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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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志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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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当事人本身并不是要真的订立合同,但是却假借要与对方订立合同的名义,恶意与之进行相应的磋商。2、当事人对对方隐瞒了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事项或者提供了虚假的情况。3、当事人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恶意磋商是在缺乏订立合同真实意愿情况下以订立合同为名目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可能是破坏对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也可能是贻误竞争对手商机等。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依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告知自身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告知标的物真实状况(包括瑕疵、性能、使用方法等)。若违反此项义务,即构成欺诈;若因此致对方受到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1 、固有利益的赔偿范围

固有利益是民法典和侵权法共同保护的对象,它与正在缔结的合同本身无关,它是相对独立的。固有利益若受到侵害,即使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也无法恢复,因而必须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予以救济。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

有人提出固有利益是否包括精神利益的问题, 笔者认为固有利益不应包括精神利益, 因为在缔约过失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难以确定,法律亦无明文规定,且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是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倘若缔约过失责任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无疑过分扩大了适用范围,加重了过错方的责任,不利于交易的进行。故就固有利益损失中的人身损失而言,不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而限于对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赔偿。

2 、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间接损失主要包括: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因为一方的缔约过失,可能会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因此缔约过失的一方就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而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必须要满足规定的要件,否则的话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而通常,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限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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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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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固有利益损失赔偿 固有利益损失赔偿的范围是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 一般地,固有利益损失是由于缔约时一方未尽保护义务,给对方造成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比如一方约定交易的场所定在不安全的街边等,结果导致交易款被抢劫遭受财产损失的。 不过,因此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得要确定对方是否尽到保护注意义务。 二、信赖利益损失赔偿 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直接损失包括以下: (1)缔约费用,如约定土地转让合同,买方为订约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按买方要求直接运输货物到签约地所负担的运输费用等; (3)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比如共有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未取得其他共有人的追认导致无效等; (4)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缔约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等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2、信赖利益的间接损失包括如下: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比如本可以跟其他人订立合同,但因为信赖缔约方造成的损失; (2)利润损失,比如为缔约没有正常营业,因此丧失的正常收入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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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双方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下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除此之外,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一些重要的事实,也会导致了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会导致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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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担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固有利益损失赔偿 固有利益损失赔偿的范围是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 一般地,固有利益损失是由于缔约时一方未尽保护义务,给对方造成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比如一方约定交易的场所定在不安全的街边等,结果导致交易款被抢劫遭受财产损失的。 不过,因此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得要确定对方是否尽到保护注意义务。 二、信赖利益损失赔偿 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直接损失包括以下: (1)缔约费用,如约定土地转让合同,买方为订约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按买方要求直接运输货物到签约地所负担的运输费用等; (3)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比如共有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未取得其他共有人的追认导致无效等; (4)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缔约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等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2、信赖利益的间接损失包括如下: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比如本可以跟其他人订立合同,但因为信赖缔约方造成的损失; (2)利润损失,比如为缔约没有正常营业,因此丧失的正常收入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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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1、关于先合同义务的一般规定。先合同义务的确定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中举足轻重。它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首要前提条件,也是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的根本标准,还是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的重要因素。因此,关于先合同义务的规定中,须对先合同义务的概念、基本内容及时间界点作出明确规定。
2、对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的界定是至关重要的,《合同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容易导致将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混为一谈。一方面有可能使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有可能加重缔约过失责任,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因此,笔者建议,为便于司法操作,有必要对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作出界定。
3、《合同法》关于保密义务的范围仅限于商业秘密。事实上,缔约上保密义务之对象,除商业秘密外,还应包括缔约对方的个人身份、财务状况等秘密信息。只要缔约人对这些秘密信息进行泄露,给对方造成损失,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总之,缔约过失责任是民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民事责任中具有的价值,它的确立,对于我国民事责任体系的完善具有深远的意义。现实生活是纷繁复杂的,我们不能只拘泥于法律的一般规定,只有在理论上不断地对其进行探索和创新并将其运用于实践,才能使这一制度富有生命力,以适应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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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承担情形包括哪些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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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缔约过失责任要怎样承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
(一)返还财产。即因缔约过失致使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缔约过失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全部返还给受损失一方。如果双方均已给付财产的,应由双方相互返还,剩余部分由缔约过失方再作返还。
(二)折价补偿。在合同被确认元效或被撤销后,缔约过失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已毁损、灭失而不能返还或因情势变迁已没有返还必要的,应对该财产按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市场价格予以折价补偿,以弥补以方所遭受的损失。
(三)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方式中适用最广的责任形式。当事人一方因缔约过失,不论是致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还是被变更或被撤销,只要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应依法予以赔偿,以填补相对方的损失。所谓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元过错的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对方缔约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而千百万的损失。这一责任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合并适用。
