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是否诉讼时效中断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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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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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现担保物权一般不会诉讼时效中断,物权明确了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对质权又不明确,所以对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一般会在三年内行使,如果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优先得到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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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是否诉讼时效中断

实现担保物权一般不会诉讼时效中断,物权明确了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对质权又不明确,所以对于主债权诉讼时效一般会在三年内行使,如果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优先得到财产。《民法典》(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也就是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给债权人,如果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优先得到该财产。

另外,若是满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况下,就会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如果权利人没有在诉讼时效间行使权利,那么等诉讼时效一过,权利人就不再享有胜诉权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比债务履行期限的早或则是等于债务履行期限,也会被视为没有约定,那么保证期间就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那天开始计算六个月的时间。

若是保证合同中有约定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那天起两年。若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原本债权的诉讼时效一旦到了时间,抵押权也将归于非强制力保护的范畴,那么其也丧失了依旧法可以享受的“缓期两年”的特权。

担保物权除具有物权一切法律特征外,主要是:

①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担保物权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②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

③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要保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效力。债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包括所有人)的干涉,并享有追及权,担保物落在他人手中,债权人可以追随主张其权利。同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实行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综上所述,实现担保物权一般不会诉讼时效中断,物权明确了抵押权的行驶期间,这样才能计算保证合同的有效期限,而相关规定也说明了保证期间的主债务的有效期限是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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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是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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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只是明确了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对质权并未明确,这样一来,对于抵押权应适用《物权法》,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对于其他担保物权则仍应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3年内行使。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担保物权除具有物权一切法律特征外,主要是:
①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担保物权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②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
③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要保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效力。债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包括所有人)的干涉,并享有追及权,担保物落在他人手中,债权人可以追随主张其权利。同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实行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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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舅舅最近需要贷款,但贷款需要担保物,对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需要诉讼费的,请问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诉讼费是多少的?
[律师回复]
1、关于管辖法院问题
《民诉法》规定,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即是说,担保财产所在地、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以先立案的法院为准,这个不难理解。但是,对于质押中的权利质押,其标的为所有权以外的可让渡的财产权利,并非有形财产,自然也无财产所在地,一般应以财产权利登记地确定管辖法院。当然,也有人认为,对于这种情形,担保财产所在地就是权利凭证持有人所在地。而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同时又属于非登记物权,故应以担保财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此外,对于多个担保物分属几个法院辖区,或者担保物有多个登记地的情形,各个法院均有管辖权,申请人可向其中任意一个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2、关于未经登记的担保物权问题
《民诉法》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虽然并未限定担保权人的担保权须经登记为前提,但结合《担保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特殊动产抵押权如果未经登记,将缺乏公示公信功能,如果当事人对担保物权的存在或者担保的范围、数额等方面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不宜直接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毕竟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属于非诉程序,该制度本身欠缺实体审查能力。
3、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实体法律依据
《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得依照《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里的“物权法等法律”应当理解为不完全列举,除《物权法》外,还包括《合同法》、《民用航空法》、《海商法》等,都属于实现担保物权的实体法律依据(当然,《担保法》也属于这个范畴,不过其许多规定已被《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所取代)。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合同法》这一规定赋予了承包人一项法定权利,这项权利的性质属于担保物权。
以上是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诉讼费的相关内容,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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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异议有哪些
实现担保物权异议有如何判断担保物权的审查范围以及举证责任分配和实质性异议的证据标准如何判断的争议。一般关于担保物权的审查范围,可以参考是否具有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或者是否有事实证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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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流程诉讼费要交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诉讼费要交吗
实现物权担保诉讼不需要缴纳申请费用,如涉及到执行,缴纳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二、实现担保物权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关于管辖问题
《民诉法》规定,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提出。即是说,担保财产所在地、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都有管辖权,以先立案的为准,这个不难理解。但是,对于质押中的权利质押,其标的为所有权以外的可让渡的财产权利,并非有形财产,自然也无财产所在地,一般应以财产权利登记地确定管辖。当然,也有人认为,对于这种情形,担保财产所在地就是权利凭证持有人所在地。而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同时又属于非登记物权,故应以担保财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此外,对于多个担保物分属几个辖区,或者担保物有多个登记地的情形,各个均有管辖权,申请人可向其中任意一个基层提出申请。
2、关于未经登记的担保物权问题
《民诉法》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虽然并未限定担保权人的担保权须经登记为前提,但结合《担保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特殊动产抵押权如果未经登记,将缺乏公示公信功能,如果当事人对担保物权的存在或者担保的范围、数额等方面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不宜直接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毕竟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属于非诉程序,该制度本身欠缺实体审查能力。
3、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实体法律依据
《民诉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得依照《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提出申请。这里的“物权法等法律”应当理解为不完全列举,除《物权法》外,还包括《合同法》、《民用航空法》、《海商法》等,都属于实现担保物权的实体法律依据(当然,《担保法》也属于这个范畴,不过其许多规定已被《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所取代)。如《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合同法》这一规定赋予了承包人一项法定权利,这项权利的性质属于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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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异议有哪些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实现担保物权异议有哪些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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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你好律师,请问实现担保物权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希望相关法律人士解答,谢谢了,
[律师回复]
一)、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性质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诉法,将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列入特别程序。
(
二)、法院的审限、审级及审判组织
民诉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依照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
