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时间并不一定是使用权日,土地使用权登记日是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开始计算的,而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转让后的使用权从签订转让合同开始计算的。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百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百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百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利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
综合上面所说的,土地使用权对于拥有土地的人来说是必须要存在的一个权利,而对于这个权利登记的时候就要看自己是什么时候进行记载登记薄的时间;只要一旦登记那么这个权利就真正的属于自己,同样也需要开始缴纳相应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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