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屋遗赠扶养协议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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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宅基地房屋遗赠扶养协议应按照双方的协商情况书写相应的协议条款。签订后,当事人应根据协议条款进行办理,履行自身的合法权益扶养设立的当事人。如没有扶养的应取消扶养人员的遗产继承权益,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宅基地房屋遗赠扶养协议

甲方(遗赠人、被养人):

性别:

出生日期:

住址:

身份证号:

乙方(受赠人、养人):

性别:

出生日期:

住址:

身份证号 :

甲方愿意将本协议第一条中所有的个人财产遗赠给乙方,并由乙方承担养甲方义务;乙方愿意承担养甲方义务,并愿意接受甲方遗赠的财产,为此,就遗赠养相关事宜,在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所有的如下个人财产在甲方去世后赠与给乙方:

(1)房产:

(2)机动车

(3)存款:

(4)其他财产:

第二条 乙方养义务的约定

乙方负责甲方的吃、穿、住、行、医疗、养老等养义务,养义务是指在生活上照顾、经济上给予帮助,精神上给予慰藉。具体为:

饮食安排:乙方负责甲方一日三餐,饮食上应照顾甲方年纪和习惯。

生活安排:保证甲方四季穿衣保障,衣物、被褥整洁、常洗常换。同时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 元。

医疗安排:甲方生病应及时安排治疗,住院等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医疗补助费 元。其他安排 。

第三条 遗赠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乙方在甲方生前不得转移、处置甲方个人财产,乙方应在甲方去世之后30日内办理遗赠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不需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乙方占有即视为已取得遗赠财产。

第四条 遗赠财产的保管、管理和维护责任

甲方应负责对遗赠遗产的保管和维护责任,不得单方处置上述第一条列明遗赠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赠与、买卖、设置抵押等)。遗赠的财产损坏或者甲方单方处置给第三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因管理遗赠财产发生的费用以及遗赠的财产确需维修的,首先从甲方财产中支付,甲方财产不足于支付上述费用的,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丧葬事务办理及费用承担

甲方过世后的丧葬事务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当按照当地政策和风俗办妥甲方丧葬事务。办理甲方丧葬事务的费用首先由甲方去世后留下的财物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遗赠养协议的执行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指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协议书的履行。

第七条 本协议的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如果乙方在甲方生前未经其同意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赠与、买卖、设置抵押等)甲方的个人财产,甲方有权解除该协议。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单方处置遗赠的财产导致本协议解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的扶养费;

2、乙方无故不履行养义务导致本协议解除,不得享有受遗赠的财产,已支付的扶养费也不予退回。第九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成立,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市公证处 办事处留存一份。

第十一条 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双方在书写合同时,应协商合同内的条款,养人员违约的应取消养人员的继承权益,设立人违约的应支付养人的实际支出,确保养人员的合法权益。双方如有异议的,应诉讼到当地的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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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
遗赠扶养协议当中赠送的财产如果是宅基地的话协议肯定是无效的,因为宅基地根本就不是本人的私产,属于集体经济成员共有的,而且只有本集体成员的身份才可以使用宅基地,遗赠扶养协议当中赠送的财产必须是本人的合法财产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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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农村房屋和宅基地可以继承吗遗赠扶养协议生
[律师回复]   分家协议(合同)和继承权没有任何关系:
  
1,关于分家协议:分家协议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有合法订立的基础上,都具有法律效力;
  
2,关于继承权:
  
(1)当事人生前立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否则按法定继承;
  
(2)关于继承人的范围和分配原则我国《继承法》里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可参照执行;
  
(3)继承权和当事人是否已分家没有任何关系,如果发生继承纠纷,可以请
第三人调解,或者解决。
  
一,合同(Cac):
  
