,分工明确些,监督职能安排好,项目,招标,采购,都重点考察。发现的了重点处理,不分是谁。审计方面安排专人,最好是老板的自己人。不会审计的话,自己学点知识,不专业也没关系的。盗窃么,库存,材料,成品,工具定期盘点,任何误差都别掉以轻心,一查到底。确定原因加以杜绝。发现属于盗窃行为。直接严重处理,确认不了责任人的,找相关失窃方提整改方案,并且再次发生的话,2次并罚,同时提交公安。公款私用,这个你自己酌情吧,因为我遇到过一次是员工母亲得癌症的,所以动了,这种情况有时候心软真不好处理。最后虽然我不是老板,也帮他补了一部分,并且跟老板商量了一下,没对他进行处理。报假帐的人员,核对票据,包括时间,和日常报的时间核对,不正确的不但不报还会进行罚款。对女职员性骚扰的,要是老板就没办法了,毕竟公司是他的,顶多提醒他这样不怎么好。如果是其他职员,品性如此,做事更可想而知,可以开了。当然人家谈恋爱那种的话,就当没看见好了。严重的提醒其注意这是公司。
企业职务犯罪怎样预防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个词用的,职务犯罪。。。。如果是犯罪,顶多就是行贿,盗窃,公款私用,报假帐。个别人可能会对女性形成性骚扰。行贿方面,大多公司为了项目,定单,有时候不得以,可以放一马,方面,分工明确些,监督职能安排好,项目,招标,采购,都重点考察。发现的了重点处理,不分是谁。审计方面安排专人,最好是老板的自己人。不会审计的话,自己学点知识,不专业也没关系的。盗窃么,库存,材料,成品,工具定期盘点,任何误差都别掉以轻心,一查到底。确定原因加以杜绝。发现属于盗窃行为。直接严重处理,确认不了责任人的,找相关失窃方提整改方案,并且再次发生的话,2次并罚,同时提交公安。公款私用,这个你自己酌情吧,因为我遇到过一次是员工母亲得癌症的,所以动了,这种情况有时候心软真不好处理。最后虽然我不是老板,也帮他补了一部分,并且跟老板商量了一下,没对他进行处理。报假帐的人员,核对票据,包括时间,和日常报的时间核对,不正确的不但不报还会进行罚款。对女职员性骚扰的,要是老板就没办法了,毕竟公司是他的,顶多提醒他这样不怎么好。如果是其他职员,品性如此,做事更可想而知,可以开了。当然人家谈恋爱那种的话,就当没看见好了。严重的提醒其注意这是公司。
国有企业渎职罪的构成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国有企业渎职罪的构成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从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就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的主管人员来说,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现,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对市场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不听取各方面意见,独断专行,致使企业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于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侵吞、侵占、私分、挪用公司、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置若罔闻;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违反规定动用企业资金炒股票、期货;违反规定批准拆借资金等。
本罪属结果犯,行为,只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时,才构成犯罪。所谓严重亏损,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亏损足以使其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导致严重亏损的原因很多,包括经营管理不善、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等,但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严重亏损”只能是由于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为造成的。所谓破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被人民依法宣布其消灭的行为。这里所谓无力清偿,是国有公司、企业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的客观状态,债务人对于清偿期届满并且债权人已请求清偿的债务,在一定期间内一般(而非个别情形)并且持续(而非暂时的、短期的情形)处于不能清偿的状态。这里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正确认定清偿能力。清偿能力通常由资金、信用和生产力(技术、设备材料、劳动力等)三部分组成。只有同时不具备这三个条件,缺乏继续清偿债务的能力,才能认定为无力清偿。
(2)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清偿期已经届至,并经债权人请求履行而不能清偿的债务;
(3)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一般并且持续不能清偿的债务。所谓一般,是指清偿对象是众多的,而不是个别的债权人。所谓持续,是指不能清偿在时间上的不间断性,必须在相当长的期间内是持续的,因一时资金周转不灵,而暂时没能清偿,不能认为是无力清偿;
(4)无力清偿是债务人客观上不能的经济状态,它与债务人的主观判断和意愿无关,与债务人故意停止的主观行为也不相同。
行为,还须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一般而言,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严重亏损、即已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但仍有待有权机关进一步确定。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与过失构成。行为人的行为虽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却不是直接故意的,亦即,其并不希望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其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多出于过失,亦不排除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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