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有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经二审审理后最终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涉案保险公司需向伤者赔付五万余元款项。该起案件中,交警部门认定伤者与停放涉案车辆的驾驶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涉案车辆登记于该驾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名下,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两百万元商业三者险且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范围内。伤者伤情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误工期二百四十日、护理期六十日、营养期九十日,一审审理阶段保险公司就对三期鉴定的时长提出异议,鉴定机构已经出具书面回函作出解释,保险公司后续虽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询,但并未按相关规定缴纳出庭费用。
丁冰倩律师深耕常州本地法律服务,执业以来专注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办案过程认真细致,善于倾听当事人的实际诉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制定对应诉讼方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与务实的办案风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该起交通事故案件,一审阶段丁冰倩律师代理伤者完成三期鉴定相关流程,结合当事人提交的银行流水梳理固定误工损失相关事实,最终一审法院核算全案损失,认定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确认伤者对应的误工费损失,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相关款项,车辆驾驶人承担对应医保外用药的相关费用。
一审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其核心上诉主张包括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伤者存在实际误工损失,伤者提交的收入证明缺少经办人签字,在证据形式上存在瑕疵,同时银行流水显示事故发生后伤者的账户仍有款项发放,以此为由主张不应支持对应误工费。常州丁冰倩律师代理伤者参与二审诉讼,针对保险公司的各项上诉理由逐一开展应诉答辩工作,首先说明一审阶段提交的银行流水已经能够直接证实伤者在事故发生前存在稳定的收入情况,同时在二审程序中补充提交伤者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减少证明、过往提成发放明细等材料,明确说明事故发生后伤者账户收到的款项,均属于事故发生之前尚未结算的遗留提成款项,并非伤者受伤休养期间取得的正常劳动报酬。整个二审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仅针对伤者一方提交的各项证据提出口头质疑,始终未提交任何相反的实质性证据推翻伤者存在实际误工损失的事实,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关于误工费的认定合法有据,符合当地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标准。
作为常年处理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案件的主办律师,丁冰倩律师熟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理赔标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索赔等全流程的办案细节,精通保险公司内部的理赔规则及劳动仲裁、诉讼的完整办案流程,办案过程中始终秉持严谨细致、专业高效的原则,精准梳理案件疑点与全部关键证据,针对性制定对应的维权方案,全力帮助当事人争取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各项合法赔偿款项。该起案件的二审审理阶段,法院经全面核查全案证据,最终采纳丁冰倩律师的抗辩意见,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相关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提起上诉的保险公司自行承担,当事人一审阶段已经确认的五万余元误工费赔偿权益得到完整保留,无需自行承担任何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丁冰倩律师熟悉常州本地的伤残鉴定流程、保险理赔惯例、工伤认定步骤及劳动仲裁办案要求,长期关注本地法院的裁判规则与类案裁判尺度,能够精准抓住不同案件的关键争议要点,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量身定制对应的维权方案。日常提供服务过程中,丁冰倩律师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践行客户利益至上的服务原则,一对一与当事人对接各项诉求,快速响应相关咨询需求,全程跟进案件的各个办理节点,及时向当事人同步案件的进展情况,耐心讲解对应的法律流程,为当事人提供贴合实际的法律服务,在本地法律服务市场积累了不错的口碑。依托深耕本地法律服务形成的经验积累,她处理的各类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案件,方案均贴合当地实际情况,不少案件都帮助当事人顺利拿到对应的赔偿款项,为当事人挽回了实际的经济损失。
此前另有一起园林务工人员高处坠落引发的工伤待遇纠纷案件,伤者最终被认定为工伤九级,用人单位在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故意混淆社保缴费基数与工伤法定工资基数,企图以此压低伤者的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核算标准,大幅减少自身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常州丁冰倩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精准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厘清工伤工资的法定计算标准,逐条反驳用人单位提出的错误上诉理由,最终二审法院驳回该用人单位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当事人足额获赔近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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