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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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单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结束以后的三个月之内,对于行政单位的决定,当事人如果存在争议的话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后行政部门就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
行政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多久

一、行政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多久?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满180天。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 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 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

(2)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申请执行的时间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十日后且在自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二、哪些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

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目前行政强制法把这个范围抽象扩大了,有两种情况:

1、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

2、符合特定条件时对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

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并且符合一定条件时,广泛的行政机关都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比如交通局拍卖扣押车辆抵缴罚款,国土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等等。

其实关于行政强制执行这件事情是必须要根据当时的情况分析的,比如说法律上规定的对行政单位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是15天,那么超过15天没有申请行政复议的就必须要执行了,在不执行的情况下,这时候行政单位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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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部门行政强制执行权
规划部门也是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因为规划部门是属于政府机关有权利作出处罚所作出的处罚,就是属于行政处罚,如果被处罚的人预期没有履行决定书的内容的话,那么规划部门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由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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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政部门有强制执行权
从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中了解到,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不过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广泛的行政机关都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比如交通局拍卖扣押车辆抵缴罚款,国土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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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叔叔在外地的公司出了一些事情,就申请了法院的处理,结果只是对公司进行了罚款,他叔叔怕自己受到牵连,想申请强制执行关闭公司,我国规定的一般哪些部门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律师回复] 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目前行政强制法把这个范围抽象扩大了,有两种情况: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的拆除;
符合特定条件时对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
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并且符合一定条件时,广泛的行政机关都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比如交通局拍卖扣押车辆抵缴罚款,国土局强制拆的除违法建筑等等。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执行罚
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
执行罚可分两类:一是执行行政罚;二是执行罚。
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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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强制执行由哪个部门实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确保处罚落实的重要手段,具体由哪个部门实施看处罚事项和事由,目前我国公安、海关及税务部门都有强制执行权,如果行政机关无权执行,还可以向法院申请,由法院裁决后负责执行,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查封财产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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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部门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从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中了解到,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不过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广泛的行政机关都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比如交通局拍卖扣押车辆抵缴罚款,国土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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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村里一个有个案子闹得挺大,就是林业行政主管那边因为强制执行的事情,跟我们村里一个林地的所有者发生了纠纷和冲突。所以我想了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有关内容
[律师回复]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林业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强制执行权,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拒不履行,可能有几种情况,需要执法者查明:
1、是否存在无需履行的情形
该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已经送达给当事人,或者说,当事人是否已经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当事人没有收到,那么该决定书尚未生效,当然无需也谈不上执行的问题。如果已经依法送达,当事人已经签收决定书,则应当履行。分两种方式:自觉履行和被迫履行(即强制执行)。
2、是否存在有关的法定情形
(1)决定同意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46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2)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情形
《行政诉讼法》第56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3)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停止执行的情形。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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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对行政部门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律师回复]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 其他任何或者组织不得实施。”根据该法第十七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一般由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结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实施主体被严格限定在了有明确法律、法规授权的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两类,而且特别强调必须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性规定才可以实施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并不是说所有的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当然具有查封、扣押实施权的资格。 查封、扣押是直接对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予以暂时性控制的行政强制措施,直接影影响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因此,在实施程序上必须更加严格和规范。除遵守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规定外,行政强制法第三章第三节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实施主体、对象、程序、财物保管、处置和解除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实践中,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主体比较多。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水土保持法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等。此外,还有外汇管理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设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公安交警机构、税务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等都具有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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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是哪个部门?
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是行政机关以及法院等,行政强制执行的认定是需要由行政机关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在审查后决定是否执行强制执行,所以行政机关和法院才是行政强制执行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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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对于实施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特别规定
[律师回复]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指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为内容的强制措施。这种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强制扣留、强制约束、强制遣返、强制、强制驱散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海关等极少数实施。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为体现从严规范的精神, 该法从严格规范实施程序的角度作了规定, 要求除了遵循第十八条规定的一般程序外, 还另外增加了五项特别程序: 一是当场告知或者是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机关、地点和期限。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 应当及时让其家属知道当事人的具体情况, 防止造成当事人下落不明,其家属难以依。另外,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 比如其孩子年幼或者亲属疾病无人照料等, 如果不及时通知其家属, 还可能会引发其他事件, 给当事人及其家属和他人的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甚至危险。通知内容包括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地点和期限。如果家属在现场, 通知可以当场作出; 如果家属不在现场, 应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通过合理的方式立即通知。通知形式可以是书面, 也可以是电话。通知应当采用合理及时的方式, 能使其家属尽快知道有关情况。 二是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的, 应当在返回后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这项规定比一般行政强制措施的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的要求更加严格, 明确规定了报告的时间, 即在返回后立即报告, 使负责人能够在第一时间获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这项规定是严格规范即时强制程序的一种体现。 三是实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这一规定有利于防止任意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到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限在单行法中都有具体规定, 因此本条没有对期限作出具体规定, 仅作原则性规定。但按照法律规则, 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临时性特点决定了期限不能太长。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询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海关法规定扣留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为二十四小时, 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四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的, 应当立即解除, 不得拖延。与行政处罚不同, 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直接目的并非为了制裁当事人,而是为了达到特定的行政目的, 尤其是这种行政强制措施是针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需要具备时间、情形、实施主体的资格等各方面的条件更为严格,如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如拘传后已经查证事实、嫌疑人的事实不构成违法犯罪行为、传唤目的达到已经了解情况、醉酒人已经清醒不会作出危害行为、戒毒效果良好、隔扇治疗治愈不会出现传染情形等等,没有及时解除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 应“由上级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给予赔偿”。 五是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如果单行法中对即时强制措施还有特别的程序规定, 也要遵照执行。如在海关法中, 扣留犯罪嫌疑人需要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这就属于特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别程序, 也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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