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二、工资支付的形式是什么?
(一)工资作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主要支付形式有两种:一是以货币形式支付,二是以实物形式支付。一般来讲,工资主要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支付。”
(二)其原因有三: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是价值尺度。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担负交换手段、支付手段的职能,在经济生活中起媒介作用。以货币作为支付形式有利于充分调动劳动者积极性,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3、以货币形式作为支付工资的基本形式,符合国际上通用的做法。可以加强对工资分配的管理,使劳动者个人收人货币化、规范化。这将有利于统计各种工资性收人,提高收人分配透明度;加强对用人单位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财务监督,抑制工资外收入扩张。也有利于建立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三、工资支付的法律保障有哪些?
第一、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克扣劳动者工资是指在正常条件下,劳动者履行了劳动的义务,并按规定的质量和数量完成了生产和工作任务,应当得到的劳动报酬被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予支付的行为。拖欠劳动者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都是对劳动者报酬权的侵犯,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第二、破产企业首先要支付单位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工资。”这是企业破产时,对劳动者工资支付的法律保障。
工资支付的形式,一般是按照货币的形式来支付,不能用其他证券或者实物券来代替。因为,在当下的环境中,货币是有价值尺度的,它能够很好的衡量员工的劳务价值,并且能够便于劳动者的比较,能够很好的利用同工同酬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