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履行主体有哪些人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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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履行合同的时候,虽然很多情况下履行的主体都是债务人,但无可否认,债权人也是属于合同履行主体之一的。因为有些情况下,要让合同得以全面、适当的履行,光是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还不够,还需要依赖于债权人受领履行的行为。由此可见,合同履行主体包括了债务人和债权人。
关于合同履行主体有哪些人

一、合同履行主体有哪些人

合同履行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

因为,合同全面适当地履行的实现,不仅主要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同时还要依赖于债权人受领履行的行为。因此,合同履行的主体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履行也可以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但是代理只有在履行行为是法律行为时方可适用。同样,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为受领。此外,必须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符合合同的性质,第三人也是正确的履行主体。不过,由第三人代替履行时,该第三人并不取得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第三人仅仅只是居于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的地位。

二、合同的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给付的地点,履行地点直接关系到履行的费用和时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履行地点往往是纠纷发生以后用来确定适用的法律的根据。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债务人就应当在该地点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当在该履行地点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的,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履行地点仍然无法确定的,则根据标的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履行地点。如果合同约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如果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合同,说的简单一些,其实就是合同的当事人,在法律法规的要求下,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恰当的、积极的来履行自己合同义务。不过,要是当事人一方一开始就不具有履约的能力,那么可能构成合同欺诈。根据我国《民法典》中的规定,可以认定签订的该合同无效。因此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可以要求欺诈的一方做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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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行合同的主体是什么人
合同履行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因为,合同全面适当地履行的实现,不仅主要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同时还要依赖于债权人受领履行的行为。因此,合同履行的主体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履行也可以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但是代理只有在履行行为是法律行为时方可适用。同样,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为受领。此外,必须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符合合同的性质,第三人也是正确的履行主体。不过,由第三人代替履行时,该第三人并不取得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第三人仅仅只是居于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的地位。
二、如何审查合同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履约能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全面地、正确地履行合同条款所确定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权利得到完全实现的能力。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标是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和经济利益,这个目标能否实现,其基本的前提是当事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财产基础、供资能力、技术条件及良好信用。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一些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虽然主体资格合法,合同的签约人员也符合法律的要求,但没有履行合同的经济能力,造成合同得不到实际的履行,必然损害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另有一些企业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仍然与其它单位签订合同,以图达到一定的非法目的。这类行为,实质上具有欺诈的性质。所以,在签订合同时,有必要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进行仔细审查,以确保所签订的合同得到全面有效地履行,最终实现订立合同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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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怎么办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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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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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履行合同的主体是什么人 合同履行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因为,合同全面适当地履行的实现,不仅主要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同时还要依赖于债权人受领履行的行为。因此,合同履行的主体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履行也可以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但是代理只有在履行行为是法律行为时方可适用。同样,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为受领。此外,必须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符合合同的性质,第三人也是正确的履行主体。不过,由第三人代替履行时,该第三人并不取得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第三人仅仅只是居于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的地位。 二、如何审查合同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履约能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全面地、正确地履行合同条款所确定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权利得到完全实现的能力。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标是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和经济利益,这个目标能否实现,其基本的前提是当事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财产基础、供资能力、技术条件及良好信用。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一些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虽然主体资格合法,合同的签约人员也符合法律的要求,但没有履行合同的经济能力,造成合同得不到实际的履行,必然损害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另有一些企业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仍然与其它单位签订合同,以图达到一定的非法目的。这类行为,实质上具有欺诈的性质。所以,在签订合同时,有必要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进行仔细审查,以确保所签订的合同得到全面有效地履行,最终实现订立合同的目标。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状况的审查,供货能力的审查,人员、技术及设备条件的审查,履行信用的审查等。 三、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怎么办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5、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履行合同的主体应当是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履行合同的主体是什么人 合同履行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因为,合同全面适当地履行的实现,不仅主要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同时还要依赖于债权人受领履行的行为。因此,合同履行的主体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履行也可以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但是代理只有在履行行为是法律行为时方可适用。同样,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为受领。此外,必须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符合合同的性质,第三人也是正确的履行主体。不过,由第三人代替履行时,该第三人并不取得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第三人仅仅只是居于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的地位。 二、如何审查合同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履约能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全面地、正确地履行合同条款所确定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权利得到完全实现的能力。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标是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和经济利益,这个目标能否实现,其基本的前提是当事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财产基础、供资能力、技术条件及良好信用。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一些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虽然主体资格合法,合同的签约人员也符合法律的要求,但没有履行合同的经济能力,造成合同得不到实际的履行,必然损害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另有一些企业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仍然与其它单位签订合同,以图达到一定的非法目的。这类行为,实质上具有欺诈的性质。所以,在签订合同时,有必要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进行仔细审查,以确保所签订的合同得到全面有效地履行,最终实现订立合同的目标。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状况的审查,供货能力的审查,人员、技术及设备条件的审查,履行信用的审查等。 三、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怎么办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5、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代履行的适用前提和主体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代履行的适用前提和主体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规定了代履行的适用条件和代履行的主体。
1.代履行的适用必须符合3个条件:

