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8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转让土地产生的收入应当计入企业当月的应纳税额里面,按照25%的税率执行。企业名下土地需要转让的,可以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的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买卖、出租等。
{ArticleTitle}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缴纳企业所得税

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土地转让时,土地收入与税法允许扣除的成本有增值额的,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于土地转让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将土地收入与税法允许扣除的计税成本与企业全部的经济业务一起进行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0的,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非居民企业为20%。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确有困难的,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1、买卖。

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广泛的方式,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由于“买卖”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要表现形式,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权“买卖”。

2、抵债。

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权买卖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和价金的支付是对等进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价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债视为已付之价金。

3、交换。

以交换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价金,而是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以此取得受让人提供的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4、作价入股。

作价入股介于买卖和交换之间,既类似买卖,又类似交换。说它类似买卖,是因为将土地使用权用来作价,所作之价如同买卖之价金;说它类似交换,是因为土地使用权被用来入股,所得之股如同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综上所述,企业名下有土地不用的,可以将其转让出去,转让土地会产生一笔收入,这个算入企业总收入,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目前执行的税率,企业应纳税额乘以25%就可以算出需要缴纳的税费金额。如果企业属于小微企业,在税收上还有优惠政策。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5k字,预估阅读时间12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34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土地使用权转让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一键咨询
  •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870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018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220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730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86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035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2****166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263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174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065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658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53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537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23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721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股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股息收入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但并不是所有的股息收入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未缴纳土地使用税,未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后果?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企业不交土地使用税最严重会有按《税收征管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相关法律规定:《征管法》 第四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偷税漏税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一)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熟悉:违反税法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如:罚款金额、倍数、比率) 重点:对偷税行为的处罚(结合综合题) 偷税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也给予同样的处罚。 偷税额1万元以下1—10万10万元以上 偷税比例10%以下10—30% 30%以上处罚征管法处罚: ①补税 ②滞纳金 ③罚款偷税数额50%—5倍。 刑法处罚: ①罚金:1—5倍 ②判刑:3年以下有限徒刑刑法处罚: ①罚金:1—5倍 ②判刑:3—7年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房地产企业尚未开发土地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1、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务部门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47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2、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取得的土地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至再次变更该项土地权属期间按照规定税额缴纳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规定,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缴纳所得税吗?
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10w+浏览
企业办学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缴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企业办学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缴纳?
对你公司通过出让或转让的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自学校建成次月,你公司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的规定,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办的学校需要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2、纳税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验收手续而已经使用的,自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其房产价格尚未入帐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征税,等工程验收结算后,再按入帐后的价格进行调整,并办理税款的退补手续。
3、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2、法人代表证明书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4、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5、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6、银行《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
7、土地使用证原件(经年检)
8、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及备案表
9、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
10、银行法人代表证明书、银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
1、银行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
2、房屋所有权证明书复印件
1
3、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1
4、土地使用权出让(租凭)合同复印件
1
5、职代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改制企业提供)
1
6、宗地图复印件3份
1
7、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集体土地抵押提供)
1
8、其他应提交材料
国有土地使用证怎么查询?
1、到当地国土部门查询,要注意看证书是否办理出让.现在的出让金标准较高。国土资源部发过一个文,自然人可是凭自己的身份证查询土地宗地的登记情况。
2、系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权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证中心,申请调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相关内容即可。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4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月报,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房地产企业应该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地产企业应该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186号)
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签订后就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在每期开发项目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直到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计税依据和纳税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令第483号)
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第015号)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186号)虽只规定纳税义务时间,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是经国土部门确定有关单位组织测定的。所以在申报时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财税18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申报缴纳。
2、注意免税土地面积和扣除时间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4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015号)和《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140号)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物业用房以及在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符合免税条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对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相关项目所占用的土地应在建成交付使用时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应按实际占用面积从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规定交付土地时间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3、注意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及计算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89号)第二条
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房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明确了购置新建房品房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对应的也就是说作为出售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的终止,因为对同一块地是不能重复征税的。财税186号文件规定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对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理解也应为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如果合同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交付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如果合同未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合同签订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这样纳税起始日和终止日衔接一致,避免重复纳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个开发项目在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随着房产的不断销售,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到商品房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就要注意计算方法,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月比例扣除法较为合理。
即本月应纳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月单位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免税占地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分摊面积以合同规定交付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进行统计)月单位税额年应纳税额÷12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建筑面积÷可售建筑总面积)。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所得税罚金滞纳金缴纳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不能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10w+浏览
税务类纠纷
企业没有生产,是否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只要取得某块土地使用权,即产生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义务,与有没投入生产无关。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634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房地产企业未开发的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1、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务部门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47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2、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取得的土地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至再次变更该项土地权属期间按照规定税额缴纳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规定,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4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回迁房企业所得税需要缴纳吗?
回迁房企业所得税不一定需要缴纳,如果纳税人是个人而并非是开发商等的企业,那么就不存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如果是企业,那么回迁房在被售卖出去之后,是需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的税额的。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征地拆迁 > 土地承包 > 土地使用权转让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