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动离职不做工作交接怎么应对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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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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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用人单位遇到员工主动申请离职,但同时又不做工作交接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应对,1、可以与其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在完成工作交接之时支付。2、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就员工离职、辞职时办理工作交接作出规定。3、在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若不办理工作交接,给单位造成了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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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主动离职不做工作交接怎么应对

1、不办理工作交接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所以,为了确保劳动者能够按时交接工作,可以与其约定相关的经济补偿金等都于交接完毕时支付。

2、制定规章制度来规范劳动者的离职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员工离职时应该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并在规章制度中对此进行具体、详细的规定。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将“劳动者拒不配合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交接的”视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3、让不办理交接就"自动消失"的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加入劳动法规定的“因劳动者不按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条款,并将之细化,以此来约束员工。

二、员工主动辞职能得到补偿吗?

1、若是用人单位有过错,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在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立刻辞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偿。

2、如果是用人单位没有过错,员工提出辞职,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没有补偿或赔偿的。

正常情况下,不管是劳动者自己主动申请离职还是提出辞职,或者是被用人单位依法开除了,其实都是需要办理相应的工作交接。而要是没有交接自己的工作,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的话,那么单位其实是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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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单位中承担一定的领导与管理职责,且要求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
1、单位主管人员作为单位的决策者,积极组织、策划、决定、批准、授意、指挥实施单位犯罪;
2、单位主管人员在事前或事中明知相关单位成员将实施或正在实施单位犯罪行为,而容许或默许其发生;
3、单位主管人员事后知道单位犯罪而积极予以追认。
对于第三种情形,即事后的追认能否构成责任类型之一,刑法理论上存在一定争议。在自然人犯罪中,事后的追认不可能成立故意。但单位犯罪中单位成员刑事责任的认定不同于一般的自然人犯罪。在单位犯罪中,事后的追认具有使单位成员的个人意志与行为正式转化为单位意志与行为的功能,即单位主管人员所实施的追认行为是认定单位行为中核心的一环,如果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单位行为的认定便缺乏相应的根基。因而,必须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实施事后追认行为的单位领导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单位具有实际支配与控制权限的单位领导人员,如果与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没有直接关联,即既未参与策划组织实施单位犯罪或容许单位犯罪发生,也未在事后对单位犯罪予以追认,便无需对单位犯罪行为负责。
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指单位中实施单位犯罪行为具体完成单位犯罪计划的人员。从地位上看,他们不属于单位的决策层成员,而大都是单位内部具体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单位业务活动中处于具体实施的某个环节。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指出:对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一般认为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单位内部的工作人员;
(2)必须参与实施了单位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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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做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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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业主委员会是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它成立的目的是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是对物业管理处或其他对业主利益有利害冲突的组织进行监督、协商、谈判、诉讼的联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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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也是委托代理关系。业主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委员表达自己的诉求。
为了保障小区全体业主的舒适生活和物业价值,业主委员会一定而且必须要学习物业管理专业知识,学习如何通过专业的物业管理才能延长建筑物和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寿命学习如何代表小区全体业主行使业主委员会职责学习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过程中的重要注意事项学习物业管理的管理特性、服务精髓和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如何选择最佳管理服务供应商学习如何配合、监督和解聘物业管理公司学习物业管理费的构成和影响物业管理效果的因素学习物业管理的年代规划和物业管理费的年度预算学习如何使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和大型设备维修备用基金学习如何续筹大型设备维修备用基金和大型设备维修备用基金的增值学习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不断清晰和明确学习为保证小区在产权期内始终完好如新而如何募集资金对小区进行房地产二次开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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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工作不交接可以离职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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