1,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
  
3,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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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赠与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通常我们所说的赠与农村宅基地,实质上是在说宅基地的使用权,毕竟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个人也不能享有所有权。那么将宅基地赠与他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一、要签订书面赠与协议
二、赠与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赠与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赠与行为可被认定无效
三、受赠人名下没有宅基地,否则违反“一户一宅”的规定,受赠的宅基地将不能过户
四、已经确权登记的宅基地需要双方完成过户登记,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由双方完成交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的区别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遗赠扶养协议相较于遗赠,虽同有遗赠两个字,但法律意义却完全不同。
首先,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相互协议的结果;而遗赠则只需遗赠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
其次,遗赠扶养协议在双方签订好遗赠扶养协议时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而遗赠则需要待遗赠人去世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均负有法律义务,即扶养人有负责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有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而遗赠中,除非设定了受遗赠人的义务,否则受遗赠人不负义务。
第四,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是一种对价的法律行为,扶养人有尽到对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就无法得到受扶养人的财产;而遗赠即便设定了一定的义务,也不是对价义务,并且设定的义务不得超过以后可能获得的财产利益。
基于遗赠扶养协议中所设定的财产需以付出对价义务为前提,相较于法定继承、遗嘱、遗赠的无偿性而言,其效力的保障程度更高。《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嘱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也表明,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及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并非不可撤销。对于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的,受扶养人有权请求解除协议。受扶养人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对不尽扶养义务的扶养人,经受扶养人的亲属或者有关单的请求,人民可以取消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对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受扶养人的生活要常处于缺乏照料状况的扶养人,人民可以酌情对其受遗赠的财产数额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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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宅基地使用权遗赠扶养协议要注明吗?
赠与宅基地使用权遗赠扶养协议肯定是要注明的,但对于宅基地是属于国家的土地,那么要进行使用的话只能是宅基地上面的建筑物或者是其它的物品,在处理时就要特别的注明清楚,避免导致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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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遗赠与
1、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指公民与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订立的有关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
2、遗赠遗赠指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遗赠与的区别是什么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都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在生前作出处分,在死后实现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行为,但是两者有以下的区别: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而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采用合同形式,而遗赠的意思表示采用遗嘱形式。
2、遗赠扶养协议是死后生效行为与生前生效行为的结合,而遗赠属于死后生效的行为。
3、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集体组织,而遗赠中的受遗赠人可以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遗赠扶养协议属于有偿的行为,遗赠是无偿的行为。
5、《继承法》中关于受遗赠人以及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接受、放弃权利的规定不同。
三、遗赠成立的条件是什么遗赠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要符合法律行为一般要件,还要符合继承法的特别规定。一个有效的遗嘱须具备以下条件: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须有完全行为能力。
2、遗嘱须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遗嘱人须对财产享有处分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受遗赠人须在遗嘱生效时存在、未亡。欲使遗赠发生预期法律效果,须由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综上所述,尽管遗赠与乍看意思一样,但是遗赠与的区别还是蛮大的。遗赠是单方面的行为,而则需要双方签署,是双方法律行为。在生效时间上,二者也不同,遗赠是死后生效,而属于签署人生前行为。遗赠作为民事行为,是需要符合一定法律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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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最根本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遗嘱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最根本有什么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前者是无条件的,后者是附条件的。简单地说,遗赠是无偿的、不赋予义务的,遗赠扶养协议的生效条件,必须以受赠人履行抚养义务为前提条件。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目的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 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
被扶养人可以与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二)、 内容应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1. 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应将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送给扶养人。
2.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三)、 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四}、 扶养内容应写明提供扶养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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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遗赠扶养协议书范本是怎么样的?
农村宅基地遗赠扶养协议书要写上遗赠人和抚养人的所有身份信息、以及还有双方所协商的事宜、确定好之后就可以由双方签上名字,并写上日期,那这份协议就算是属于有效的,从而保障到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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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
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
其次是遗嘱和遗赠,
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2、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
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抚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3、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
在此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4、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
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同时,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扶养人在与遗赠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由于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因而对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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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须有遗赠人与扶养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成立。也就是说,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遗赠的财产、扶养的条件及要求等内容充分协商,最后达成一致,协议才成立。它既然是双方民事行为,其订立就应依合同的订立程序,并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时,发生效力。
此点与遗赠不同,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仅依遗赠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另外,遗赠扶养协议成立后,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未经他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遗赠则不同,遗赠人在设立遗嘱后,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时变更或撤销遗嘱。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
