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的无罪辩护从哪些方面进行?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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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故意杀人罪的无罪辩护可以从证据不足、罪疑从无、程序违法等方面进行处理,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还需要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发生,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来判决。
故意杀人罪的无罪辩护从哪些方面进行?

一、故意杀人罪的无罪辩护从哪些方面进行?

1、从“证据不足”入和“罪疑从无”进行无罪辩护

罪疑从无原则是指对犯罪事实不清,犯罪证据不足的刑事疑难案件作出无罪推定的一项刑事证据原则,也是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和体现现代刑事诉讼价值客观要求的诉讼原则。

新的《刑事诉讼法》 引入罪疑从无原则,给律师无罪辩护创造了机会。证据必须形成证据体系,即完整的证据链条。若证据不能形成体系,证据链条脱节,指控将不能成立。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从“程序违法”进行无罪辩护

程序辩护是比较新的辩护方法。通过分析和指证控方程序违法,从而否定违法取得的证据,是控方的指控失去有力证据的支撑,从而得出被告人无罪的结论。该思路来源于西方的“毒树之果”理论。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3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回避规定、违法管辖规定取证,尤其是逼供、诱供骗供都是法律禁止的,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按照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文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以上就是故意杀人罪的无罪辩护处理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应当基于实际的犯罪事实而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向司法机关咨询,辩护律师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合法的辩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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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时,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审查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四、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应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以后发生纠纷埋下种子。
五、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合同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对合同草稿的每一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合都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六、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
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如需经批准或登记,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记手续。
2、如果合同中约定须经公证后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或盖章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质物交付的法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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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怎样进行辩护
[律师回复] 对于故意杀人罪怎样进行辩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从犯罪构成理论入手作无罪辩护故意罪的构成要件有: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均可构成。
2、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罪。
3、直接故意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4、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从“证据不足”入和“罪疑从无”进行无罪辩护罪疑从无原则是指对犯罪事实不清,犯罪证据不足的刑事疑难案件作出无罪推定的一项刑事证据原则,也是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和体现现代刑事诉讼价值客观要求的诉讼原则。新的《刑事诉讼法》引入罪疑从无原则,给律师无罪辩护创造了机会。证据必须形成证据体系,即完整的证据链条。若证据不能形成体系,证据链条脱节,指控将不能成立。《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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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应从哪几个方面进行?
刑事辩护应从被告方所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轻,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认罪态度好,有重大立功表现,不是主要的犯罪行为实施人等方面进行辩护,但是在辩护时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并且要遵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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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兄弟因为一点利益不小心故意杀人,现在想找一个律师做辩护,故意杀人案无罪辩护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你问的故意杀人案无罪辩护辩护词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1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地查阅了该案的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参与了本案的庭审,根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向本案的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和慰问,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不持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另外被告人存在一些法定、酌定从轻、减轻量刑的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属间接故意杀人。
