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无偿赠与合同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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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集体土地无偿赠与合同第一步在正文的中间明确标题;第二步明确赠与人与受赠人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现居住地址;第三步明确赠与土地的位置、面积以及规格及使用时间;第四步明确赠与土地的交付时间;最后双方没有意见进行签字即可。
集体土地无偿赠与合同怎么写

一、集体土地无偿赠与合同怎么写

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

赠与人将其房屋赠与受赠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条:赠与房屋状况

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规格: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面积: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该房屋已于年月日出租给_________(姓名)使用。

第二条:受赠人的义务

受赠人取得赠与房屋权,不得解除与_________的租赁合同,除非_________主动提出终止租赁合同。

第三条:赠与房屋的交付

赠与人与受赠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同到房地产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赠与房屋尚未交付时,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但可以适当赔偿受赠人因相信赠与人赠与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条:赠与的撤消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与:

(1)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2)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_________仲裁庭申请仲裁

第七条:合同的补充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照《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百六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赠与人:________受赠人: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集体土地赠与协议需要公证吗

赠与合同的生效并不以公证为要件,并非一定要公证。但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公证,是意思自治行为,法律也不禁止。

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

1、双方行为

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2、是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

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3、无偿行为

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无偿赠与合同不用写的很长很多,但是一定要表达清楚自己想表达的意思。如果自己一点法律基础都没有的情况下,在经济条件比较允许的情况下,最好找个律师代写,这样可以规避合同格式不对等带来合同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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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赠与就实质而言,仍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只是其中的一种形式。其中,赠与不等于转让,转让包含了赠与。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赠与,还是转让,都需经过正规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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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证赠与合同可以公证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集体土地使用证赠与合同可以公证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2008年7月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建设部《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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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给集体还是个人?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给集体还是个人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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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我们的集体的土地要赠与国家来写马路,我是农村人所以没见过什么,现在喊钱合同,所以我来问问农村集体土地赠与合同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下面就是关于农村集体土地赠与合同 相关信息,希望对你有帮助。
赠与者:受赠者:
有效证件号码:
有效证件号码:
签订地点:年月
签订时间:年月
 土地使用权赠与是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地转移给相对人,相对人予以接受的行为。而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使用者只有管理和使用的权利,没有权利赠送给别人。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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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目前在做关于土地改建的项目,所以想要都了解一下哪位知道关于土地法集体与集体的土地纠纷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按相关规定,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rn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只是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人而非所有者,从物权法上而言是一种有特殊期限的用益物权。但农民对土地之上的种植物却享有完全的所有权。由于征地不仅征收“地”,对种植在土地上的“物”也一并征收,故征地补偿不仅需要补偿被征收的“的”所有者,也要补偿种植在土地上的“物”的所有者。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经营地被征收的农民两种主体。
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三部分。
其中,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村土地所有人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征收所进行的物质补偿,补偿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承包地上的生长物的补偿,是对被征地农户财产损失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人的土地投入和收益损失给予的补偿费用,体现的是补偿性特征。安置补助费是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它体现的是补助性特征。
对于安置补助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以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因此,安置补助费既可能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能归属于安置单位或者被安置人员,在认定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形区别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也规定:“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方案要按有关规定经过民主讨论,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并接受民主监督。”
