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解除合同次转租合同效力会受到承租人的影响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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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出租人解除合同次转租合同效力会受到承租人的影响,一旦租赁关系在确定之后,若是出租人想要结束租赁关系,将房屋转租给其他人,必须要得到之前的承租人的同意,否则出租人在将房屋转租之前,必须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出租人解除合同次转租合同效力会受到承租人的影响吗?

一、出租人解除合同次转租合同效力会受到承租人的影响吗?

出租人解除合同次转租合同效力会受到承租人的影响,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只规定了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转租给第三人,以及承租人擅自转租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却未规定转租合同的效力问题。

二、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一)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八种事由: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不是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只有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才有法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本案不存在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二)《房屋租赁合同》可以约定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但是不得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根本约定的情形下,对方当事人才有权解除合同。有关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一方面没有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另一方面违背了《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因此,不能作为原告解除合同的依据。

(三)《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了承租人延期支付租金的法律后果。

租期届满以前,当事人一方随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当事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实践中,出租人为了防范风险,一般都会约定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定要具体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要特别注意有关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

房屋或者是店面的所有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将房屋承租给其他人,但是同一个房屋、店面在同一个时间段内,只能租赁给同一个民事主体,若是对租金不满足,就只能是与之前的承租方达成协议之后,再解除租赁关系,否则需要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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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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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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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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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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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被抵押,是不是就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律师回复] 尽管建设部出台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出租房屋应当进行备案登记,但是根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其的违反,只构成行政违规,而不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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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会影响租房的租金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以上海为例。 1、对土地市场的影响 在预测分析对上海土地市场的影响之前,先来了解一下上海近年来土地市场正常情况下的状况。 