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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后会导致哪些法律后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征收人开始享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了,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相关法律规定
房屋补偿决定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下,按照既定的补偿方案做出的有关补偿事项的行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第26条的相关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补偿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此外,补偿决定还应包括补偿决定做出的原因、法律依据及被征收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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