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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有效,根据我国《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审理房地产案件,应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即生效,没有过户属于没有按合同履行义务。因房屋的所有权不是以合同为标准,是以房产证为标准。如果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形,以过户判定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已经过户的买房者。没有过户的买房者只是形成债权,即没有过户的买房者只能要求二倍退还房款,不能主张房屋属于自己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应及时过户避免出现一房二卖或对方反悔的情况。打官司可能会赢,但是总会付出人力物力,得不偿失。
房屋在买卖的过程中,应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对房屋买卖中发生中的纠纷进行说明。一旦发生房屋买卖纠纷的,应按照协议的规定赔偿另一方的实际损失。拒不赔偿的可以诉讼到当地的人民法院,递交案件的诉讼书和案件的房屋买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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