A、之前数年上海土地市场状况 从招拍挂途径统计,上海近年来建设用地新增供应总量逐年回升,在大力推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产业用地供应体量的提升最为显著,在历年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占比都要在三至四成;由于前两年商品住宅用地供求出现较大缩水,故在2021年政府加快了推地节奏,促使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量大幅增加,旨在预防后期出现新增住宅物业市场供应短缺的问题,稳定市场预期;商办用地则受制于存量物业体量高企的压力,新增供应长期维持在低位;另外保障性用地和租赁住房用地供应相对平稳。在成交方面,各类建设用地的走势基本与供应趋同,仅在2021年由于较高的拿地门槛、资金链紧张、地价上涨等因素,开发商拿地较为谨慎,土地市场出现多幅商品住宅用地流拍。 3、对长租型居住租赁市场的影响 上海复工日前后加强了对“返沪”外来群体的管控,特别是没有持有上海居住证的外来群体,成为上海劝返的重点关注对象。在长期居住类产品中,受劝返影响最为明显的就是集中式长租公寓类产品,本文此部分重点分析集中式长租公寓受影响情况。先来看一下上海集中式长租公寓现状。 A、上海集中式长租公寓现状 目前上海规模以上集中式长租公寓,,涵盖品牌数约31个、门店总数量合计约300个。从长租公寓门店的品牌分布情况来看,目前规模最大的为安歆·YU、门店总量为45家,其次为城家公寓、门店量为32家,老牌长租公寓魔方公寓的门店数量位列 第三,为31家。其中,排名首位的安歆·YU是国内首个专业的连锁型企业员工宿舍和青年公寓。 通过长租公寓平均租金的品牌排行,可以看出各个品牌的项目定位。从租金排行的情况来看,9号楼公寓和城家公寓的租金明显高于其他品牌、位列前 二,平均租金分别约在5500元/月左右;平均租金水平处在第二梯队的品牌分别是安歆·YU、魔方公寓、湾流国际共享公寓、逗号公寓和筑梦居公寓,租金均处在约4000至4500元/月的范围内;位列排行榜末尾的几大品牌的平均租金则处在约2900至3900元/月的范围内。 整体来看,目前全市集中式长租公寓项目的租金水平整体处在中下游的水平,这也与其定位有关,主要是为了迎合工作年限较短、资金力有限的单身年轻群体的刚性租赁需求,解决其居有定所的基本诉求。此外可以发现,部分长租公寓门店的租金水平相对较低,主要也是由物业形态所决定的,当前上海有较大一部分集中式长租公寓并非独门独户,而是存在一室户中备有多个床位的“类群组”模式(如9号楼公寓),通常按床位来结算租金,更能迎合非常大的一批低收入租客以及私营企业作为职工宿舍的租赁需求。 全市集中式长租公寓品牌平均租金TOP10 B、防控期人员流动影响分析 当前上海全面覆盖返沪人员检查,具体措施为:实施道口查控,入沪车辆逐一检查,人员全部测温登记,小型客车后备箱、大型客车行李厢、厢式货车车厢等一律开启查验。查控工作启动以来,全市9个省际高速道口、20个地面公安检查站、63个等外道口24小时检查。据上海市公安部门统计,1月22日至2月10日,上海各高速公路道口累计检查车辆160.85万辆,人数29 8.5万人。针对劝返人员的评判标准,主要是按照《上海市政府〈关于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的通告〉》,通告要求:上海市高速公路省际陆路道口对省际来沪人员测量体温,并申报相关的信息,对来自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实施观察,在这个基础上对在沪没有居住地、也没有明确工作,实施暂缓入沪的措施。2月10日后,上海逐步升级劝返力度,那么上海多少外来人口会受到劝返政策的影响呢? 近年来上海外来人口一直维持在970万左右的水平,按照2021年限购之前上海外来人口购房比例占35%以及近十年限购的影响,在上海无自有房产(固定居住场所)的外来人口预计在700万左右。根据上海市公安局数据,截至2021年底,上海累计发放居住证380万人次,随着2021年申请居住证政策的进一步放开,预计目前持有上海居住证的外来人口在600万左右,那么在上海既无居住证也无自有房产的外来人口预计在300万,这部分人口春节回乡及受到返沪劝阻影响的人口预计占据50%,即150万人受到直接影响。 C、对长租公寓市场的影响分析 上海目前小业主持有各类存量居住物业约750万套,约30%处于出租状态,吸纳租赁人口约500万人,各类集中式长租公寓、公租房及人才公寓、职工宿舍吸纳租赁人口约150万人,数十万人处于借宿、群租及流动居住的状态。根据统计,当前全市主流的集中式长租公寓门店总量约为300家、合计单间或床位总量约在15万个左右。由于居住租赁市场是高度碎片化的市场,根据均衡性的原则,150万受影响的外来人群中,居住在长租公寓类产品的人群大约在 3.5万人。该群体占据15万长租公寓人群的比例为23%,对长租公寓市场的影响可以分乐观和悲观两种情况。 乐观情况下,在3月底结束,从1月下旬的农历新年到3月底,时间间隔近2个月,长租公寓押金一般为一个月,虽然未返沪群体空置时间长于押金对应的时间,但是考虑到居住的便利性及搬家成本,多数租客愿意回到原居住处。预计有约1万人会选择不续租原长租公寓,带来的短期空置提升 6.7%,长租公寓市场整体租金损失在0.5~1个月租金,影响长租公寓租金水平3%左右。 悲观情况下,到6月底结束,从1月下旬的农历新年到6月底,时间间隔近5个月,长租公寓押金一般为一个月,未返沪群体基本不会再选择续租原长租公寓。预计有约3万人会选择不续租原长租公寓,带来的短期空置提升20%,长租公寓市场整体租金损失在1个月租金,由于整体空置率大涨会造成短期长租公寓价格战,租金下滑比例会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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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承租人不知出租人解除承租人合同可以起诉吗?
次承租人不知出租人解除承租人合同可以起诉,租赁关系一旦确立,房屋的所有人若是想要变更租赁人,那么就需要通知第一租赁主体以及次承租人,若是变更租赁关系的请求,并没有获得原来的租赁主体同意的,即使已经与其他的主体签署了租赁合同也不会具有司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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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以上海为例。 1、对土地市场的影响 在预测分析对上海土地市场的影响之前,先来了解一下上海近年来土地市场正常情况下的状况。 A、之前数年上海土地市场状况 从招拍挂途径统计,上海近年来建设用地新增供应总量逐年回升,在大力推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产业用地供应体量的提升最为显著,在历年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占比都要在三至四成;由于前两年商品住宅用地供求出现较大缩水,故在2021年政府加快了推地节奏,促使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量大幅增加,旨在预防后期出现新增住宅物业市场供应短缺的问题,稳定市场预期;商办用地则受制于存量物业体量高企的压力,新增供应长期维持在低位;另外保障性用地和租赁住房用地供应相对平稳。