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1、需注意试用期的期限规定,超过试用期不能再以这个理由解雇;
2、需注意举证责任,用人单位需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3、需有录用条件的相关约定,否则难以说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录用条件应当具体化,书面化,公示化,证据化。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1、保证规章制度的合法性,需经民主程序制定,已向劳动者公示,内容合法;
2、注意收集证据,用人单位需提供劳动者严重违规的证据;
3、规章制度中应该明确具体的“严重违反”标准。
(三)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1、在规章制度中对重大损害进行量化以便操作,比如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达到5000人民币以上;
2、可明确岗位职责,以便对严重失职行为进行举证。
二、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我国《劳动法》、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经济补偿办法》)等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1、劳动者的欺诈手段,基本上是提供虚假资料,如假文凭、假证件、假经历等;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入职审查制度,并且适当运用知情权的法律规定;
2、可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哪些情形属欺诈行为。
(三)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仅限于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刑事拘留、治安拘留的时候可别轻易动用这个解雇条款。但是追究刑事责任过程比较漫长,在这个过程中,劳动关系如何处理?如果当地地方法规有劳动合同中止规定的,可按中止处理。
当地无劳动合同中止规定的,可按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
(四)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提出的可不支付经济补偿。建议制作规范完善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一揽子解决双方可能存在的劳动争议。
(五)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两种解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六)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仍然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被终止合同。
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注意证据的保留,需两次书面通知,第一次通知签合同,如果劳动者仍不签,则第二次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七)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被终止合同。
依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是需支付经济补偿的,但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则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八)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明确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如果仅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被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可获经济补偿,法律并无规定,实践中通常认为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九)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依据《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应该及时告知其,并支付其工作时间内的相应报酬。超出试用期的员工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原因辞退员工。辞退员工不是随便处理就行,公司无过错不需要支付补偿金,但需要支付相应的报酬。有过错的辞退方式应该及时告知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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