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权处分但是合同有效的情形存在吗?
存在的,《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已经交付时,赠与合同无效,在我国法未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框架下,处分物的所有权又复归权利人;但买卖合同场合,买受人未支付价款且为善意时,处分物并不复归权利人,而是归买受人所有。
权利人因此所受损失只能通过以下途径得到弥补:处分人向买受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买卖合同无效,故不能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权利人再向处分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也有人认为权利人可直接向买受人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不当得利返还仍未消除权利人的损失时,权利人有权基于侵权行为法向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应指出,这里的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权利人的举证责任重。
二、无权处分合同的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1、无权处分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处分权与所有权一般是一致的,但也并非完全一致。如破产人对破产财团的全部财产,虽有所有权但无处分权;共有人虽享有所有权,但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也构成无权处分。而夫妻婚后所得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对共有财产的处分,一般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否则单独以共有人之一的名义为处分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2、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
如果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就构成无权代理。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此规定,无权处分合同只有在经过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才有效;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且无处分权的人在订立合同后也未取得处分权,无权处分合同无效。因此,无权处分合同也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3、因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了合同。
原则上只有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人才能基于财物订立合同,他人订立的则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无权处分合同中涉及的对方当事人如果有充足的理由相信无权处分人有处分权的,此时基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立场,有权处分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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