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小妹儿非法买卖爆炸物案,其供称所购买的数百枚雷管被异地公安机关查扣,交纳罚款后被释放。审查起诉退回侦查咋办,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一般是什么情况
[律师回复]
一、退补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以河北赤城县检察院为例,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该院公诉部门共受理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各类刑事案件256件493人。审查后经第一次退补85件149人,退补率为33.2%(件)和30.2%(人);第二次退补44件88人,占第一次退补数的51.8%(件)和59.1%(人)。其中,2013年度的案件受理数为154件236人,
一、二次的案件退查数为33件60人,退补率为21.4%(件)和25.4%(人)。2014年度的案件受理数为101件149人,
一、二次的案件退查数为20件35人,退补率为19.8%(件)和23.5%(人)。2015年度的案件受理数为81件108人,
一、二次的案件退查数为33件54人,退补率为40.7%(件)和50%(人)。
经梳理,该院办理的退补案件具有三个趋势:从退补案件的类型来看,大多集中在多人多起、一人多起等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涉及案件的性质,主要以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诈骗、盗窃、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罪名居多,约占退补案件数的60%。从退补再退、退而不补或者补后证据仍然不足,未再移送审查起诉的数量来看,明显呈逐年增多趋势。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退而不补或者补后证据仍然不足,未再移送审查起诉作其他处理的案件共8件15人。其中2013年2件4人,2014年3件5人,2015年3件6人。从退补后案件的处理来看,经两次退补后作不起诉处理的有1件3人,占二次退补总人数的3.4%。
二、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以河北赤城县检察院公诉部门统计数据为例,近几年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案件逐渐呈上升趋势,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都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缺陷。
造成此种现象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一是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法律业务能力不强,很多都是非法律科班出身的干警办理刑事案件,如很多案件在警力不足的情况下,由县内招录的事业编制协警、辅警参与承办案件。
二是地方派出所接触的案件以民事纠纷居多,接触刑事案件的机会比较少,缺乏办理刑事案件的实务经验,无法保证刑事案件的质量。如故意伤害案件,除少数伤情严重的案件外,一般都是先进行初查,在伤情鉴定意见未有之前,通常立为行政案件,所调取的相关言辞证据顾名思义就是行政案件证据,因为给当事人和证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也都是按照查办行政案件程序而采用的相应告知文书。一旦伤情鉴定意见为轻伤以上,则再依法由行政案件转换为刑事案件,伴随着行政案件先期调取的这些行政言辞证据也应当进行转换,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言辞证据显然未列举其中,即不能直接作为刑事案件定案证据。而实践中,这类案件多数没有进行转换就移送审查起诉。
三是侦查机关少数侦查人员侦查意识、证据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致使案件证据从一开始就存在着漏洞。个别办案干警图省事、嫌麻烦,讯问(询问)笔录往往套用模板、粘贴、复制现象较为严重。就同一案件而言,有时会出现不同时间、不同阶段、不同的侦查人员却对同一个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的内容高度雷同情况,如出一辙。有时还存在同一位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段,竟然参与了在不同询问地点对多名证人的询问,看似始终供述如一,或者只是一个签名瑕疵问题,却在证据采信程度上大大折扣。如在办理犯罪嫌疑人王某、贾某某、范某某等5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一案中,涉及本案的46名证人在被询问中,竟有两名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参与了对多名证人的询问,而公安机关对每名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共有3份,而这3份笔录中,除讯问起止时间、讯问地点、侦查人员和记录人员不同外,所问答的主要内容基本一样。试想即便是一名记忆力较强的犯罪嫌疑人面对不同侦查人员的讯问,在围绕作案经过的叙述上多少也会有所差别,这很正常,也比较客观。反之,若是连标点符号都没有变化的供述内容,只能成为辩护人作无罪或者罪轻,乃至非法获取口供的口实。使得原本事实简单的案件,也需通过退回补充侦查进行纠正完善,才能达到起诉条件。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
(二)退查案件质量普遍不高,退而怠查较为普遍。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办案人员,通常要求补侦事项或者提供法庭审判所需的证据材料内容较为详尽细致,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退查后,有的侦查人员却以检察机关有自行侦查权或没有时间为由消极对待退查,对退查的案件不按照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进行补充侦查工作,明明可以找到的证人不去找、可以查清的物证不去查,往往以“查不清,找不到”为由敷衍了事。即使有的侦查人员做了补充侦查工作,但做得不到位,或是询问证人问不到点子上,或是查找的物证、书证与案件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