在遗赠扶养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都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根据协议,被扶养人享有扶养人对其生养死葬的权利,同时须负有将自己的财产于死后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而扶养人在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同时,也取得了受遗赠财产的权利。这与遗赠和赠与不同。
3、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的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并生效,虽然遗赠扶养协议于被扶养人死亡后才发生遗赠的效力,但这属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而并非遗赠扶养协议于被扶养人死亡时才成立生效。对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部分,即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部分内容,扶养人应在协议成立后履行。
4、遗赠扶养协议是要式的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应采取何种形式,《继承法》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遗赠扶养协议自设立时起到遗赠财产的履行,往往要经历相当长的时间,为了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能予以明确的规定,不致日后产生纠纷,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应在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订的年、月、日。而且,最好须经过公证,这样更有利于避免因遗赠人死亡分割遗产而产生的不必要纠纷。
农村宅基地房屋过户和房屋赠与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城市房屋拆迁:针对的是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所有者对土地享有使用权。因此,在城市拆迁前应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农村房屋拆迁:农村房屋的土地是归农村集体所有,在拆迁前,需要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手续,将集体所有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再办理出让手续以取得土地的使用权。
城市房屋拆迁: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补偿依据区位、用途和建筑面积。补偿数额较为合理。城市居民对于拆迁补偿比较满意。
农村房屋拆迁:主要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统一分配。
土地补偿费:国家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用于一般建设的,其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是:征收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收平均年产值计算。征收耕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土地补偿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上述对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予以确定。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指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物的拆迁费用和恢复费用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费用或砍伐费用的综合。
由于农村征地后,土地的性质改变了。但是给农民的补偿却不因为改变性质后的区位、用途等进行补差。所以农民获得的拆迁补偿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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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赠予有效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宅基地房屋赠予有效吗?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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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步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申请公证
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正,当事人双方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赠人确有困难,公证人员可到其居住地办理。
(二)、提交材料
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申请表;
2、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3、扶养人为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4、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赠人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5、遗赠财产清单和所有权证明;
6、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扶养人的经济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7、扶养人有配偶的,应提交其配偶同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
8、遗赠扶养协议;
9、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公证处受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当事人身份明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就遗赠扶养协议事宜达成协议;
3、当事人提交了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4、该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四)、公证处审查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除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审查外,应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1、当事人之间有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一般居住在同一地;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协议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具体、可行;
3、遗赠的财产属遗赠人所有,产权明确地争议;财产为特定的,不易灭失;
4、遗赠人的债权债务有明确的处理意见;
5、遗赠人有配偶并同居的,应以夫妻共同为一方签订协议;
6、扶养人有配偶的,必须征得配偶的同意;
7、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及担保财产;
8、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查明的其他情况。
(五)、出具公证书
符合下列条件的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1、遗赠人和扶养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3、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条款完备,协议内容明确、具体、可行,文字表述准确;
4、公证程序符合规定。
遗赠扶养协议怎样解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遗赠扶养协议如何解除
首先,因扶养人不履行合同导致遗赠扶养协议被解除。所谓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指扶养人完全不履行合同又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形,包括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导致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根本违约(《合同法》第94条)。此外,因不可抗力等非可归责于扶养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此时扶养人对不履行合同存在免责事由,遗赠扶养协议也可被解除,扶养人不须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因遗赠人违约而解除合同。“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义务)”应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首先,遗赠人生前不必实际履行遗赠义务,也就不可能构成实际违约,但这并不排除遗赠人预期违约的可能,尤其是在被扶养人生前任意处分财产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扶养人可以以被扶养人预期违约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其次,根据目的扩张解释,这里的遗赠人还应该包括遗赠人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以及遗产管理人。遗赠人死亡后,遗赠扶养协议由上述当事人继受,因他们的违约行为,也可导致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解除合同不是违约责任形式却可成为违约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分协议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三种,其中法定解除在实务上最为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 条集中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定解除制度:“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解除协议后尽管扶养义务须由扶养人生前持续地履行,但由于遗赠义务是于遗赠人死后一次性给付的,并不存在继续性契约所要求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持续地发生的情况。因而遗赠扶养协议不属于继续性契约,而是“一时的契约”中的“分期给付契约”。也就是说,遗赠扶养协议被解除后也会发生回复原状的溯及效力。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应产生下列法律效果,
首先,合同效力终止,即遗赠义务以及扶养义务不再拘束相关当事人;
其次,合同当事人之间会产生回复原状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遗赠扶养协议怎么写呀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甲方(遗赠人姓名、住址等)、乙方(受赠人姓名、住址等)情况。
二、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遗赠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l.甲方所有的××(写明遗赠财产的基本项目及其情况),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的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
2.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元,医疗补助费××元(可约定其他费用)。