在刑法中,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这些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都是受害人死亡的表现形式,所以区别以上罪名的核心在于主观特征。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1自始至终都没有表现过希望剥夺被害人4生命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1在本案中,没有直接杀人的故意。被告人1的行为应当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1、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原因来分析,被告人并没有想杀死被害人的直接故意。根据1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可以看出,被告人1前去被害人家里的原因,是向被害人解释其不再与3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3的询问笔录可知,被害人4曾去被告人住处找过被告人,想说说此事,但是被告人没在家。被告人得知后就产生了主动找被害人解释的想法,并把2骗至郓城,让其充当自己的男友。但因被告人与被害人在解释的过程中发生争吵,被害人欲上其家二楼辱骂,随后两人发生厮打,2在阻止过程中被被害人抓伤。在2抓住被害人之际,被告人趁机作案。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之所以用斧头砸被害人,其直接的目的是想阻止被害人辱骂、厮打,主观上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如果被告人想杀死被害人,在进入被告人家里后,可以直接行凶,没必要与被害人争吵,更没有必要骗2过来充当其男友。
根据3的叙述,3回家搀扶被害人时,“当时感觉到她的手还是热的”,被害人的尸检报告也没有得出被害人确切死亡的时间,也就是说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没有造成被害人立即致死。换句话说,被告人1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只是放任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不难看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间接故意的特征,应当认定犯罪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杀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这种间接的心理状态同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
2、从双方的矛盾激化程度上看,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在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以前两人素不相识,虽然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丈夫3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严重伤害了被害人,威胁到其婚姻家庭。在某种程度上来讲,被害人在见到被告人时与其争吵对其辱骂也可以理解。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被害人的行为无疑也激化了两人之间的矛盾,刺激了被告人,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也就是说,在本案中,被告人1与被害人之间以前是没有矛盾的。被告人不具有杀死被害人的直接故意。
3、从犯罪动机和目的的角度看,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本案是由家庭纠纷、婚姻纠纷所引起的,被告人去找被害人的目的是想去说和、解释其与3的关系,没有伤害被害人的动机。从整个案卷所显示的内容中可以看到,无论是被告人供述,受害人家属陈述,还是证人证言中,都没有显示出案发前被告人有杀死被害人的意思表示。
4、从被告人使用的工具来看本案。根据本案案卷材料可以得知,被告人自从买到斧头之后,一直没有回家,所以一直携带着。从被告人把2骗至郓城,冒充其男友,在去被害人家里前喝白酒等行为,不难看出,被告人是害怕与被害人或其家人发生矛盾。辩护人认为,这把斧头所起的作用,首先也是被告人1为给自己壮胆用的,是为了预备防卫,而不是为了预备伤人,更不用说是预备杀人了。被告人到了被害人家里后,由于发生争吵、厮打,场面迅速恶化,这一点是被告人没有预想到的。在慌乱和酒精的刺激的情况下,被告人临时起意的犯罪行为应属于激情犯罪。
综合以上几点的分析,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1的行为,并不是预谋犯罪,应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二、被告人1具有以下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社会表现良好。
2、被告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也应当考虑。本案的发生,是一场悲剧,给受害方家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向法庭深深忏悔。被告人深知自己一时的过错造成了终生不能挽回的结果,诚心对受害人家庭表达了无比的歉意与忏悔,从中可看出,明显的悔罪态度,足以说明其突出的可教育性、可塑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颁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刑事司法解释之精神,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3、关于本案的社会的危害程度。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是被告人与被害人丈夫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所引起的,被告人采取了非法的、极端的、非理智的以及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解决方法,但是此案不同于那些实施无端杀人行为的犯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显然是较轻的。故意杀人罪虽然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但从《刑法》所规定的不同量刑幅度,也说明不能不考虑其社会危害性而一概而论。本案被告人由于一时冲动,在慌乱中实施了犯罪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这一无法逆转的后果,但就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而言,存在着值得从轻考虑的具体情节。
三, 关于量刑方面
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有如下表述:“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情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而在本案中,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的行为对矛盾的激化也是负有直接责任的。所以,在量刑中应当考虑这一因素。
综上所述,我们从被告人杀人的起因、认罪悔罪态度等几个不同的方面,说明了本案的情节并非达到 “特别严重”的程度。辩护人认为:对于被告人1,贵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综合以上情节,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原则,对于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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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属间接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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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3的叙述,3回家搀扶被害人时,“当时感觉到她的手还是热的”,被害人的尸检报告也没有得出被害人确切死亡的时间,也就是说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没有造成被害人立即致死。换句话说,被告人1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只是放任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不难看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间接故意的特征,应当认定犯罪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杀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这种间接的心理状态同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