一,已经依法作出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这里的“等”意味着包括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在内的所有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义务,都可以适用代履行。

二,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一方面,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既包括行政相对人故意拖延不履行,也包括行政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另一方面,催告是实施代履行的必经程序,只有经过催告,行政相对人仍不履行义务的,才可以决定代履行。

三,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的后果已经或者即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反之,如果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不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无须决定代履行。如此,可以进一步限制代履行的适用空间。
2.从《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看,代履行的主体既包括,也包括委托的没有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对于何时由自行代履行,何时由委托的第三人代履行,《行政强制法》没有统一规定。可以根据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的类型、所涉事务的专业性程度等因素来裁量决定。一般而言,如果义务的履行需要较强的专业技能知识,并且在该领域内存在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个人或者组织,且该个人或者组织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可以委托该个人或者组织实施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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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主体与履行主体不一致如何追责
合同签订主体与履行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将合同订立人与实际履行人均作为被告,要求合同订立人与实际履行人共同承担责任。要达到此诉讼目的,首先必须有证据证明实际履行主体与本案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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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代履行的适用要求和主体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规定了代履行的适用条件和代履行的主体。
1.代履行的适用必须符合3个条件:

一,已经依法作出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这里的“等”意味着包括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在内的所有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义务,都可以适用代履行。

二,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一方面,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既包括行政相对人故意拖延不履行,也包括行政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另一方面,催告是实施代履行的必经程序,只有经过催告,行政相对人仍不履行义务的,才可以决定代履行。

