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为疫情公司放假有工资吗
因为疫情公司放假的也有工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二、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属于“不可抗力”,不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由于防控疫情的需要,国办专门发文延长3天春节假期,部分地方如苏州、上海明确要求延后复工,这就可能会导致部分单位无法在此期间发放工资,从而错过本该发放工资的日期,导致延迟日期发放工资。 比如单位每月均是4日发放工资,但由于未复工等因素影响,单位可能要在15日才能发放工资,劳动者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认为单位未及时发放工资?从而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尽管明确规定必须至少按月支付,如果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当提前支付,但这是在可以预期的节假日、休息日的情况下。推迟复工的要求,以及防控疫情的需要,都不属于在春节前就能预期到的情形,因此,不可能苛求单位能够提前发放。在此情况下,由于未能复工,在推迟复工期间不能发放工资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咎于单位,应当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 当然,单位应当在复工后第一天就立即向职工补发工资。
主要是很多企业在复工以后也没有足够的疫情防控能力,企业复工造成的疫情聚集性传染,那么负责人是很有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的。所以有些公司的负责人在政府允许复工的情况下,也很难确定确切的复工时间,但停产期间也要给职工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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