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8-01
浏览10w+
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4年
专家导读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意思是两个以上的商家必须是以两个不同的身份来进行投标,是不能够联合在一起进行投标的,我们国家对于政府进行采购是有相关的管理办法,根据该法条的第三十四条规定,实际上是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旳。
{ArticleTitle}

一、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是什么意思?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意思是不允许“两个以上供应商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在当代社会,很多的商业活动都是需要一些招标或者投标的行为的,这样的话才能够十分公平的确定一下哪个人员能获得权利,但是同时有关法律也表明了是可以两个商户共同投标的,只不过现实中很多的企业是排斥这种行为的。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9k字,预估阅读时间13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96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是什么意思?
一键咨询
  • 176****306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662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811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34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000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437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2****833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422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808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011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368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038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020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884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345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接受投资者以专利权投资合法吗?
接受投资者以专利权投资是合法的,这是由于专利权隶属于知识产权,而《公司法》之中明文规定了公民或者是公司可以知识产前来投资、入股。公司在接受投资之前,需要确定一下投资者是否拥有专利权的处分权。
10w+浏览
知识产权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合伙型联营具体是什么意思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合伙型联营具体是什么意思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10w+浏览
公司经营
联合体投标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所谓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对于联合体投标可作如下理解:  
1、联合体承包的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形式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者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而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完工的可靠性。如果属于共同注册并进行长期的经营活动的“合资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联合体,则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称的联合体。  
3、联合体的组成是“可以组成”,也可以不组成。是否组成联合体由联合体各方自己决定。对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也有相应的规定。这说明联合体的组成属于各方自愿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为。  
4、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也就是说,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的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主体(多个主体的情况下)的名义进行,即“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则需要依据联合体各方订立的合同为依据。  
5、联合体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6、联合体共同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对此《建筑法》第二十七条有类似的规定。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396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评审该如何面对联合体投标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出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越来越多地出现联合体的面孔,政府采购法律对联合体投标也作了积极而明确的规定,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相对供应商单个个体投标而言,联合体投标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显得比较复杂,特别是关键的评标工作往往令专家们无所适从。  政府采购项目通常为批量性项目,规模较大,一般情况下,一个供应商难以完成,让少数供应商中标容易形成垄断,很不公平,也容易加重中标企业的负担。允许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投标不但可以分散市场压力,而且能让更多的供应商获得政府采购形成的商业机会。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采购项目通常为复合型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往往含有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中两个或三个对象,如网络建设,既有服务内容,也有货物内容,需要多个供应商联合完成。另外正是由于政府采购项目多为批量性项目或大型项目,对供应商的要求较高,单个中小企业一般没有资格参与,即使允许中小企业参与,由竞争能力不强,一般很难拿到采购合同,允许它们成立一个联合体,壮大实力,优势互补,提高竞争力,有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因此,鼓励联合体投标,可以发挥联合体各企业的特长为具体的采购项目服务,可以让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有机会进入政府采购商圈,能够更好地实现公平竞争,更好地贯彻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联合体投标评审中遇到的难题  政府采购招标项目是需要通过评审确认中标供应商的,在评审过程中,专家们发现对联合体投标很难评审,面对多项评标要素,联合体各方尽量规避自己的“弱项”,悉数将各自的“强项”展示在投标文件中,针对这样的情况,究竟该如何取舍、如何客观公正地做好评审工作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某大型计算机系统集成招标项目,该项目既有工程安装,也有硬件设备的采购,系统集成商或硬件销售商单独投标都会觉得很有压力,于是集成商与销售商组成联合体投标就成了较好的选择,在12个投标供应商有4个联合体投标人,进入评审阶段后,专家们发现联合体投标文件在制作上呈现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联合体各方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营业执照、银行资信、财务状况、技术资质、历史案例等评标要素提供自己的评标依据;另一种类型是联合体各方在提供评标依据时有选择性地将各自的“强项”展示中投标文件中。  针对联合体投标文件的实际状况,专家们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坚持取“强项”,他们认为既然是联合体投标,本身就存在一个优势互补的问题,取联合体各方的“强项”作为评标依据是理所当然的事;与之相对立的观点认为应取联合体各方的“弱项”,他们认为按照管理学中的“木桶理论”,决定木桶储水量的并非最长的木块,而是归短的木块,因而能够真正衡量联合体履约能力的当然是资质较弱的一方,如在评审时取联合体各方的“强项”资质材料作为评审依据,遇到由任意多个个体组成的联合体,进而可能在每一项评标要素都能做到“最强”,势必会产生不平等竞争,所以取“弱项”较合理。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96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不接受任何贿赂什么意思
也就是不接受贿赂行为。贿赂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金钱或其它利益,以排斥竞争对手,获得更大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投标联合体招标,电梯招标,怎么办?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可以。母公司只是分公司的控股公司,这是两个互相存在的公司。所谓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 1、联合体承包的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形式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者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而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完工的可靠性。如果属于共同注册并进行长期的经营活动的“合资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联合体,则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称 的联合体。    3、联合体的组成是“可以组成”,也可以不组成。是否组成联合体由联合体各方自己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联合体投标一方可以无资质吗
若联合体中标,其成员需共同与招标人签署合同,不可单独行动。所有成员须对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一方违约,采购方可向任意成员追责。联合体内部协议不得作为对抗招标人的依据。所有成员需协同合作,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政府公开招标,我以联合体的名义投标,中标后会受到什么样的处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可以。母公司只是分公司的控股公司,这是两个互相存在的公司。所谓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
1、联合体承包的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形式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者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而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完工的可靠性。如果属于共同注册并进行长期的经营活动的“合资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联合体,则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称 的联合体。   
3、联合体的组成是“可以组成”,也可以不组成。是否组成联合体由联合体各方自己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快速解决“建设工程纠纷”问题
当前396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联合体投标,电梯招标,电梯招标的区别?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可以。母公司只是分公司的控股公司,这是两个互相存在的公司。所谓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 1、联合体承包的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形式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者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而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完工的可靠性。如果属于共同注册并进行长期的经营活动的“合资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联合体,则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称 的联合体。    3、联合体的组成是“可以组成”,也可以不组成。是否组成联合体由联合体各方自己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96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不接受任何贿赂是什么意思
也就是不接受贿赂行为。贿赂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金钱或其它利益,以排斥竞争对手,获得更大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投标,联合体招标,电梯安装公司,怎么签合同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可以。母公司只是分公司的控股公司,这是两个互相存在的公司。所谓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 1、联合体承包的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形式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者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而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完工的可靠性。如果属于共同注册并进行长期的经营活动的“合资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联合体,则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称 的联合体。    3、联合体的组成是“可以组成”,也可以不组成。是否组成联合体由联合体各方自己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建设工程纠纷 > 工程招投标纠纷 >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是什么意思?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