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过失被辞退如何进行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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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员工过失被辞退进行赔偿是按照每满一年将会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标准进行,当然还需要明白的是,如果工作的年限并不是一个整数没有达到一年,但是却在6个月以上的话,都会按照一年的时间来进行一个计算。
员工过失被辞退如何进行赔偿?

一、员工过失被辞退如何进行赔偿?

员工过失被辞退进行赔偿是按照每满一年将会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标准进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二、劳动者不加班可以辞退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1条规定: “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42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企业不能认为职工不加班就违反厂规厂纪或劳动合同,进而以此为由予以辞退。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在现实生活当中,可能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程当中会存在着过多的失误,这样的失误越多的话就会给整个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因为单位这方面辞退劳动者主要是为了维护自身的一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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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税收减免期限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原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现进一步明确为凡在2005年底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享受3年时间的政策优惠,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
(二)放宽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将对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
(三)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用于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将2002年底以前拨付给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部分,经审计后,集中专项用于各控股(集团)公司深化企业改革,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兴办经济实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四)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合同期限将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调整为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和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分别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和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五)促进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1.将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由再就业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岗位补贴的政策,调整为社会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均由再就业资金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2.各级财政支出的社会公共服务项目开发的公益性就业岗位,应纳入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范围,优先定向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各街道开办的公益性就业组织,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必须优先定向安置,逐步建立"托底"安置机制。将劳务派遣企业引入社区,力争年内每个街道有一家劳务派遣企业,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实现社区弹性就业提供载体,组织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社区从事弹性就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弹性就业后,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建立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援助制度。通过开展日常援助活动、实施重点援助项目、实行"就业助理"服务、进行就业"托底"安置等多种形式,帮助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尽快实现再就业,形成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帮扶长效机制。
(六)加大再就业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再就业资金支持力度。根据再就业工作需要,2003年至2005年全市再就业资金每年从失业保险基金、市财政预算和区县财政预算分别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公益性就业岗位开发,免费职业培训补贴和劳动力市场网络建设等。加大对就业困难区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比照财政再就业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办法,市财政建立再就业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制度,明确支付项目、拨付程序,形成再就业资金制度性安排,增加透明度,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七)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合伙办企业改善创业环境,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创办小企业。大力推广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创办小企业的创业培训,建立创业项目征集制度,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兴办满足社区居民生活需求、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和就业的项目。将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税费减免、后续扶持相结合,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提供配套服务。有条件的区县要逐步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帮助解决经营场地,使具有创业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创业带动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详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3年9月17日京政发[200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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