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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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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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是由当事人本人提出申请,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一次性来进行相关的生产津贴的发放,但是实际上在我们国家目前的工伤保险条例当中并没有规定可以一次性享受到的长期的待遇,一般情况下这种待遇的话都需要按月来进行发放的。

1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是什么?

一、1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是什么?

1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是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规定,长期待遇是按月支付的待遇,如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不可以一次性支付;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可以协商解决。但在广东省等个别省市,对户籍在其他省市的工伤职工的长期待遇,经本人申请,可以一次性解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31条 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计发。

(二)伤残津贴。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以下标准计发:一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二、在工作中受伤 如何确定一次性工伤长期待遇?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一)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4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0倍。

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农民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上述待遇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二)1至4级伤残农民工在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三)1至4级伤残农民工(含供养直系亲属)选择长期支付方式后,也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方式。在长期支付方式基础上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待遇总额为一次性支付总额扣除已经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后的余额。

日常生活当中如果说是因为工伤问题所导致的一些赔偿的话,肯定很多劳动者都希望一次性的来将所有的费用支付完整,这样对于日后来说也是一种保障,但实际上现在的一些生产津贴的赔偿项目都是来按照每个月份来进行支付,并非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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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至4级伤残农民工自愿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待遇支付标准按照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伤残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具体标准为:一级,每满一年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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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至4级伤残农民工在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时,应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与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协议,一次性领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此项也应在签署的“协议”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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