2、从双方的矛盾激化程度上看,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在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以前两人素不相识,虽然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丈夫3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严重伤害了被害人,威胁到其婚姻家庭。在某种程度上来讲,被害人在见到被告人时与其争吵对其辱骂也可以理解。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被害人的行为无疑也激化了两人之间的矛盾,刺激了被告人,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也就是说,在本案中,被告人1与被害人之间以前是没有矛盾的。被告人不具有杀死被害人的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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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被告人使用的工具来看本案。根据本案案卷材料可以得知,被告人自从买到斧头之后,一直没有回家,所以一直携带着。从被告人把2骗至郓城,冒充其男友,在去被害人家里前喝白酒等行为,不难看出,被告人是害怕与被害人或其家人发生矛盾。辩护人认为,这把斧头所起的作用,首先也是被告人1为给自己壮胆用的,是为了预备防卫,而不是为了预备伤人,更不用说是预备杀人了。被告人到了被害人家里后,由于发生争吵、厮打,场面迅速恶化,这一点是被告人没有预想到的。在慌乱和酒精的刺激的情况下,被告人临时起意的犯罪行为应属于激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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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社会表现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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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颁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刑事司法解释之精神,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3、关于本案的社会的危害程度。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是被告人与被害人丈夫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所引起的,被告人采取了非法的、极端的、非理智的以及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解决方法,但是此案不同于那些实施无端杀人行为的犯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显然是较轻的。故意杀人罪虽然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但从《刑法》所规定的不同量刑幅度,也说明不能不考虑其社会危害性而一概而论。本案被告人由于一时冲动,在慌乱中实施了犯罪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这一无法逆转的后果,但就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而言,存在着值得从轻考虑的具体情节。
三, 关于量刑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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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们从被告人杀人的起因、认罪悔罪态度等几个不同的方面,说明了本案的情节并非达到 “特别严重”的程度。辩护人认为:对于被告人1,贵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综合以上情节,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原则,对于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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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2007年10月28日,新修订的《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该条规定,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中“证明”二字换作“提出”二字,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同时意味着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等可以是材料和意见,而不用是证据;律师可以针对检察院指控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辅助以材料和意见等,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二、辩护策略的选择
律师作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其职责是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前提下,依法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但是,面对同一个被告人,如何选择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非常关键,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下,似乎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不能兼顾,意味着律师选择了作无罪辩护就必须放弃作罪轻辩护,选择了罪轻辩护就必须放弃无罪辩护。因此,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策略的制订、辩护技巧的安排尤为重要。
三、罪轻辩护
在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中,律师经过详细阅卷,会见,向被告人释法等工作,并排除事实、证据、认定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后,在案件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律师就只能做罪轻辩护,这样处理既符合案件实际,又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罪轻辩护的要点,是要全面搜集被告人可能免除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我个人觉得,酌定情节也是很关键,不能忽视,应多方面搜集。律师可以在法庭辩论或者书面辩护词中,明确说明被告人具有几个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几个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向法庭进行突出的阐述和提示。
四、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的兼顾
虽然当前的刑事审判实践中,律师作无罪辩护被法院宣告无罪的几率比较低,但如果案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不大、不符合犯罪构成等因素,律师就应当勇敢的进行无罪辩护;另外,被告人坚持无罪供述,其本人和家属均要求律师作无罪辩护的情况下,律师可以与被告人达成统一的辩护意见,进行无罪辩护。
但是,在律师经仔细研究发现,案件符合犯罪构成,而被告人坚持作无罪辩护的情况下,律师是不是一定放弃罪轻辩护呢?我认为,可以就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进行兼顾考量,具体操作上,可以在对案件提出无罪辩护的意见和材料的基础上,提出假设性的辩护意见,即假设被告人被认定为有罪的情况下,提出可以免于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意见,可以这样表述:“下面发表假设性辩护意见:在被告人被认定有罪的情况下,提出以下假设性辩护意见,被告人具有以下免于处罚、从轻或减轻的犯罪情节,即被告人具有几个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几个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望法庭考虑和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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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庭审答辩应从哪些方面进行?
1、原告据以起诉的事实或理由是否成立。2、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原告起诉的证据是否充足。4、答辩人对本案是否负有责任或双方责任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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