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需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是由用人单位发起的,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并经双方达成一致。法律并未规定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需支付经济补偿。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立法者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做了一定限制。”(参见全国人大法工委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176页)
所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并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被迫辞职”获得经济补偿的条件
实务中,一些公司存在克扣员工工资,停发、少发或拖欠工资行为,还有一些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还有的公司让员工在有毒、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员工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还可获得经济补偿金。这就是实践中通常所称的“被迫辞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被迫辞职”: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依照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需注意的是,劳动者要想获得“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至少需满足两个条件:
(1)用人单位确实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
(2)劳动者辞职时应当向用人单位明示告知辞职理由是因为用人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除非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被迫辞职才可以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之后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有可能是劳动者提出的,也有可能是用人单位提出。在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要注意,如果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