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的需要解除保全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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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发回重审的是需要解除保全程序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必须由重审机关重新成立审查机构,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进行重新认定和处理,所以对保全的相关程序也是需要解除的。
发回重审的需要解除保全吗

一、发回重审的需要解除保全吗?

需要解除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二、解除保全的条件

1、《民事诉讼法95条》明确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民事诉讼法96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如果满意请采纳。

3、《民事诉讼法101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4、《民事诉讼法104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5、《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6、《民事诉讼法109条》规定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一般是由于当事人对相关法律适用情况或者审理程序存在异议的情况下,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并由上级法院认定后作出重新审理的决定,具体情况下对于相关情况的必须解除保全后进行全新的审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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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首先概述原判决的基本内容,
其次写明上诉、辩护的主要意见,再次写明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情节,哪些是正确的或者全部是正确的,通过分析主要证据加以确认哪些是错误的或全部是错误的,否定的理由有哪些。如果上诉、辩护等对事实、情节提出异议,应予重点分析答复)。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确认的事实、情节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原审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指出原判决的定罪量刑哪些正确、哪些错误,或者全部错误。对于上诉、辩护等关于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者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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