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是否能诉讼?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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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是能诉讼,只要符合我们国家诉讼的一个要求的话就可以了,比如说要有明确的被告人等等,当然在这样的一种自动请求的话,他必须要写的非常明确,这样才有利于法官判断。
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是否能诉讼?

一、仅以解除合同诉讼标的是否能诉讼?

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是能诉讼,就是涉及到合同纠纷的财产数额,也就是合同价款200万,原告是付款方,预付80万,约定的违约金是40万。起诉时诉的是被告违约,诉讼请求是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这种情况诉讼标的额是80 40=120万。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所争执的需要通过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予以解决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诉讼都有特定的标的,一般由原告的诉讼请求决定。诉的标的使诉特定化,以区别不同种类的诉。给付之诉,诉讼标的是原告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实体请求。

二、诉讼标的中的因素区别

(1)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为诉讼理由,是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

(2)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确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3)诉讼标的物,是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物是买卖合同中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诉讼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诉讼标的和诉讼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在当代社会大多数的一个民事方面的一些赔偿问题的话,它都是涉及到一个最终的标的额度,如果说这样的标的额度越大的话,那么所收取的诉讼费用还有律师费用的话会随之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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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事实婚姻如何分割财产应遵循哪些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0号,2001年12月25日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实施)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个已经算是事实婚姻了,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对于财产问题的分配,首先要确定的是否取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但是离婚财产的分配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原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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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婚姻法中的过错是指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或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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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其他人签订了土地租让合同,有了一点一点的问题和纠纷,只能通过法律来解决,能否仅仅确认合同有效进行诉讼呢?是怎么规定的呢?
[律师回复] 【基本案情】

林某与五指山公司签订《合同》,将某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五指山公司。后林某又通过河南某法院调解,将与已经转让给五指山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抵债给许某。五指山公司得知后,向河南某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诉请撤销该份《调解书》并要求林某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河南某法院受理五指山公司起诉,且已经开庭审理(下称前案)。

前案诉讼中,林某又另行向海南某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林某与五指山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海南某法院在不知道前案的情况下受理了林某起诉(下称本案)。河南某法院因此中止了前案的审理。