三,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的后果已经或者即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反之,如果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不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无须决定代履行。如此,可以进一步限制代履行的适用空间。
2.从《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看,代履行的主体既包括,也包括委托的没有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对于何时由自行代履行,何时由委托的第三人代履行,《行政强制法》没有统一规定。可以根据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的类型、所涉事务的专业性程度等因素来裁量决定。一般而言,如果义务的履行需要较强的专业技能知识,并且在该领域内存在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个人或者组织,且该个人或者组织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可以委托该个人或者组织实施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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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履行合同的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履行合同的主体是什么人 合同履行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因为,合同全面适当地履行的实现,不仅主要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同时还要依赖于债权人受领履行的行为。因此,合同履行的主体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履行也可以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但是代理只有在履行行为是法律行为时方可适用。同样,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为受领。此外,必须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符合合同的性质,第三人也是正确的履行主体。不过,由第三人代替履行时,该第三人并不取得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第三人仅仅只是居于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的地位。 二、如何审查合同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履约能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全面地、正确地履行合同条款所确定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权利得到完全实现的能力。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标是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和经济利益,这个目标能否实现,其基本的前提是当事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财产基础、供资能力、技术条件及良好信用。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一些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虽然主体资格合法,合同的签约人员也符合法律的要求,但没有履行合同的经济能力,造成合同得不到实际的履行,必然损害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另有一些企业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仍然与其它单位签订合同,以图达到一定的非法目的。这类行为,实质上具有欺诈的性质。所以,在签订合同时,有必要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进行仔细审查,以确保所签订的合同得到全面有效地履行,最终实现订立合同的目标。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状况的审查,供货能力的审查,人员、技术及设备条件的审查,履行信用的审查等。 三、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怎么办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5、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履行主体有哪些,合同的履行费用有哪些?
[律师回复] 合同履行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
因为,合同全面适当地履行的实现,不仅主要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同时还要依赖于债权人受领履行的行为。因此,合同履行的主体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履行也可以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但是代理只有在履行行为是法律行为时方可适用。同样,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为受领。此外,必须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符合合同的性质,第三人也是正确的履行主体。不过,由第三人代替履行时,该第三人并不取得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第三人仅仅只是居于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的地位。
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2、《合同法》第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主体和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主体和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主体和标准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交付给谁没有明确规定。从表面上看,履约保证金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似乎应该由采购人收取,但这是片面的。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政策功能,政策功能的体现应是全方位、具体的,包括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集中采购机构不能让履约保证金变成采购人手中可以任意处置中标人的武器。其实采购人不恰当地使用履约保证金的情况时有所见,如以履约保证金作为要挟条件,迫使中标人增添或改变部分合同内容,以履约保证金抵合同预付款,合同执行完毕后履约保证金迟迟不退还或被占用。从这个角度上说,履约保证金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收取,从而保持操作的连贯性、一致性,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中间方,能站在公正立场上正确处理履约问题,同时也便于对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有效控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应该遵循几个原则:一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大于合同预付款数目,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二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与投标保证金持平或稍高,技术含量高、不能准时履约将会给采购人带来巨大损失的项目,要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数额;三是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初步设想两者之间应该成反比关系,即分阶段付款条件对供应商有利时,履约保证金应该多收,反之则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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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赔偿主体是谁?
关于国家赔偿主体是国家,在国家赔偿制度中,国家是赔偿责任主体,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表现即赔偿费用由国库支出。当事人提出申请后,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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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主体和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主体和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主体和标准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交付给谁没有明确规定。从表面上看,履约保证金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似乎应该由采购人收取,但这是片面的。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政策功能,政策功能的体现应是全方位、具体的,包括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集中采购机构不能让履约保证金变成采购人手中可以任意处置中标人的武器。其实采购人不恰当地使用履约保证金的情况时有所见,如以履约保证金作为要挟条件,迫使中标人增添或改变部分合同内容,以履约保证金抵合同预付款,合同执行完毕后履约保证金迟迟不退还或被占用。从这个角度上说,履约保证金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收取,从而保持操作的连贯性、一致性,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中间方,能站在公正立场上正确处理履约问题,同时也便于对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有效控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应该遵循几个原则:一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大于合同预付款数目,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二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与投标保证金持平或稍高,技术含量高、不能准时履约将会给采购人带来巨大损失的项目,要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数额;三是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初步设想两者之间应该成反比关系,即分阶段付款条件对供应商有利时,履约保证金应该多收,反之则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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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主体和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主体和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主体和标准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交付给谁没有明确规定。从表面上看,履约保证金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似乎应该由采购人收取,但这是片面的。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政策功能,政策功能的体现应是全方位、具体的,包括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集中采购机构不能让履约保证金变成采购人手中可以任意处置中标人的武器。其实采购人不恰当地使用履约保证金的情况时有所见,如以履约保证金作为要挟条件,迫使中标人增添或改变部分合同内容,以履约保证金抵合同预付款,合同执行完毕后履约保证金迟迟不退还或被占用。从这个角度上说,履约保证金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收取,从而保持操作的连贯性、一致性,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中间方,能站在公正立场上正确处理履约问题,同时也便于对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有效控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应该遵循几个原则:一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大于合同预付款数目,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二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与投标保证金持平或稍高,技术含量高、不能准时履约将会给采购人带来巨大损失的项目,要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数额;三是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初步设想两者之间应该成反比关系,即分阶段付款条件对供应商有利时,履约保证金应该多收,反之则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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