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解除条件与约定解除权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1,在合同中附解除条件,是当事人以意思表示限制合同的效力,当解除条件成就时,无须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权”,该合同即自动且当然地失效;而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在当事人所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并不当然且自动地失效,解除条件的成就只不过是赋予一方当事人以解除权,只有当该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时才能使合同实际解除。
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一般是向将来失去效力,而合同因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失效时,既有向将来失效的,也有溯及既往失效的。
二、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况有哪些?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权。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这实际为将来法律的发展留足了空间,同时也防止法律出现漏洞。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附解除条件和约定解除权的相关情况,应当严格对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涉及到合同的解除应当第一时间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如果涉及到违约等情况的还需要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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