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一户多宅都会无补偿拆迁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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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所有的一户多宅并不是没有补偿拆迁的,只要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且面积也是在法律的规定范围之内,这种类型的拆迁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如果是违法的,肯定就不可能得到。
所有的一户多宅都会无补偿拆迁吗?

一、所有的一户多宅都会无补偿拆迁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而我国的土地确权政策也规定了要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确权发证。

但并不是所有的“一户多宅”都是违法的。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提出要求,要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处理“一户多宅”的问题,明确了法律政策允许某些情况下存在“一户多宅”。

所以说,如果直接将所有的“一户多宅”都当做违建直接强拆不予补偿,对很多被拆迁农民实际上是不公平的,也有借机侵犯被拆迁农民财产权利的嫌疑。

二、一户多宅,拆迁时是“强拆”还是“补偿”?

那么到底都有哪些“一户多宅”是法律政策允许的、应当在拆迁时给予补偿的呢?

1、虽是一户多宅,但是宅基地总面积没有超出规定

这种情形解释起来其实很简单,一户农民有A和B两块宅基地,但是AB两块宅基地的总面积没有超过当地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一户多宅”是合法的,确权时应当认定为一处宅基地来确权登记。

也就是说,这样的“一户多宅”进行合法确权后,在遇到征收拆迁时,当然要按照正常的标准进行补偿,而不能作为违建合法强拆。

2、因历史政策原因或宅基地管理部门工作问题造成一户多宅

根据国土资源部出台的意见,宅基地确权问题必须考虑历史政策的原因,而在政策不断推陈出新的过程中,以及宅基地管理工作衔接过程中出现问题,造成农户发生“一户多宅”的情况的,确权和拆迁时也不能一刀切地认定为违建实施强拆,拆迁时应当给予补偿。

例如《北京集体土地管理拆迁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就规定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 因合法继承、交易或赠予导致的一户多宅

有很多“一户多宅”情形产生的原因是老一辈去世,农户正常继承老人留下的农房;或某些农户去异地定居后将其宅基地留给留在农村的亲人;或者因为子女成家但分户之前没能申请到新的宅基地,于是从同村农户手中购买宅基地等等。

这些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宅基地造成“一户多宅”情况的,不能直接认定为违法违规,确权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权登记。

综合上面所说的,一户多宅一般就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且这个地方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一,这样在拆迁的时候就可以得到合法的补偿,所以,任何宅基地的补偿都是有法律规定的,在进行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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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户口宅基地应该如何拆迁补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户口宅基地怎么拆迁补偿
一、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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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拆迁补偿与户口的相关法律规定
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1、国有土地拆迁
我国最新的国有土地拆迁(征收)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1月19日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1月21日,签署第590号令,公布并施行。2001年6月13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新条例更加注重民意和社会效果。新条例规定,制定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因旧城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新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新条例重视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争取使被征收人满意的基础上实施征收,这样就减轻被征收人以往对低补偿拆迁的抵触情绪,减轻征收工作的阻力。
2、集体土地拆迁
据有关人员透露,最新的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条例将于第四季度出台。专家称,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三、农村征地拆迁
对于农村来讲,农业人口的确定依据主要就是户口登记,而户口在农村的人不一定就是农业人口,要看是否为“农业家庭户”。
农业人口主要有两项相关的权利:
(一)承包土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申请和获得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其中,农村村民和“户”的认定,也是依据户口来进行的。
因此,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与户口有关的主要是这两项补偿。
1、征收土地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对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总结如下:
(1)包括四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要求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
(3)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其具体归属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判断。
(4)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2、征收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补偿
(1)宅基地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参照耕地的标准来确定这两项费用,实在是太低了。
因此,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力求解决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比较突出的问题。然而,即使这样,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的发展,区片地价已经变得落后和不合理。因此可以利用“不降低农民生活水平”的原则来与征收方进行协商。
(2)农村房屋
农村房屋是按照地上物进行补偿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可见,房屋补偿和户口没有关系。
说到这里,可能有读者会困惑了。所以我们要区别两个概念:补偿和安置。补偿和安置经常放在一起,但是这二者是有区别的。补偿是对被征收房屋产权的补救措施,安置则是对产权人及家庭成员的生活和居住保障。在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中,与户口基本上没有关系,而有一定关系的主要是要求安置的权利,也就是获得免费安置面积或者平价购买安置房的权利。针对安置的问题,地方政府可能会制定一些规章和政策,而更多的则是存在于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案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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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区分房屋结构、等级分别计算合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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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超过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附:以下情形,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按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不再提供安置房或者另行安排宅基地:
(一)被拆迁人除被拆除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外,尚有其他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且其他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达到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
(二)拆迁非本村籍的外来人员的居住房屋。
三、实行农民自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宅基地,可以安排宅基地给被拆迁人自建住宅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
1.如由被拆迁人自建,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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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拆迁人按本规定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成的安置房分配给被拆迁人。
(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农用地,可转为非农建设用地供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安置住宅的,由拆迁人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
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含电话、有线电视、空调、水表、电表、家电家私等搬迁涉及的一切搬迁费用)
拆迁人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人,本村户籍人口每户可享受搬迁补助费; 非本村户籍人口,但有祖屋在拆迁区域的被拆迁人每户可享受拆迁补助费;超过规定期限仍拒不搬迁的,拆迁人将申请依法强制拆迁,并不给予搬迁补助费和奖励。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gt;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
(2)(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lt;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 地上附属物的拆迁和青苗补助费补偿
土地拆迁补偿=土地种类×亩产量×该类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种类:土地种类、稻田、专业菜地、鱼塘、旱地、果园、茶园、水塘、渠、坝等 青苗补助费=果树种类补偿×青苗生产期标准×果园面积
果树种类:油茶、油桐、苗木、花卉、药、材桃、李、梅、橙、板栗、奈李、柚、葡萄、核桃等其他果树
林木种类:杉树、国外松、樟、梓、楠、稠、马尾松、泡桐、其他乔木、其他树木及竹类
青苗生产期标准:果树类按栽种年限划分;林木类按树苗高度和胸径来划分。
附:水池、粪池、井、排水沟、晒坪、挡土墙护坡、围墙、水渠、坟地等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种类划分与各类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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