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法定条件的才可以收回,依据《合同法》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赠与人依然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受赠人认为没有上述可撤销情形,可以向法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赠与人认为自己有权要回房屋,需要证明受赠人存在以上情形,在调查取证方面若有困难,可聘请律师解决纠纷。
情况一: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张家口房产,子或女的配偶未出钱,房屋所有权证上房屋所有人一栏记载了子或女的姓名。
情况二:父母出首付款,其余房款由子或女通过银行贷款支付,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子或女的名下。
这种情况父母出首付款的行为与第一种情况相同,只不过父母出资的比例不是百分之百,而是一部分,这部分出资按上述第一种处理方式办理。而另外的银行贷款部分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共同债务的方式处理。
情况三:父母出资一部分,子或女出资一部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父母名下。
这种情况房屋的所有权属于父母,该房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对购买该房屋的出资应视为夫妻的共同债权分割的规定处理。对此,父母在为子女出资购房时一定要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表达自己当时真实的想法。
关于父母出资买房是否可以收回的这个问题,跟父母出资购房的时间并没有什么本质的联系,最关键是如果父母当初在把房子赠送给子女的时候,没有任何明确的约定,那父母无缘无故的也不能想收回房子就收回房子。特别是房子登记的就是子女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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