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诉讼标的物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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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解除诉讼标的物是双方纠纷的财产或者物品等,而在实际的诉讼活动当中经过对诉讼标的物认定之后,司法机关会依法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判决,并且还会要求责任方赔偿相关的责任。
合同解除诉讼标的物是什么

一、合同解除诉讼标的物是什么

解除合同诉讼标的物就是解除合同中涉及到双方的纠纷的矛盾的经济财产或者物品,在司法实践中,对诉讼标的物的合法认定后,司法机关才能合法的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决,并要求责任方赔偿相关义务。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所争执的需要通过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予以解决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诉讼都有特定的标的,一般由原告的诉讼请求决定。诉的标的使诉特定化,以区别不同种类的诉。给付之诉,诉讼标的是原告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实体请求。

二、 诉讼标的中的因素区别

(1)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为诉讼理由,是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

(2)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确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3)诉讼标的物,是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物是买卖合同中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诉讼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诉讼标的和诉讼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综上所述,合同解除诉讼标的物是双方纠纷的财产或者物品等,诉讼过程中会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来对诉讼标的物进行处理,避免出现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矛盾,所以对于涉及到的合同条款中会首先按照合同内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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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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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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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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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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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二、物业纠纷的特点
一是业主主动维权意识增强,维权手段和途径多样化。与以往传统的物业纠纷案主要集中在物业公司业主索要物业费、供暖费等,业主仅在应诉答辩时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被动提出质疑以进行抗辩相比,目前,业主主动维权意识大大提高,且手段多样。他们一方面能针对物业公司在实际工作中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现象,主动;另一方面,还积极主动地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问题,要求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纠纷;同时,有相当一部分小区自主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通过与物业公司重新签订合同或更换物业公司等进行维权。
二是业主维权关注的权利更细节化、专业化、扩大化。
首先,业主更加注重对高品质生活的追求,他们与物业公司或开发商之间发生的纠纷不仅仅局限在房屋质量等直接关系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而更多地注重细节,着眼于为自己营造高品质的生活环境。如业主因电梯运行产生噪音、房屋所安装玻璃的安全性能等提讼不断增多。该类问题因为有较为专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很多情况下需要参考专家或制定部门的解读和意见。
其次,业主所关注的权利范围不再局限于自身专有权,更多的着眼于成员权和共益权的维护和行使。
三是业主维权的群体性特征日益明显,潜在影响面较大。由于上述物业纠纷案件所涉及的权益带有较强的公共性,因此往往是多名业主作为共同原告提讼。如朝阳受理的噪音污染、安全玻璃、绿地改建等案件均为几十户业主联合诉讼。同时,网络在这个过程中也起到了沟通的作用。不少业主通过网络联合起来进行共同诉讼。此外,这类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力不仅限于案件当事人本身,而且还对整个小区业主的相关权益产生影响,处理不当可能引发后续纠纷。
四是业主在维权过程中的弱势地位仍然明显,并导致恶性循环。这
首先表现在主体资格问题上。部分物业纠纷案件中涉及标的关系到全体业主权益,而征集全体业主作为共同原告在事实上无法实现。
其次是举证问题。业主由于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素养,不能合法、有效地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故在诉讼期间难以尽到举证义务,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
我购买了新的小区,现在已经签订了物业合同了,但是起了纠纷,所以咨询下解除前期物业合同需要诉讼吗?
[律师回复] 解除物业服务合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司法解释第八条适用范围
  物业服务合同有两种,一是开发商与其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是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与之签订的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结合《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只适用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
  
(二)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方式
  合同的解除有两种方式,一是约定解除,即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二是法定解除。
  在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此项诉权由业主委员会行使,业主并不直接享有诉权;二是业主大会也不享有此项诉权。业主大会享有诉权,理论上说得通,实践中行不通。
  
(三)业主委员会的起诉应以业主大会的决定为依据,不可自作主张
  关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规定:由业主大会依法作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行使诉权。
  
(四)物业公司也可以作为原告诉请解除合同
  当业主委员会出现根本违约或者约定的解除事由出现时,物业服务企业当然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但是,物业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吗?法律没有规定。
  笔者认为,合同得以全面正确履行以双方当事人的相互信任和相互配合为基础。如果物业服务企业要求解除合同,说明这种基础已不存在,应该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
  
(五)此类诉讼中,如果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不可以提起反诉
  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一方面同意解除合同,另一方面要求业主同时付清拖欠的物业费。此时,物业公司可以反诉吗?答案是否定的,物业公司应另行起诉:一是在当前,关于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还比较欠缺,特别是关于财产经费问题的规定更是空白。就现行立法来说,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认定是比较谨慎的。业主委员会是一个特殊的诉讼主体,不具有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财产,因而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二是业主委员会是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不是合同中物业费的缴费义务人,因此,反诉被告不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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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的诉讼标的金额30万诉讼费是多少
合同诉讼标的金额为30万元的话诉讼费是5800元,而且解除合同的诉讼交易金额是需要原告自己确定的,合同中涉及到的这些诉讼标的额是不可能有法律制度统一进行规定的,因此,原告在确定诉讼标的额的时候要相对客观一些,太高的话也容易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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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合同诉讼标的怎么收费?
法定解除合同诉讼标的按件收费。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应当按件收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当事人在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时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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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诉讼流程有哪些,物业纠纷诉讼需要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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