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东帮隐名股东承担债务后怎么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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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代持股东帮隐名股东承担债务后可以由公司的股权来进行赔偿处理,我国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对于代持股东是有义务帮隐名股东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的,有关赔偿可以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来进行。
代持股东帮隐名股东承担债务后怎么赔偿?

一、代持股东帮隐名股东承担债务后怎么赔偿?

代持股东帮隐名股东承担债务后,隐名股东可以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来进行赔偿,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2款规定,已经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的实际出资人,有权向名义股东主张投资权益。该款所称的投资权益之归属,与因投资而形成的股权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特点,实际出资人可以依其个人意志决定是否向公司出资,但是股东资格的取得则并非以个人意志为基础的个人行为,而是以股东成员合意为基础的股东团体成员的身份认同行为。是否承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意味着其他股东是否接受公司既有成员格局的变化。

二、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

第一,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二,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三,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第一种关系仅涉及两个个体,属于个人法范畴,所以如果两者出现争议,只要能证明两者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则实际股东的出资至少应从债权角度上得到确认。但问题是,股权对实际股东来讲往往比因代出资产产生的债权更为重要。在实际股东要求确认股东身份的问题上,有人认为应视股权代持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并享有股东权益、承担相应股东义务和责任,则应应认定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

在第三种法律关系中,保护真正权利人和保护善意第三人是一对矛盾。在这个信息纷繁复杂的世界,要求交易者探究公司登记之外的隐名股东几乎不可能,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正是因此,近代民法理论才确立了善意取得、保护善意第三人、表见代理等民法基本原则

以上就是有关代持股东帮隐名股东承担债务的具体情况,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了解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咨询,具体情况下有关债务的处理还应当结合实际的生产效益来处理,但涉及到股权转让的情况还需要由股东大会来进行表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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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隐名显名股东股权可以吗?
代持隐名显名股东股权显然是可以的,但相关情况需要由隐名或者显然股东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为了避免后期发生代持股权的矛盾和争议,还需要签订协议对相关事项进行认定,并明确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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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股东和股权代持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
可以说《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在原则上认可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认为股权代持协议当然有效则是一种误解,因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如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股权代持协议将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此外需引起注意的是,本条仅仅明确了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地位,但并未明确实际投资人的合法股东地位;明确了依照股权代持协议保护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权益,但对于实际投资人能否享有股东权益问题,仍然规定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实践中,股权代持协议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的情形还有:公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以股权代持的形式经商的;外商为规避外资准入政策,通过与境内企业或个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以隐名股东身份投资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和政策禁止或限制外商进入的行业的;隐名股东规避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显名股东名义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的。
(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
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显名股东很可能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之约定,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名义股东不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显名股东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
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第二十五条原则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隐名股东如果想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光凭一纸代持协议是不够的。根据司法解释,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法院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之后,隐名股东才能够成为显名股东并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四)显名股东的债权人针对显名股东股权强制执行的风险
在股份代持结构之下,股份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其在法律上将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如果有第三人(主要是显名股东的债权人)获得针对显名股东的法院生效判决,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在这种情形下,隐名股东能否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该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提出执行异议)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综合上面所说的,名义上的股东对于自己的风险来说是特别大的,毕竟在公司里面只有实际的股东才能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作为一个投资人想要以其它人来代持的话,那么在签订合同时候就要协商好,尽量用法律的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朋友是公司的一个股东,是代持股东,前不久公司出现了债务,朋友帮助一个隐名股东承担了相关的债务,现在想要追偿,所以请问一下有关于代持股东帮隐名股东承担债务后要怎么办?
[律师回复] 代持股东帮隐名股东承担债务后可以由公司的股权来进行赔偿处理,我国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对于代持股东是有义务帮隐名股东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的,有关赔偿可以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来进行。
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

