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全资子公司股东是谁?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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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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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全资子公司股东是总公司,有些总公司因为业务发展需要会设立子公司,如果其全部出资,则是子公司的唯一股东,对子公司有绝对的控股权。子公司和分公司不同,子公司有独立法人地位,可以对外签订合同,在总公司的管理下开展业务。
设立全资子公司股东是谁?

一、全资子公司股东是谁?

设立全资子公司,总公司是唯一出资人,也是股东,根据相关规定:

1、股东为一个自然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全资子公司。

2、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拥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民事经济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与责任。

二、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有什么?

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而分公司则不同,其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十四条 【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现在有些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后,会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如果设立的是全资子公司,则总公司是股东,持有百分之百的股份。全资子公司在总公司的管理下开展经营,其有独立的法人代表和公章,可以对外签订各自合同。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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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第
一、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第一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第二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第三我国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第四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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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伯伯感觉某个公司有发展前途,并且现在已经有子公司,就开始把钱给大量投入进去,成为一名股东了,只不够名字没有写,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股东姓名写谁比较好?
[律师回复] 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实物是指房屋、设备、工具、原材料等有形财产;工业产权是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非专利技术是未以专利权形式表现的技术诀窍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明确给单位或者给个人使用的权利。   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在公司的出资组成中所以作这样的限制,目的在于保证公司资本合理组成,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但对采用高新技术仍可以放宽,予以支持。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能用来出资的财产: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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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和同学一起开了一家公司,现在发展还好,但是公司资金不足,刚好要几个人要入股我们的公司,他们要求入股后成立股东会,我们也不懂,所以问一下设立股东会的法律依据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1.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性质和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议事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股东组成。除公司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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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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