在成交方面,各类建设用地的走势基本与供应趋同,仅在2021年由于较高的拿地门槛、资金链紧张、地价上涨等因素,开发商拿地较为谨慎,土地市场出现多幅商品住宅用地流拍。 3、对长租型居住租赁市场的影响 上海复工日前后加强了对“返沪”外来群体的管控,特别是没有持有上海居住证的外来群体,成为上海劝返的重点关注对象。在长期居住类产品中,受劝返影响最为明显的就是集中式长租公寓类产品,本文此部分重点分析集中式长租公寓受影响情况。先来看一下上海集中式长租公寓现状。 A、上海集中式长租公寓现状 目前上海规模以上集中式长租公寓,,涵盖品牌数约31个、门店总数量合计约300个。从长租公寓门店的品牌分布情况来看,目前规模最大的为安歆·YU、门店总量为45家,其次为城家公寓、门店量为32家,老牌长租公寓魔方公寓的门店数量位列 第三,为31家。其中,排名首位的安歆·YU是国内首个专业的连锁型企业员工宿舍和青年公寓。 通过长租公寓平均租金的品牌排行,可以看出各个品牌的项目定位。从租金排行的情况来看,9号楼公寓和城家公寓的租金明显高于其他品牌、位列前 二,平均租金分别约在5500元/月左右;平均租金水平处在第二梯队的品牌分别是安歆·YU、魔方公寓、湾流国际共享公寓、逗号公寓和筑梦居公寓,租金均处在约4000至4500元/月的范围内;位列排行榜末尾的几大品牌的平均租金则处在约2900至3900元/月的范围内。 整体来看,目前全市集中式长租公寓项目的租金水平整体处在中下游的水平,这也与其定位有关,主要是为了迎合工作年限较短、资金力有限的单身年轻群体的刚性租赁需求,解决其居有定所的基本诉求。此外可以发现,部分长租公寓门店的租金水平相对较低,主要也是由物业形态所决定的,当前上海有较大一部分集中式长租公寓并非独门独户,而是存在一室户中备有多个床位的“类群组”模式(如9号楼公寓),通常按床位来结算租金,更能迎合非常大的一批低收入租客以及私营企业作为职工宿舍的租赁需求。 全市集中式长租公寓品牌平均租金TOP10 B、防控期人员流动影响分析 当前上海全面覆盖返沪人员检查,具体措施为:实施道口查控,入沪车辆逐一检查,人员全部测温登记,小型客车后备箱、大型客车行李厢、厢式货车车厢等一律开启查验。查控工作启动以来,全市9个省际高速道口、20个地面公安检查站、63个等外道口24小时检查。据上海市公安部门统计,1月22日至2月10日,上海各高速公路道口累计检查车辆160.85万辆,人数29 8.5万人。针对劝返人员的评判标准,主要是按照《上海市政府〈关于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的通告〉》,通告要求:上海市高速公路省际陆路道口对省际来沪人员测量体温,并申报相关的信息,对来自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实施观察,在这个基础上对在沪没有居住地、也没有明确工作,实施暂缓入沪的措施。2月10日后,上海逐步升级劝返力度,那么上海多少外来人口会受到劝返政策的影响呢? 近年来上海外来人口一直维持在970万左右的水平,按照2021年限购之前上海外来人口购房比例占35%以及近十年限购的影响,在上海无自有房产(固定居住场所)的外来人口预计在700万左右。根据上海市公安局数据,截至2021年底,上海累计发放居住证380万人次,随着2021年申请居住证政策的进一步放开,预计目前持有上海居住证的外来人口在600万左右,那么在上海既无居住证也无自有房产的外来人口预计在300万,这部分人口春节回乡及受到返沪劝阻影响的人口预计占据50%,即150万人受到直接影响。 C、对长租公寓市场的影响分析 上海目前小业主持有各类存量居住物业约750万套,约30%处于出租状态,吸纳租赁人口约500万人,各类集中式长租公寓、公租房及人才公寓、职工宿舍吸纳租赁人口约150万人,数十万人处于借宿、群租及流动居住的状态。根据统计,当前全市主流的集中式长租公寓门店总量约为300家、合计单间或床位总量约在15万个左右。由于居住租赁市场是高度碎片化的市场,根据均衡性的原则,150万受影响的外来人群中,居住在长租公寓类产品的人群大约在 3.5万人。该群体占据15万长租公寓人群的比例为23%,对长租公寓市场的影响可以分乐观和悲观两种情况。 乐观情况下,在3月底结束,从1月下旬的农历新年到3月底,时间间隔近2个月,长租公寓押金一般为一个月,虽然未返沪群体空置时间长于押金对应的时间,但是考虑到居住的便利性及搬家成本,多数租客愿意回到原居住处。预计有约1万人会选择不续租原长租公寓,带来的短期空置提升 6.7%,长租公寓市场整体租金损失在0.5~1个月租金,影响长租公寓租金水平3%左右。 悲观情况下,到6月底结束,从1月下旬的农历新年到6月底,时间间隔近5个月,长租公寓押金一般为一个月,未返沪群体基本不会再选择续租原长租公寓。预计有约3万人会选择不续租原长租公寓,带来的短期空置提升20%,长租公寓市场整体租金损失在1个月租金,由于整体空置率大涨会造成短期长租公寓价格战,租金下滑比例会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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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房子租给外地农民工两年了,最近因为影响邻居终止合同扣除押金,我想问问,我这么做可以吗?
[律师回复] 你好,现在房东扣除押金的情况越来越严重,但扣不扣除押金得根据租赁合同而定:
1、如果房屋租赁合同上写明押金的用途,提前解除合同押金如何处理等,则按合同条款处理。
所以,不管是什么样的租房,能够签租赁合同,就尽量签个合同,这样房东就不能说随意扣除押金。
2、如果没有相关约定,现实中房东往往以租客提前解约造成违约,进而扣除租客相应押金作为违约金。因为房东收押金,主要是为了在房屋租赁期间,如因租客原因致使房子和相关附属物品造成到损害时,能得到赔偿。所以严格来讲,不管是提前解约还是如期解约,只要租赁物没有遭受损害,房东均不应该扣除押金。
实际上,为了避免拿不回押金,建议租客在跟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时候可以要求其在合同上说明,如果房东在租客退房时不及时交还押金的话,除了退还押金还需要赔偿一定的违约金以及利息损失。
出租人迟延甚至拒绝退还房屋租赁押金的事情时有发生,而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对于其退还押金的违约责任也很少有所约定,实践中也有很多法院并不支持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迟延返还房屋租赁押金的违约金或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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