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由出租人向法院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取回相应租赁物品以及追回欠交租金,逾期不执行就强制执行,维护出租人合法权益。
融资租赁往往出现在中金融关系中,进口器材、机械、物品的租赁是很大的一部分,中国往往是承租人,国外是出租人,在这方面双方是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的,因此需要融资租赁合同的签署,维护双方共同权益,有效解决纠纷,促进司法保护。
1、利用科技手段破解“执行难”,为租赁设备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开展机械设备融资租赁,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固定资产不固定”,这些设备都是动产,一旦发生风险,出租人首先要做的就是找到自己的设备,并将其置于自身控制范围。卫星定位装置在破解“执行难”方面不可或缺。
2、为了保证诉讼成功,在租赁合同中,德益齐公司充分利用了出租人、承租人与供货商的三方机制,最大限度地使风险责任与出租人相分离,使承租人提不出任何需要出租人承担的风险责任。
3、在三方模式仍难以保证出租人利益的情况下,租赁公司甚至不惜引入第四方参与。如为了防止机械设备出现意外事故,租赁公司引入保险公司为设备进行承保;为了防止承租人恶意欠租,隐匿机械设备,在合同中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人。
二、融资租赁存在四类风险
德益齐租赁(中国)公司出现这样的小纠纷其实很正常,据介绍,其长期以开发中小型企业客户为主,为机械、汽车、计算机等行业提供动产租赁。其开展的业务堪称是租赁行业风险最高的业务,因为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高,而以动产进行融资租赁风险更高。
融资租赁经常会出现哪类风险呢?德益齐租赁(中国)公司法务部经理郑先生向记者介绍,机械设备融资租赁的风险主要可分为四类:
1.设备质量风险,承租人借口质量问题不支付租金是最经常出现的。如在本次庭审时,路桥公司就提出,“所租设备存在质量瑕疵,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出现故障,给被申请人造成巨额损失,申请人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承租人恶意欠租风险。在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承租人无视法律规定,故意违反合同,可谓屡见不鲜。
3.越权处分风险。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的产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并无处分的权利,但是,按照我国会计法则,租赁物却出现在承租方的账目上,这就使承租方可以使银行相信其对这个租赁物拥有产权。利用这个漏洞,有些恶意承租人越权将租赁物进行抵押贷款或者转让。
4.事故风险,就是设备在使用过程发生意外,使承租方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虽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往往规定承租方对意外事故承担责任,但是由于出租方是产权人,往往难逃连带或者其它责任。
任何形式的租赁合同都具备一样性质的风险,需要双方当事人的有效防范和及时沟通进行解决问题。针对有纠纷问题的租赁案件,就需要起诉方及时掌握有力证据和强制措施。承租方不得随意私自将租赁物占为己有或者破坏。既然签署合同就要遵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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