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解除合同,但具体的也要看实际的情况;
开发商所做的宣传是否是合同条款或组成部分则很关键。按照民法典原理,如果是要约,宣传广告的内容就应当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于开发商具有约束力;如果是要约邀请,则广告宣传内容不具有相当于合同上的约束力,购房者只能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一般性的宣传广告只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如果在开发商的广告宣传中有关承诺,如关于装修、小区配套设施、房屋设计等方面的描绘和承诺是符合要约的前述特点时,开发商虚假宣传的行为就构成了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有合同违约金之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购房有损失,应当赔偿损失;如果虚假宣传与实际交付的房屋不一致已经从根本上影响到房屋的使用,则开发商在此构成了根本违约,购房者就有权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和利息,并赔偿损失。
二、开发商对房屋的虚假宣传不构成要约
开发商对于虚假宣传的行为仍然不能解脱民事责任,即法定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购房者因受开发商的虚假宣传而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开发商当然构成欺诈。对此,购房人有两种选择:
一是起诉或提起仲裁,要求撤销购房合同;
二是诉讼或仲裁请求主张变更合同内容,如根据虚假宣传的内容与实际交付房屋不一致的情况请求酌减合同价款。
综合上面所说的,开发商利用虚假的方式而骗取购房者买房已经算是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责任,但具体是否会构成角除合同的条款就要看实际的情况,只有形成要约才能对才能算是有合法的证据,对开发商形成约束力从而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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