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和承租人享有解除权的情况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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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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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租赁合同里面,出租人和承租人享有解除权,当承租人非法转租、拖欠租金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反之,如果在合同租赁期限内,出租人提前收回,将其转让不告知承租人的话,承租人能够行使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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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人承租人享有解除权的情况有哪些?

1、出租人的解除权

普通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享有解除权,能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有4种: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

(4)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2、承租人的解除权

(1)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以致承租人无法对标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赁权的。

二、承租人应该享有哪些义务?

1、合理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的义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作为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承租人和出租人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解除合同。在发生一方违约或者合同到期,因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发生,一方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如果存在违约情况,则需要违约的一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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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一旦签订,租赁双方就必须要依照合同去履行,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在实践中,对于承租人提前退租的应该怎么办呢?此外,从法律的角度看,出租人在什么情况下享有解除权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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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况下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哪种情况下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问题解答如下,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可以解除情形的种类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约定解除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体现,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解除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这里的“承租人”应当扩大解释为包括承租人之共同居住人,共同使用人等等与租赁物的安全程度有利害关系的人。
在一般买卖合同中,若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存有瑕疵仍购买的,一般应免除出卖人的责任并不允许买受人解除合同。但在租赁合同则不能因此而不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
承租人既然明知租赁物存在有危及安全或健康的瑕疵,仍执意租赁该物的,虽然可以允许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以前如发生因租赁物的危险所致损害时,承租人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承租人明知这种危险性的存在仍要租赁该物,应认为主观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对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物的部分毁损、灭失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或者只是部分地影响承租人的使用收益还不足以影响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的,承租人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3、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原租赁合同,可以解除合同。
就该法律规定的目的而言,是为保护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的利益,为了使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不因与承租人无法定继承关系而在其死后骤然无所依靠。这既然是一种授权,该同居人自然可以选择。如其认为其无须受此种保护和特别照顾,自得不继续该租赁合同而解除之。承租人之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因依其与承租人关系可以取得承租人地位,因此可以解除合同。
4、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以致承租人无法对标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赁权的。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在这种情况下可减少或不支付租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是否可解除合同?应当认为,合同可否解除,关键不在于是否存在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形发生,而在于这种主张是否确实已经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导致合同的目的无实现可能。如果出现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承租人当然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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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出租人享有解除权的情况有哪些?
民法典出租人享有解除权的情况有:承租人未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的、承租人未按照规定支付租金的、承租人私自转移的等,符合上述情况的,出租人是可以直接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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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因为一些原因需要解除原本的劳动合同,单方面的,请问何种情况下允许承租人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回复] 对于承租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回答见下
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解除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这里的“承租人”应当扩大解释为包括承租人之共同居住人,共同使用人等等与租赁物的安全程度有利害关系的人。在一般买卖合同中,若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存有瑕疵仍购买的,一般应免除出卖人的责任并不允许买受人解除合同。但在租赁合同则不能因此而不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
  承租人既然明知租赁物存在有危及安全或健康的瑕疵,仍执意租赁该物的,虽然可以允许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以前如发生因租赁物的危险所致损害时,承租人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承租人明知这种危险性的存在仍要租赁该物,应认为主观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对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物的部分毁损、灭失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或者只是部分地影响承租人的使用收益还不足以影响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的,承租人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3、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原租赁合同,可以解除合同。
  就该法律规定的目的而言,是为保护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的利益,为了使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不因与承租人无法定继承关系而在其死后骤然无所依靠。这既然是一种授权,该同居人自然可以选择。如其认为其无须受此种保护和特别照顾,自得不继续该租赁合同而解除之。承租人之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因依其与承租人关系可以取得承租人地位,因此可以解除合同。
  
4、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以致承租人无法对标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赁权的。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在这种情况下可减少或不支付租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是否可解除合同?应当认为,合同可否解除,关键不在于是否存在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形发生,而在于这种主张是否确实已经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导致合同的目的无实现可能。如果出现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承租人当然可以解除合同。
我在公司附近租了一间房,但是我是次承租人,现在我想解除合同,请问次承租人合同解除要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
[律师回复] 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解除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这里的“承租人”应当扩大解释为包括承租人之共同居住人,共同使用人等等与租赁物的安全程度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物的部分毁损、灭失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或者只是部分地影响承租人的使用收益还不足以影响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的,承租人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三)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原租赁合同,可以解除合同。就该法律规定的目的而言,是为保护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的利益,为了使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不因与承租人无法定继承关系而在其死后骤然无所依靠。这既然是一种授权,该同居人自然可以选择。如其认为其无须受此种保护和特别照顾,自得不继续该租赁合同而解除之。承租人之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因依其与承租人关系可以取得承租人地位,因此可以解除合同。
(四)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以致承租人无法对标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赁权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在这种情况下可减少或不支付租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是否可解除合同?应当认为,合同可否解除,关键不在于是否存在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形发生,而在于这种主张是否确实已经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导致合同的目的无实现可能。如果出现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承租人当然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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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二、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三、公租房可以买吗
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租住满5年经市政府批准准予出售的,可以申请购买。
四、公租房能住多久
公租房租赁长期限是几年,公租房赁期限长为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如果承租家庭需要继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前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可以继续租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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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 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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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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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可否依约对承租人财产享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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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对该商场留置的家具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对该商场留置的家具采取保全措施,但商场对留置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可以对该商场留置的家具采取保全措施,商场对家具并不享有留置权,对家具不能优先受偿。
对于是否可以对留置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持
第一种意见者认为,该商场依约定已对商场内家具行使了留置权,采取保全措施侵犯了其可期待实现的利益。因此,对该留置的财产,不能进行保全。
持第二、第三种意见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2条之规定,人民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由于财产保全的紧急性,人民在采取保全措施中对案外人提出的享有抵押权或者留置权的主张是否成立一时无法查清。而对抵押物、留置物采取保全措施后,可以对抵押、留置是否能够成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3条也规定了“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这进一步说明,的财产保全措施并不影响抵押权、留置权的实现。所以,留置权不能对抗的财产保全,但留置权人对享有留置权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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