(四)各担其责。即缔约双方如果都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过错行为,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均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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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固有利益损失赔偿 固有利益损失赔偿的范围是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 一般地,固有利益损失是由于缔约时一方未尽保护义务,给对方造成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比如一方约定交易的场所定在不安全的街边等,结果导致交易款被抢劫遭受财产损失的。 不过,因此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得要确定对方是否尽到保护注意义务。 二、信赖利益损失赔偿 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直接损失包括以下: (1)缔约费用,如约定土地转让合同,买方为订约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按买方要求直接运输货物到签约地所负担的运输费用等; (3)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比如共有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未取得其他共有人的追认导致无效等; (4)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缔约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等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2、信赖利益的间接损失包括如下: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比如本可以跟其他人订立合同,但因为信赖缔约方造成的损失; (2)利润损失,比如为缔约没有正常营业,因此丧失的正常收入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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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几种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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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怎么承担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缔约过失责任的设置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或者财产权益,因此其责任承担方式就是损害赔偿,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和人身权益的损害赔偿。从责任承担方式我们也可以看出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不同之处。违约责任的确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履行权益,因而其责任承担方式包括支付违约金、给付定金、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的设定是为了保护社会成员的财产和人身利益,责任的承担方式较广,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排除妨碍、赔礼道歉等。信赖利害的损害应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一般来说,直接损害包括: (1)缔约费用,如邮电费用、赴缔约地察看标的物所支出的费用; (2)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准备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所支出的费用; (3)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丧失的利息; (4)因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而增加的费用。 间接损失:为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关于信赖利益的数额,一般认为,不得超过履行利益的范围。人身受到损害的赔偿包括受害人的医疗费、保险费、营养费、护理费、受害人的误工工资或者劳动收入。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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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应该如何承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
(一)返还财产。即因缔约过失致使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缔约过失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全部返还给受损失一方。如果双方均已给付财产的,应由双方相互返还,剩余部分由缔约过失方再作返还。
(二)折价补偿。在合同被确认元效或被撤销后,缔约过失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已毁损、灭失而不能返还或因情势变迁已没有返还必要的,应对该财产按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市场价格予以折价补偿,以弥补以方所遭受的损失。
(三)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方式中适用最广的责任形式。当事人一方因缔约过失,不论是致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还是被变更或被撤销,只要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应依法予以赔偿,以填补相对方的损失。所谓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元过错的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对方缔约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而千百万的损失。这一责任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合并适用。
(四)各担其责。即缔约双方如果都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过错行为,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均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适用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
[律师回复] 缔约过失责任分为二大类,一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二为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具体有如下几现
1、擅自撤回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的缔约过失责任
4、其他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6、合同被更变、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7、无权代理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人所能请求赔偿的,应为履行利益,即合同如成立中被害人所能获得的履行利益,亦称积极利益另一种诊断应系信赖利益。现在普遍的观点,赔偿范围应指信赖利益。笔者赞成这种观点。德国法学家耶林在《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中指出“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赖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损害”德国民法典作此同样的规定。我国学者叶安民、王利明均持同样观点。所谓依赖利益的损失,指一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通常有如下几项:
(1)缔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赶赴缔约地或察看标的物的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行支出的费用,包括为运送的费或受领标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间接损失,也称可得利益损失,指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某种应该得到的机会,这些利益必须是指订约时可以客观地预见范围内。
但对于这种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是否以超过履行利益为原则,则又有争论。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和《合同法》对损失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在履行利益范围内赔偿,足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特定情况下,如合同标的数额较小,且于订约之际一方给对方造成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较大时,就不可能足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应当在特定情况下允许有例外,以受害人实际损失来计算赔偿数额。综上所述,缔约合同对方当事人因一方过错致使不成立、无效、被撤销后,当事人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适用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
[律师回复]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适用以下几种情况:第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一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他人利益。“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核心要件。实践中,受害人一方必须证明另一方具有假借磋商、谈判而使其遭受损害的恶意,才能使另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而对此种类型责任的适用具有严格限制。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不能妨碍当事人享有谈判的自由,否则将使合同自由原则难以实现。第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故意隐瞒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意识地没有将与订立合同有关的情况向对方当事人通报。重要事实是指足以影响对方当事人决定是否与该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情况。提供虚假情况则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故意将客观上不存在或者与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资料、信息交给对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其实质就是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本来应当告知对方的情况而故意不告知,因以上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
三、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因泄露和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而给商业秘密的所有人造成了损失,不论其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第
四、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适用于民事主体的一般民事行为,更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合同的行为。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实施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除上述三种情况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违反初步的协议或许诺;违反有效的要约邀请;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合同无效和被撤销;违反强制订约义务以及无权代理等。在上述几种情况下,行为人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由此而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承担方式是损害赔偿。出现缔约过失责任后,就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赔偿损失应适用全部赔偿原则。赔偿损失的范围视具体情况而定:一是当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其赔偿范围应为相对人信其合同能有效成立所受的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等,但不得超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应当预见的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所可能造成的损失;二是当相对人的人身遭受损害时,赔偿范围为相对人所受的一切损失。此外,在缔约当事人双方都有过失时,应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的计算方法上可实行过失相抵的原则,就剩余部分,由一方向另一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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