但是,上述规定均将村民集体决定的内容限于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征地补偿不是同一个概念,不是同一关系,而是种属关系,征地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费,也包括安置补助费和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村民集体决定的范畴不包括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即使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情形下,也不能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就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收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征地农民。由此可见,司法解释和地方政府规章都赋予了农民在土地征收安置方面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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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房屋产权与集体土地房产证能过户吗
[律师回复] 集体土地房屋产权定义
1.集体土地房屋产权也叫做集体产权,集体土地房屋是修建在集体土地上的,不能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私人财产,不能上市交易,这类房屋的建设是由区政府直接审批的,不到房管局登记;
2.集体土地房屋产权不能像大产权的房屋一样拥有同样的权利,也就说不能自由买卖·置换·赠与·继承等,如果购买了集体土地房屋,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出现任何损失都由交易的双方自己承担,多数集体土地产权房屋交易都是只有购房合同;
3.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产权在农村的房屋,是可以由房屋所在村镇的同村户口的人进行自由交易,不是本村户口的个人想要购买时,需要有相关部门的同意准许,购买的房屋才能作数,没有相关部门的同意购买的房屋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出现合同纠纷也是没有法律依据可以解决的。集体土地房产证是否能过户
1.按照上面的定义来讲,集体土地房屋也是可以进行房屋的房产证过户的,但是对于办理房产证过户的申请人是有一定的条件限制的。拥有农村集体土地建设房屋房产证的,只能是房屋所在村镇户口的村民或是同村村民。
2.办理集体土地房屋房产证的房屋是合法建设完成的才能予以房产证的办理,办理是需要提交的资料都有: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房屋房产证的个人的身份证明·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申请登记办理房产证的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房屋的平面图或是测绘报告和其他办理集体土地房屋房产证的相关资料。
3..还要有属于房屋所在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也就是属于房屋所在村镇的户口证明。
4.办理集体土地房屋的产权的时候,需要经过的流程如下:需要登记申请办理房产证,然后提交到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以后办理的部门会公告给办理人,办理是还需要缴纳一定额度的税费,然后记载于登记簿,后就是给予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房屋房产证人的合格的房产证。关于集体土地房屋产权定义和集体土地房产证是否能过户的两个问题,就讲解这么多,希望您在看过知识以后购买这样的房屋时候要注意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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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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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与个人间的土地纠纷
[律师回复] 对于集体与个人间的土地纠纷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土地实行承包经营制度以来,许多地方的农民为了扩大生产规模,与村民集体订立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但由于订立合同时的法律、法规、政策尚未完善,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极为简单,甚至只是口头合同,或者村集体负责人未经讨论,个人私下将土地发包。《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后,村民管理意识的逐步增强,纠纷亦随之出现。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因合同内容过于简单,村民集体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发生纠纷;
②没有书面合同,村集体要求完善合同时因承包金或使用年限难以协商一致引发的纠纷;
③合同订立时,未告知村民发包情况,后村民以该合同未经法定程序讨论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而提讼;
④国有农场土地为划拔地,农场职工承包后未经农场方同意而私自转包,农场按规定收回私自转包地,转包方与承包者发生纠纷;
⑤一地多包引发的纠纷,村集体对弃耕抛荒地在未终止原合同的情况下,就该地另行与第三者签订新的合同发包,引起原承包者与发包方违约的纠纷;
⑥合同期届满后,承包者拒不交出原承包地,甚至要求集体赔偿地上附属物或有关土地的投入成本而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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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采取蚕食的方法占用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小面积土地后将周围空闲地不断开垦,长期侵占集体土地而引发之纠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后,许多村民私自开垦荒山、荒坡,使用撂荒地,或在承包小面积土地后私自扩大用地范围,对此,村集体未加及时制止。随着土地的增值、村民组织的不断健全、规范,村组织决定收回这些原属于集体所有且并未承包的土地并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使得原使用者及村集体间产生了纠纷。
因村集体领导更换,随意否认或变更原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
村集体将土地向外发包或将荒地用来合伙开发农业时,村民未提出异议,但后来随着经济发展,对土地的投入不断增加,产生了巨大的效益,致使一部分村民心生嫉妒而将村集体与承包者诉至引起纠纷。
村集体领导在任时采取互相勾结、欺骗等手段,违法将土地发包给自己,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从而与村民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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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给集体还是个人?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既需要给集体,也需要给个人。具体来说,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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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在农村生活,现在为了生计想承包一些土地发展经济作物,对法律这方面不太懂,请问集体土地置换与土地承包,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2、关于双方互换土地经营后,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和报土地发包方备案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于采取转让的方式进行土地流转的,则需要经过发包人同意的,如果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流转,则不需要经过发包人同意,但互换或者转包应当向发包人进行备案,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备案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也就是说备案只是管理性规定,不影响互换行为的生效。
  3、互换期限的问题。在很多承包地互换纠纷中,都没有明确约定互换的期限,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承包地的期限为30年,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期限,那么一方是否可以解除协议呢?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合同的价款、质量、期限没有约定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约定,不能补充的,则根据相关的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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