一,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三,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第一种关系仅涉及两个个体,属于个人法范畴,所以如果两者出现争议,只要能证明两者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则实际股东的出资至少应从债权角度上得到确认。但问题是,股权对实际股东来讲往往比因代出资产产生的债权更为重要。在实际股东要求确认股东身份的问题上,有人认为应视股权代持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并享有股东权益、承担相应股东义务和责任,则应应认定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
在第三种法律关系中,保护真正权利人和保护善意第三人是一对矛盾。在这个信息纷繁复杂的世界,要求交易者探究公司登记之外的隐名股东几乎不可能,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正是因此,近代民法理论才确立了善意取得、保护善意第三人、表见代理等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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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隐名股东有股东资格吗?
隐名股东是不具有股东资格的,所以不具有股东固定的权利,股东权利有多种,包括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还有股东有优先购买股份的权利,但是如果隐名股东,就不具备这样的权利,因为他只是一个投资人,不具有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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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朋友投资了一家国有企业,他虽然投资但是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所以他的股份由国有企业代持,我朋友觉得他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请问国有企业代持隐名股东股权隐名股东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隐名股东“显名化”障碍
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股东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成为实质性的股东(即“显名化”),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6] 因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公司法》第71条第2款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加以限制[7] ,隐名股东的显名化实际上是名义股东将其代持股权转让并变更登记给隐名股东,《公司法司解三》对此给以相应的限制以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有其合理性。因此,如果未能满足“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这一条件的,隐名股东将不可能显名。
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资合性,公司法并不限制股东对外转让股份,因此隐名股东的显名不存在上述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这一障碍,而新三板挂牌和证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更为方便。
(二)名义股东因其个人债务问题而使代持股权被采取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名义股东可能因其个人债务问题被诉,从而使登记在其名下的代持股权也成为保全和强制执行的标的物。虽然,法律、法规并未对隐名股东能否以其实际出资为由对保全和执行措施提出异议,但这种被保全或强制执行的可能性确实给隐名投资人的投资权益构成威胁,特别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
(三)名义股东离婚或死亡时,代持股权被分割或继承风险
因代持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当其离婚时,其配偶可能会将该代持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加以分割;而当其死亡时,其继承人可能将该代持股权作为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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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早在几年前的时候,看中了该公司的发展,就给暗中投资并且成为了隐名股东,只是最近涉及到那个股权代持的问题,他就想要了解一下对于隐名股东股权代持协议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隐名投资人(实际股东,以下简称甲方):
  显名投资人(名义股东,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股东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如下条款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实际出资额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元,其中甲方实际出资 元,乙方实际出资 元。
  甲方出资方式为(现金/实物),该出资在 年 月 日已全部到位。
  公司成立后,甲方不得抽回资金,逃避责任和风险。
  甲方对公司股份的认购出资,交由乙方以乙方名义对公司投资。
  第二条 责任承担与利益分配
  乙方为公司股东,载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其他公司或工商登记资料。
  甲乙双方均以自己的实际出资通过乙方向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如乙方先向公司承担责任后,其有权向甲方追偿应由甲方承担的相应份额。
  乙方以其名下在公司的投资比例取得的盈余分配,按甲、乙双方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分配。
  甲乙双方在公司的增资扩股、配股权,按甲乙双方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享有,但需以乙方名义与公司产生法律关系。
  第三条 股权转让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甲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乙方须配合甲方实现该优先受让权。
  乙方转让股权全部的,由甲、乙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产生新的显名投资人的名义,按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在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新的显名投资人为公司名义股东。
  第四条 权利限制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出质股权,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如由于乙方的债务纠纷,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时,乙方必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条 保密条款
  乙方对此协议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甲方同意或本协议约定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竞业禁止
  乙方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谋取私利,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侵占公司财产和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和民事责任。
  第七条 其他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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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代持股份是否合法
股份代持的行为原则上是合法的,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股份代持,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隐名股东跟显名股东之间签的股份代持协议,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有效,但股份代持,对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都有一定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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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股权代持之股权被显名股东转让了,隐名股东能追回吗
