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残疾赔偿金赔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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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残疾赔偿金赔的,因为根据我们国家规定的赔偿金的发放的要求是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活动中提出的,但是是否会得到支持,最终的判决还是根据法官对案件情况的梳理再得到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残疾赔偿金赔吗?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残疾赔偿金赔吗?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残疾赔偿金赔的,因为根据我们国家规定的赔偿金的发放的要求是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活动中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对于物质损失的界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因此,残疾赔偿金不属于与物质损失,未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所以不能就残疾赔偿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二、伤残赔偿金可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而已,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受害方可以单独提起民事索赔诉讼!

不论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都不予支持

1、对于刑事案件无论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都不会被法院受理的。

法律依据是:2013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代社会,刑事附带民事类型的案件大多数都是发生在故意伤害罪中的,因为故意伤害会导致人员受到严重的伤害,当然这种严重的伤害就是属于一种残疾,只要定位残疾之后就会得到一定的赔偿,是完全可以通过具体的诉讼请求中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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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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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残疾赔偿金不属于与物质损失,未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前撼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能成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成立,但可以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解释》第160条第2款规定,人民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
根据《解释》第138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或赔偿范围仅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不予受理;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亦不受理。
根据《解释》第139条和第140条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况人民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
(1)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完不予受理。但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首先,这里所指的“犯罪行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指控的涉嫌犯罪的行为,而不要求是人民以生效裁判确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被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因其行为遭受损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最终没有被人民以生效裁判确定为犯罪行为,也不影响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进行。最高人民《解释》第160条第1款规定,人民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其次,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最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造成的物质损失。最高人民《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2条对这一方面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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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有残疾赔偿金吗?
刑事附带民事不一定有残疾赔偿金,若是受害者并没有残疾、或者虽然残疾但并非是刑事案件当事人的缘故致残,那么就具有可能并不需要支付残疾赔偿金。若是被害人有权获得残疾赔偿金,也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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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2款的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
2006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讲话精神: “确定附带诉讼的赔偿数额,应当以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为基本依据,并适当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死亡补偿费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最高法院刑一庭主编 《现行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2007年修订本,第167页。裁判文书又不能将“讲话”作为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了精神损失不是物质损失(尽管以物质形式赔偿),而被害者及亲属的精神痛苦已能通过国家对加害人的严厉的刑罚惩处得到相应抚慰和弥补。因此在“刑附民”诉讼中不支持精神损失赔偿是有其合理性的。
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该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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