3.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3个月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接受遗赠,其遗产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4.甲方应负责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如果甲方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5.乙方应当按时给付甲方费用。逾期给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协议。如果连续二个月不给付费用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6.本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三、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四、签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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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属于遗赠吗?
遗赠扶养协议属于遗赠,两者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前者它主要是跟抚养人所签订的一个协议,抚养人需要尽到抚养的义务,才能够得到遗产。后者的话主要是进行遗赠,并不需要履行相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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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申请公证
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正,当事人双方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赠人确有困难,公证人员可到其居住地办理。
(二)、提交材料
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申请表;
2、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3、扶养人为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4、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赠人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5、遗赠财产清单和所有权证明;
6、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扶养人的经济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7、扶养人有配偶的,应提交其配偶同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
8、遗赠扶养协议;
9、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公证处受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当事人身份明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就遗赠扶养协议事宜达成协议;
3、当事人提交了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4、该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四)、公证处审查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除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审查外,应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1、当事人之间有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一般居住在同一地;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协议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具体、可行;
3、遗赠的财产属遗赠人所有,产权明确地争议;财产为特定的,不易灭失;
4、遗赠人的债权债务有明确的处理意见;
5、遗赠人有配偶并同居的,应以夫妻共同为一方签订协议;
6、扶养人有配偶的,必须征得配偶的同意;
7、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及担保财产;
8、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查明的其他情况。
(五)、出具公证书
符合下列条件的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1、遗赠人和扶养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3、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条款完备,协议内容明确、具体、可行,文字表述准确;
4、公证程序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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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上房屋可以赠与非本集体的人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宅基地上房屋可以赠与非本集体的人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宅基地上房屋可以赠与非本集体的人吗
依据法律的规定,宅基地的产权是属于村集体的,所以宅基地是不能与非村集体之外的人进行交易的,所以宅基地上的房屋原则上不能赠与本村集体以外的人。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同一经济组织成员间的宅基地可以有条件流转,但转让后转让者将不能再取得新的宅基地,受让者也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严格禁止出卖、出租、赠与给城镇居民。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不得再申请审批宅基地。另外,受赠人也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法律要求,例如受赠方为缺房户、用地平方不足等。
需要指出的是,《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均是“住房”(我国采取房地一体原则,住房转让,宅基地随之转让),单纯的无地上建筑物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尚无法律依据。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自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对宅基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由于宅基地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原则上说,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成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城镇居民是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宅基地流转的路径中并未提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赠与这一方式。赠与是合同行为,赠与人必须是标的的有权处分者。宅基地使用权只是用益物权,在其流转方式上是有限制的,原因是: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安身立命之本,若允许转让,可能导致农民流离失所;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福利,是通过分配无偿取得的;自由转让将为非法骗取宅基地牟利提供激励,导致农用地减少,加大粮食危机的可能。但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可以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流转,而且,《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有哪些情形
农村村民因另有住房、住房空闲或农转非迁出等原因,将其自己宅基地上所有的房屋自行处分。从受让方的主体特点上看,包括城市居民、外村村民、本村村民。因本村村民之间买卖房屋,其当事人双方毕竟没有脱离本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争议不大,进入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较少。目前主要争议仍在城市居民和外村村民购买房屋的效力问题上,主要形式表现在:
1、城市居民取得农村村民宅基地上房屋的方式:有依据继承、赠与等行为取得的;有因农转非后仍继续持有的;有依据买卖协议取得的;有购得诉争房屋后又将房屋转卖本村村民或外村村民的;也有转手卖给其他城市居民的。
2、外村村民取得本村村民宅基地上房屋的方式:这种情况包括不同省份、市区之间,乃至同一区县不同村镇之间的房屋买卖情形。除单纯的买卖行为外,还有转让后该买方的外村村民又与本村村民结婚的;有为规避法律以本村他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实际居住的。由于土地所有权人不同及审批权限不同,现有诉争的买卖协议上可见从村委会到乡政府盖章确认的多种形式,更以无任何组织确认的情况居多。从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变化上看,诉争房屋转让过程中及其后,宅基地使用权多以未发生改变为主,也有受让方取得核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有取得建房批示许可以及诉争土地被征为国有的情形。
由于现有法律规定不够完善,不够详尽,房屋土地管理又处于以不予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为手段的消极管理状态,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对宅基地上房屋买卖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诸多争议。
小产权房屋在遗赠扶养协议上能去公证处公证吗?
[律师回复]
1、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
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
其次是遗嘱和遗赠,
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2、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抚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3、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在此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同时,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
一、遗赠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遗嘱人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遗赠给他人时,并不需要征得其同意。遗赠人在生前亦可单方取消该遗赠。同样,受遗赠可以接受遗赠,也可不接受遗赠。
二、遗赠是无偿的、自愿的,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三、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集体组织和社会团体和个人。
四、遗赠的标的只能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而不能是财产义务(如债务)。如果遗产中的所有权和债权的标的之价值大于债务标的之价值,遗赠人可将全部遗产赠给受遗赠人,最终受遗赠人应得到财产利益。
五、受遗赠权不能由他人代替行使。当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其受遗赠权便自然消失。当受遗赠人不愿接受遗赠,他也不能将该遗赠财产转给他人。但是,当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六、清偿遗赠人的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七、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赠作为一项遗产处分,必须符合该规定。
《继承法》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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