三)、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四、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于管辖权异议问题,实现担保物权适用特别程序,具有非诉性。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不适用于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同样,不动产专属管辖系诉讼案件中的管辖规定,在特别程序案件中不应适用。因此,对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的管辖异议,法院无需作出裁定,也不应再经过管辖异议上诉程序,如果受理法院审查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可以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
四)、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
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确定的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是“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新民诉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一条对此做出了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
五)、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的材料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2)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3)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4)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在实践中当然还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
(
六)、法院受理后的审查
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后,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并询问相关当事人。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2、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3、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是否适用调解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适用特别程序的民事案件不予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案件审查过程当中,自愿进行和解的,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后由申请人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实践中可适用裁定形式准许当事人撤回申请。如果双方坚持要求出具调解书,申请人不愿意撤回申请的,法院可根据审查标准径行作出相应裁定。
(
七)、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如何收费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被增列在特别程序中,按照现行《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但对于缴纳的具体标准没有明确说明。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就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最新判例来看,在(2014)中一法民二担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中,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没有收取申请费用;而在 (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818号民事裁定书中,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院采取按件的方式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在(2014)珠香法民二担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中,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则按照标的额大小收取申请费;
浙江地区与广东地区存在着同样收费不统一的情况。在(2014)金浦商特字第116号民事裁定书中,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对于所受理的申请未收取申请费;而在(2015)湖安商特字第1号裁定书中,浙江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按照标的额大小收取了案件受理费。
北京地区可以参考的是(2014)大民特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按照标的额大小收取了申请费。
综上,关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收费标准各地法院并不统一,具体情况只有咨询相应法院才能得知。
二、民事诉讼起诉状基本格式
民事起诉状
原告:名称: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
被告:名称: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姓名)
年 月 日
附: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注:
①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②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以便法院调查。
③本诉状适用于被告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未登记的动产物权适用诉讼实效的固定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未登记的动产物权适用诉讼实效的固定么问题解答如下, 第二,肯定说。认为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同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主要是损害赔偿请求权、身份权等;也不适用于形成权:虽然物权是支配权,其权利不因时效而消灭,又称诉讼时效的客体,同样有害于交易安全【继承 超过诉讼时效】论从实体法和程序法角度述诉讼时效的适用诉讼时效问题是每个民商事审判法官时常遇到的棘手问题。我国民事法律法规虽然建立了诉讼时效制度,但规定得不尽完善:
第一,否定说。认为债权以请求权为主要内容,物权以全面支配标的物为主要内容,有物权必有物上请求权,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二者密切联系,物权不消灭,由物权产生的物上请求权也不消灭。并进一步认为。理由是,但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及由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则适用之。而否定说是我国学界的主流意见,鉴于实现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最佳配置,物上请求权不宜成为诉讼时效的客体,同为使财产上利益获得满足的请求权,均应因长期不行使而消灭②。请求权是指要求他人作为或的权利。请求权可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和人身权请求权,只有返还财产请求权与恢复原状请求权这两种物上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损害赔偿请求权,如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笔者赞同有限否定说;它包括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为诉讼时效的客体已无争议、人格权。为此,笔者试对此作一些肤浅的探讨。一、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第四,有限否定说。认为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不宜因诉讼时效而消灭;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未作规定,但一般认为仅适用于请求权。
第三,有限肯定说。认为应将不同之物上请求权区别对待。世界各国的民法典对此规定不尽一致。有规定为债以及其他非所有权之财产者,如《日本民法典》,其他的物上请求权皆不适用③,尤其是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至于物权请求权,即物上请求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可谓众说纷纭,见仁见智;有规定为请求权者,如《德国民法典》、效力以及诉讼时效适用的具体程序均未作明文规定而成为学界和实务工作中的要点和难点问题;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主要是必要费用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如所有权,但对于物权之侵害,所产生的请求权是以特定人一定的作为或为内容的,与债权请求权没有实质性区别。物上请求权若不因消灭时效而消灭,使许多年不行使的权利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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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在法律上并没有次数限制,只要权利人的行为符合积极行使权利要件,诉讼时效可以无限制地中断。笔者认为,不予立案后的重复报案行为不能再次中断诉讼时效,理由在于: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制度设计的制约。《时效规定》第十五条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主要适用于“刑民交叉”案件,从权利人报案的行为中推出其有“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进而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公安机关的职权之一是侦查犯罪,职权的义务特征决定了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报案行为,无论处理结果是立案还是不予立案,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实体和程序规定,如果立案,则刑事案件进入侦查、公诉审查、审判程序,诉讼时效从有权机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如果不予立案,则刑事案件无法进入刑事案件处理程序,诉讼时效从知道不予立案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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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和人签订了担保合同,现在有了疑问,那担保合同的诉讼时效可以中断吗?是如何的呢?
[律师回复] 保证中的诉讼时效也就是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它与一般诉讼时效相同,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规定,起算时间根据保证合同来确定,在诉讼时效内,债权人可以想法院起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超出诉讼时效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没有免除,但是保证人获得了诉讼时效抗辩,也可以说超出诉讼时效后,债务人丧失了胜诉权。

  《担保法解释》

  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五条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第三十七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以上是担保合同的诉讼时效可以中断吗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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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能实现担保物权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不起诉能实现担保物权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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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事诉讼时效中断
[律师回复]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在法律上并没有次数限制,只要权利人的行为符合积极行使权利要件,诉讼时效可以无限制地中断。笔者认为,不予立案后的重复报案行为不能再次中断诉讼时效,理由在于: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制度设计的制约。《时效规定》第十五条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主要适用于“刑民交叉”案件,从权利人报案的行为中推出其有“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进而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公安机关的职权之一是侦查犯罪,职权的义务特征决定了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报案行为,无论处理结果是立案还是不予立案,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实体和程序规定,如果立案,则刑事案件进入侦查、公诉审查、审判程序,诉讼时效从有权机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如果不予立案,则刑事案件无法进入刑事案件处理程序,诉讼时效从知道不予立案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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