余律师作为五指山公司的代理人,向法院指出了在前案中,林某并未抗辩《合同》无效,而仅认为五指山公司违约,合同早已解除。并且林某也没有向河南某法院提起反诉确认合同无效。而是特意在海南某法院起诉确认合同无效,明显为拖延前案诉讼进程之举。林某在本案中实际上并没有诉的利益。后海南某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我方意见,驳回了林某的起诉。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lt;FONT face=宋体g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某的起诉。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河南某法院受理五指山公司诉林某、瑞昌公司、许某一案在前,并已开庭审理,本院受理林某诉五指山公司一案在后。前案五指山公司诉请法院判决履行合同为给付之诉,而给付义务的产生乃基于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只有确认了合同法律关系有效才能判断给付义务的合法性。确认合同效力属于先决事项,判决履行合同必须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林某作为前案当事人,在前案审理中完全可以诉争合同无效为由提出抗辩,否认给付义务的履行,或直接在前案的审理中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而林某在参加前案审理后,不在前案中行使诉权,导致两案无法并案审理,一并查明统一判决,有规避诉讼管辖之嫌。据此,林某另行提起本案诉讼,仅仅是对已有完全保护途径的利益提出的一种重复保护方式,确无必要。换言之,鉴于林某在本案当中的主张在前案中已享有完全充分的保护可能,因此林某另行提起的确认之诉缺少诉的利益,故应裁定驳回其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某的起诉。
上述是能否仅仅确认合同有效进行诉讼的内容。
股权转让诉讼案解除股权协议原件丢失仅有复印件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意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
(一)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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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比如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发生了地震,公司不存在了。此时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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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 诉讼时效为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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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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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诉讼方式解除合同以何时为解除时间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以诉讼方式解除合同以何时为解除时间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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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仅在代理词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离婚诉讼代理词参考
尊敬的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王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阐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庭能够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人民应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1.原告王某与被告无婚姻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原被告双方虽领取有结婚证,但由于家庭背景的不同,受教育的程度也不同,双方在性格、经济的、文化的以及各自的性格、爱好、兴趣、生活习惯、志向等方面也存在的巨大差异,双方之间始终存在着矛盾。随着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推移,夫妻间的矛盾就越来越激烈,终于导致原告在结婚后的 10月向市人民提起了离婚诉讼。
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于4月向人民撤回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针对原被告这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2.原告与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现已分居两年有余。
原告王为摆脱不幸婚姻的巨大重负,于10月底带着孩子离开了被告,在原告自已开的专卖店里,白天经营,晚上和孩子打地铺。时至今日,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时间已超过了两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感情不和而两地分居满两年的情况,人民应当认定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3、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催化剂。
原被告之间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原因之一是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和被告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时,被告就仗着自己人高力气大,动手殴打原告。被告可能还认为是自己手下留情,但这对原告心灵的创伤很大,原告也萌发了要和被告离婚的念头。在9月,原告曾被打得鼻青脸肿。这次以后,被告不思悔改,还曾多次殴打原告,也使原告离婚的决心越来越坚决。其中有几次被告施暴后,原告都报了警,由于时间和一些其它的因素,这些报警记录没有能够调出来。被告由于性格暴燥,经常因一点家庭琐事摔家里东西,砸窗户玻璃,每次被告砸、摔完后,原告都跑遍了市才找到了和被告摔、砸碎的完全一样的物品摆设。因为原告怕自已年迈的父母发现自己家中的物品总在更换,担心自己的女儿又被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所以,原告每次经历过被告的打、砸、摔之后,都是一个人跑到没有其他人的角落暗自伤心。每次见到亲戚朋友,原告都小心意意的把自已那颗受伤的心包裹的严严实实,装出一幅家庭和睦的假象,原告心理上精神上也承受着巨大的压抑和打击。由于原告的这种家丑不外扬的性格,越发的促使被告施暴。造成了恶性循环。原告善良的性格并没有使被告悬崖勒马,反而更加变本加厉。被告不止一次的扬言要杀了原告的父母、兄弟姐妹。原告很是惧怕,这次原告也是担心、害怕的,但是最终离婚的决心战胜了一切恐惧,鼓起勇气向人民要求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提请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4.被告从未尽过为人夫、为人父的义务也是造成离婚的又一主要原因。
原告和被告结婚八年,女儿今年也已经七岁了。女儿在自出生至今天这几千个日日夜夜里一直都是由原告抚养、照顾的。原告为照顾好女儿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同时与女儿之间产生的深厚的母女感情。反观被告却从未真正关心过、照顾过自己的女儿。被告的收入自结婚后就从未贴补过家用,全用作自已的开销上,穿带名牌服饰,喝名酒,吸名烟,对自己可谓一掷千金。被告不仅从来没有过问过女儿的学习情况,也没有给过孩子一分钱的零用钱,还常常扬言是原告母女脱累了被告,如果没有原告母女被告的生活会变得更加潇洒、更加自由。被告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了遗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提请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合理的抚养费。
首先,女儿在自出生至今天这几千个日日夜夜里一直都是由原告抚养、照顾的。原告为照顾好女儿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同时与女儿之间产生的深厚的母女感情。而被告从未关心过、照顾过孩子。
其次,这么多年以来,一直都是原告一人在抚养孩子,被告从未给过生活费,原告开的服装店,虽说利润不大,但足够自已和孩子的花销,有比较稳定的收入,具备抚养小孩的能力;而被告一直以来无论是精神上还是物质上均没有给予原告及孩子实质性的帮助。正是由于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对孩子从未尽过自已的义务,孩子在感情上对被告很是生分,对原告确实十分的亲密。
再次,被告结婚后,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自己的女儿也亲眼目睹了母亲被打伤的惨状。在日常生活中,被告自己的生活过的非常奢侈,却没有给过自己的女儿百般呵护。被告的种种劣迹不仅给原告的心理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还严重地伤害了女儿那颗幼小的心灵,严重地破坏了作为父亲应有的伟大的形象。被告这样的父亲,难道会照顾好自己的女儿吗?
