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不配合修缮侵权责任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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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租户不配合修缮侵权责任可以通过协商诉讼仲裁等相关的方式要求对方承担相对的侵权赔偿的责任,因为实际上在这种状况之下的话,根据我国《民法典》当中的规定,侵权人肯定是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
租户不配合修缮侵权责任怎么办?

一、租户不配合修缮侵权责任怎么办?

1、租户不配合修缮侵权责任可以通过协商诉讼仲裁等相关的方式要求对方承担相对的侵权赔偿的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其要求是,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应当有过错,但是这种过错是推定的,而不是受害人举证证明的。这就是这种侵权行为责任的特殊之处。

对于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受害人不必举证证明受害人的过错,而是在受害人证明了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的要件之后,法官直接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如果认为自己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则须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推翻过错推定,也就不构成侵权责任;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过错推定成立,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建筑物损坏可能需要担责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建筑物侵权纠纷发生之后,若是正在使用房屋的人,或者是负有管理房屋责任的人,并不能说明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那么受害者就可以向使用者、管理者提出赔偿请求。当然若是明知建筑物已经损坏,已经不避开建筑物行走导致的损害,受害者通常是没有资格主张赔偿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目前如果租户不配合完成修缮相关的义务,导致发生一些侵权行为的情况之下,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对方对此进行一定的赔偿的,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如果说构成侵权要件的话,但是对方不予承担侵权责任的,可以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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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需要注意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不能滥用,它的行使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

一,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如因出租人不肯维修房屋,而承租人拒绝支付租金时,出租人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取回其已交付的租赁房屋,因为承租人只是在租赁关系期满或终止时,才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是根据同一个合同产生的。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合同,即使在事实上密切关系,也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承租人为保养租赁房屋曾支付过一定的维修费用,为了要求返还费用而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返还租赁房屋,这显然是不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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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租人不及时修复租赁房屋,致使该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可以选择侵权或者违约责任主张权利。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好需要咨询其他法律问题的话,随时可以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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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实务中,出租人修缮义务的条件主要包括:
(1)租赁物确有修缮的必要。所谓修缮的必要,是指租赁物需要修缮才能满足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对租赁物进行正常使用收益的需要。如果租赁物虽然因种种原因发生了毁损,但这对承租人的正常使用收益不发生不良影响,那么租赁物就没有修缮的必要。
(2)租赁物有修复的可能。修复的可能,是指租赁物经合理的修理之后能够恢复原状或者基本上恢复原状,并能满足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对租赁物进行正常使用收益的需要。所谓合理的修理,即对租赁物的修理在经济上费用合理;所谓修复,也不要求经过修理后租赁物完全恢复原状,只要能够达到满足承租人正常使用收益的状况即可。
(3)承租人作了修缮的通知。租赁期间,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出租人则很可能无法了解租赁物的现状或者不便了解。因此,当出现租赁物有修缮的必要时,承租人应当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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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物确有修缮的必要。所谓修缮的必要,是指租赁物需要修缮才能满足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对租赁物进行正常使用收益的需要。如果租赁物虽然因种种原因发生了毁损,但这对承租人的正常使用收益不发生不良影响,那么租赁物就没有修缮的必要。  

2)租赁物有修复的可能。修复的可能,是指租赁物经合理的修理之后能够恢复原状或者基本上恢复原状,并能满足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对租赁物进行正常使用收益的需要。所谓合理的修理,即对租赁物的修理在经济上费用合理;所谓修复,也不要求经过修理后租赁物完全恢复原状,只要能够达到满足承租人正常使用收益的状况即可。  

3)承租人作了修缮的通知。租赁期间,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出租人则很可能无法了解租赁物的现状或者不便了解。因此,当出现租赁物有修缮的必要时,承租人应当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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