[律师回复] 鉴于股权代持可能存在上述法律风险,笔者建议拟采用股权代持结构的商业主体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  
(一)股权代持协议效力风险的防范措施  可能影响股权代持协议法律效力的主要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三)项中提到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禁止或限制隐名股东实施投资行为或投资于特定行业。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实施投资行为的人,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特定行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此时,尽管股权代持协议本身并不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但却可能因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认定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在股权代持协议架构之下,前述法律风险无法得到有效规避。因此,投资者需要采用其他可能的形式规避前述风险。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用下述交易结构规避前述风险:投资者
A将其投资资金借贷给
B,由B投资于A拟投资的公司
C,形成B对C的股权。之后,A和B签署债务清偿协议,约定以B对C的股权未来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在扣除B的成本以及A承诺支付给B的相应报酬后,全部支付给A,以清偿B对A的债务。为保障B的债务的履行,B可以委托A行使股权并将其对C持有的部分质押给A并履行必要的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风险的防范  此类风险来源于显名股东,因此其防范应着眼于显名股东。具体防范措施包括:  
1.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显名股东是名义股东,股东权利只能以他的名义来行使。因此,隐名股东要控制公司,必须约定好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比如行使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通过隐名股东同意,显名股东必须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必要时,甚至可以要求显名股东将某些股东权利的行使不可撤销地委托给隐名股东、其职员或其信任的第三人,并提前出具行使股东权利的必要手续。这样的约定可以有效保障隐名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2.排除显名股东的财产权。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显名股东行使其名下股权的财产权,侵害隐名股东的财产权益。当显名股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个人财产,因而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或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样就确保了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  
3.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予以公证。由于显名股东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标的公司的股东,如果其蓄意实施侵犯隐名股东利益的行为,隐名股东往往难以完全及时有效地制止该行为。因此,最好在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时就对显名股东损害隐名股东利益的情况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会对显名股东起到威慑作用,增加其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侵害隐名股东利益的成本,使其违约行为得不偿失,从而减少其实施侵害隐名股东利益的行为的可能性。  
(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的防范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隐名股东尽管享有投资权益,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为防范此类风险的产生,隐名股东应当将股权代持协议向公司和其他股东予以披露,并争取要求其他股东(须过半数)提前出具同意显名股东向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声明,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显名股东债权人针对代持股权强制执行的风险  在法律上,显名股东是被代持的股权的权利人,代持股份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如果判决显名股东对第三人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而显名股东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  对此,笔者建议可以考虑采取下列措施防范代持股份被强制执行的风险:通过信托的方式实现股份代持;在股份代持协议中明确排除显名股东针对股份享有的财产权利;要求受托人将其名义上持有的代持股份以委托人为质权人设定质权,质押给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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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代持股和隐名股东有什么区别?
显名代持股和隐名股东的区别包括隐名股东是实际的投资人,显名的股东是约定将隐名股东按照自己的名义出资的当事人,隐名股东是规避法律或者其他原因出资,显名股东是没有出资但是资料上记载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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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与代持股东的风险是什么
隐名股东和代持股东的风险可能会存在签订合同被否定的情况,也有可能股权会被恶意转让,导致隐名股东无法主张自身利益的风险等,所以在入股的时候应当对各种风险进行分析并采取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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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二伯是做生意的,偶尔也会投资一些小公司担任隐名股东享受年底分红之类的,不管理公司,但是我二伯说其实按道理他投资了企业应该是有股份的,但是据他说他咨询了公司说的是他是隐名股东,股权是由其他股东代持的,权力也是代行,那二伯就觉得那他不是就跟没拥有股份差不多的,所以就想问问隐名股东与股权代持的关系是什么?
[律师回复] 处理股权代持问题应区分内外法律关系,分别对待。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是内部法律关系,可以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但不能约束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可以根据股东的记载相互确定身份、主张权力义务。在股东与公司外部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上,应坚持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相关权益。在此说明以下几点:
(1)当纠纷涉及内部关系时,股权代持问题首先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尽可能尊重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2)隐名出资涉及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一般为股权确认纠纷,此类纠纷可根据构成股东身份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等综合判断。
(3)涉及股东与公司外部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时,应坚持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相关权益。
(4)特别强调一点,股权代持不能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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