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去劳动局投诉需要带什么资料
1、投诉人应携带以下资料:
(1)投诉人的投诉登记表或举报人的举报内容;
(3)考勤记录;
(5)与投诉人投诉案件有关的相关材料如施工协议或施工合同等。
2、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资料。书写投诉文书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由投诉人签字。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机构投诉
(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等;
(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如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等;
(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
(5)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等;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农民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
(7)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如不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
(8)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
(9)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如提供虚假信息、违法乱收费等;
(10)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的。如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
(11)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等侵犯其其他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或者单位行为侵犯了劳动者利益的情况下,劳动者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局投诉,也不失为一种解决争议或维护权益的好方法。在投诉无效或者不能解决争议的时候,建议可以尽快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此时就要注意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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