综上所述,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两人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的巨大差异,加上被告目无法纪、漠视人权,经常使用家庭暴力,最终导致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请人民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并判决女儿由原告抚养。
幸福婚姻是每个人的追求,是让人向往的。但是,一旦婚姻成为了不幸,失去了安全感,那就是一场灾难。法律是幸福的守护者,是善良的
最后一根救命草。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人民也一定能够排除一切干扰,依法办事,还原告一个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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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被诉讼时效一般为多久?
解除合同被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如果三年的时候到期诉讼时效就会届满,从而失去了法律的效益,但如果在三年之内进行提出诉讼的话,那么受害者的胜诉权将会很大,从而保障自已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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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告与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现已分居两年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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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催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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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告与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现已分居两年有余。
原告王为摆脱不幸婚姻的巨大重负,于10月底带着孩子离开了被告,在原告自已开的专卖店里,白天经营,晚上和孩子打地铺。时至今日,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时间已超过了两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感情不和而两地分居满两年的情况,人民应当认定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3、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催化剂。
原被告之间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原因之一是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和被告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时,被告就仗着自己人高力气大,动手殴打原告。被告可能还认为是自己手下留情,但这对原告心灵的创伤很大,原告也萌发了要和被告离婚的念头。在9月,原告曾被打得鼻青脸肿。这次以后,被告不思悔改,还曾多次殴打原告,也使原告离婚的决心越来越坚决。其中有几次被告施暴后,原告都报了警,由于时间和一些其它的因素,这些报警记录没有能够调出来。被告由于性格暴燥,经常因一点家庭琐事摔家里东西,砸窗户玻璃,每次被告砸、摔完后,原告都跑遍了市才找到了和被告摔、砸碎的完全一样的物品摆设。因为原告怕自已年迈的父母发现自己家中的物品总在更换,担心自己的女儿又被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所以,原告每次经历过被告的打、砸、摔之后,都是一个人跑到没有其他人的角落暗自伤心。每次见到亲戚朋友,原告都小心意意的把自已那颗受伤的心包裹的严严实实,装出一幅家庭和睦的假象,原告心理上精神上也承受着巨大的压抑和打击。由于原告的这种家丑不外扬的性格,越发的促使被告施暴。造成了恶性循环。原告善良的性格并没有使被告悬崖勒马,反而更加变本加厉。被告不止一次的扬言要杀了原告的父母、兄弟姐妹。原告很是惧怕,这次原告也是担心、害怕的,但是最终离婚的决心战胜了一切恐惧,鼓起勇气向人民要求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提请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4.被告从未尽过为人夫、为人父的义务也是造成离婚的又一主要原因。
原告和被告结婚八年,女儿今年也已经七岁了。女儿在自出生至今天这几千个日日夜夜里一直都是由原告抚养、照顾的。原告为照顾好女儿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同时与女儿之间产生的深厚的母女感情。反观被告却从未真正关心过、照顾过自己的女儿。被告的收入自结婚后就从未贴补过家用,全用作自已的开销上,穿带名牌服饰,喝名酒,吸名烟,对自己可谓一掷千金。被告不仅从来没有过问过女儿的学习情况,也没有给过孩子一分钱的零用钱,还常常扬言是原告母女脱累了被告,如果没有原告母女被告的生活会变得更加潇洒、更加自由。被告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了遗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提请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合理的抚养费。
首先,女儿在自出生至今天这几千个日日夜夜里一直都是由原告抚养、照顾的。原告为照顾好女儿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同时与女儿之间产生的深厚的母女感情。而被告从未关心过、照顾过孩子。
其次,这么多年以来,一直都是原告一人在抚养孩子,被告从未给过生活费,原告开的服装店,虽说利润不大,但足够自已和孩子的花销,有比较稳定的收入,具备抚养小孩的能力;而被告一直以来无论是精神上还是物质上均没有给予原告及孩子实质性的帮助。正是由于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对孩子从未尽过自已的义务,孩子在感情上对被告很是生分,对原告确实十分的亲密。
再次,被告结婚后,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自己的女儿也亲眼目睹了母亲被打伤的惨状。在日常生活中,被告自己的生活过的非常奢侈,却没有给过自己的女儿百般呵护。被告的种种劣迹不仅给原告的心理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还严重地伤害了女儿那颗幼小的心灵,严重地破坏了作为父亲应有的伟大的形象。被告这样的父亲,难道会照顾好自己的女儿吗?
综上所述,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两人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的巨大差异,加上被告目无法纪、漠视人权,经常使用家庭暴力,最终导致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请人民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并判决女儿由原告抚养。
幸福婚姻是每个人的追求,是让人向往的。但是,一旦婚姻成为了不幸,失去了安全感,那就是一场灾难。法律是幸福的守护者,是善良的
最后一根救命草。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人民也一定能够排除一切干扰,依法办事,还原告一个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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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是否视为解除合同通知?
提起诉讼可以视为解除合同的通知,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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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应聘到一家环保公司,主要干环评编制的工作,工资不高,请问合同可否仅解除部分的呢,怎么解释
[律师回复]
1、根据履行情况,是指合同解除之后合同的履行状态,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
2、根据合同性质,是指什么类型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或者服务合同。合同性质不同,其处理方式不同。
3、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恢复原状还包括:
(1)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3)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4、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措施。
5、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确定:
(1)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解除溯及既往的,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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