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审核的方法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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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律审核需要注重商业实质,把握项目核心,注重钩稽关系,考虑通盘结构,注重实务操作,弄清交易流程,注重细节表述,杜绝文字歧义。做法律审核,离不开对项目商业实质的把握,否则做出来的东西就会走样。
法律审核的方法有哪些?

一、注重商业实质,把握项目核心

做法律审核,离不开对项目商业实质的把握,否则做出来的东西就会走样。好比盖房子,项目的商业实质是房子的主体结构和设计规划,而一个一个的合同条款是房子的一砖一瓦,一砖一瓦的堆砌不能背离房子的主体结构和设计规划。

二 、注重钩稽关系,考虑通盘结构

每个项目都有独特的交易结构,每个交易结构都是由若干个合同搭建而成。我们审合同,不能立刻就陷到具体合同里,不能自拔。而是应当首先想想这个项目的交易结构是什么,要搭建这个结构,每个环节都需要哪些合同文本,业务人员报过来的合同文本全不全,差哪些。

只有把框架牢记于心,才能掌握其中的钩稽关系。打个比方,一旦担保办妥了,满足了委托贷款的发放条件,但股权还没过户,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前提还没满足,那就意味着要分次放款,分别计息。不仅操作麻烦,更关键的是,委托贷款在股权过户前就发放,那股权控制根本没法在放款前落实。

可见,钩稽关系的掌握至关重要。还是以小股大债项目为例,具体来说:

(1)在放款环节,债的发放前提不光是担保办妥,还要包括股权过户;同样,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前提不光是股权过户,而且应当包括担保办妥。要达到股和债的放款前提,要么都没满足、要么同时满足的效果。

(2)在违约环节,债的部分违约,股的部分应同时触发违约,要求其立即提前支付股权回购价款;股的部分违约,债的部分应同时触发违约,要求其立即偿还本息。

(3)在股权退出环节,不能说对方付完股权回购款,就配合其办理过户。而是要在其付完股权回购款且委托贷款全部清偿完毕后,方才配合其办理股权过户。

三、注重实务操作,弄清交易流程

常听别人说,做房地产领域的法律审核,要懂房地产开发;做建筑施工领域的法律审核,要懂建筑施工。也就是说,只有弄清楚某个领域的实务操作流程,才能做好这个领域的法律审核工作。

记得有个项目,涉及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业务人员报过来的合同非常复杂,仅股票处置环节,签约主体就包括了出质人、质权人、股票托管券商、三方存管银行,涉及的账户还包括“CTS账户”“CTS签约账户”。我自己做惯了非标业务,对于股票质押融资的操作环节不太清楚,因此,我没立刻看合同,而是先咨询在证券公司工作的朋友,问他股票质押融资的具体操作流程到底是怎样的。最终发现,业务人员报过来的合同根本货不对板,合同根本不需要三方存管银行签署,而且也根本不涉及什么“CTS账户”“CTS签约账户”,是业务人员自己没弄明白交易流程,虽然项目请了证券公司负责盯市,但交易流程没和证券公司核实清楚,就起草了合同并且报过来审核。

四、 注重细节表述,杜绝文字歧义

文字表述确实是细节,也通常被业务人员忽视。但细节之处往往隐藏着魔鬼,细节之处往往决定了项目成败。为什么律师做一个合同要做那么长,就是为了尽可能地罗列情形、精确表述、消弭歧义。曾经看过一个合同,光合同定义条款就写了五十多页,简直把我看醉了,却又不得不佩服。

而我们有的业务人员,为图省事,直接把方案中的一些大白话、土话原封不动地放在合同中。经常看到一个格式合同,前后都是法言法语,中间突然来了一段土话。每每看到这种表述,处女座的我就不自觉的心生一股想要砸电脑的冲动。

法律审核的方法有哪些?(五) 注重诉讼思维,测试救济路径

每次听人说“做法律的思维怎么老是和做业务的不同”,我就会反问他“不正应该如此吗”?如果法律人员的思维和业务人员一样,只想着项目顺利推进,不想着风险发生时如何应对,那么还要法律人员干嘛?从这个角度讲,做法律审核,就是要学会站在诉讼的视角,逆向思维,对项目进行压力测试。

现在一些项目在风险处置中碰到的问题,都是原来在项目审核时很难关注到的问题,也正是没有通过逆向思维发现的问题。可以说,只有学会了以诉讼的思维和视角看问题,把项目置于诉讼的压力测试下,才能发现项目中的隐患,提高我们的法律审核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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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性的审查内容  关联性是证据审查首要任务,与案件待证事实无任何联系的材料,可以直接排除而无需再审查其合法性与真实性。其审查内容包括:  1,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客观联系,它要求每一个证据都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而非哲学上的联系,就行政案件而言是指证据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有关联,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认定的事实及所依据的证据材料、自由裁量杈合理行使的依据等。这解决的是证据能否证明案件待证的证明资格,也即证据能否证明案件待证事实问题。  2,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存在什么样的联系,是直接关联还是间接关联,它要求每一个证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真实性。证据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是能够对案件事实起直接证明作用的直接证据,与案件有间接关联的是对案件事实不能单独起证明作用,而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起证明作用的间接证据。这解决的是证据的证明能力,也即证据能够多大程度上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问题。  
(二)合法性的审查内容  合法性关系到某一证据能否成为定案的资格,即证据有无证据能力。它包括取得证据的主体合法,证据的形成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证据取得内容符合法定要求和证据运用符合法律规定。具体而言,合法性审查包括:  
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即是否是法律规定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七种表现形式之一,否则,即不符合证据形式的合法性要求。  
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要求。只有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要求四种形式的法律规定的证据主体、依照法定程序期限和方式收集到的证据才具备可采性。  
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如未经质证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真实性的审查内容  真实的证据能最大限度地使案件事实还原为客观事实。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能够成为定案依据的本质要求,它要求证据从内容到形式都是真实的,其内容要反映客观事实,其形式能被人们所认识,因此,对单一证据进行真实性审查是综合认定证据的基础。由于证据的真实是人们事后收集、汇总、推理而得出的真实,它与客观真实可能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对证据必须严格审查,甄别其真实性。真实性的审查内容包括:  
1,证据形成的原因。通过分析证据形成的基本条件和不同特点,分析其真实性;  
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时问、空间、物理、化学等因素都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品、复制件。原件、原物是原始证据,复制品、复制件是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效力大于传来证据;  
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当事人是否具有有利害天系,这是从主观因素上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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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证据审核的审核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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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形成的原因。通过分析证据形成的基本条件和不同特点,分析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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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核中主体怎么审查,审核主体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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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法性的审查内容  合法性关系到某一证据能否成为定案的资格,即证据有无证据能力。它包括取得证据的主体合法,证据的形成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证据取得内容符合法定要求和证据运用符合法律规定。具体而言,合法性审查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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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死刑复核是二审吗?
法律规定死刑复核不一定是二审,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死刑复核程序是单独的一个程序,并不是说一定是二审程序,也有可能是在一审程序完成死刑复核程序。法律规定死刑复核是二审吗,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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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地产公司说是准备好了购房合同,让我们过去审核,那在购房合同的审核中应该审核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一、注意审核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抵押
购房者购买前可向当地土资源管理机构查核该开发土地使用权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为现实中,很多开发商为了融资往往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贷款进行项目开发。售房时如果开发商隐瞒此抵押情况,这将对购房人构成法律障碍,影响购房人的顺利购房。
二、仔细审核开发商应当办理的法定手续和相关证件
1、开发许可手续是否完善直接影响所购房屋产权是否有保障,所以至关重要。
商品房开发的法定手续(许可程序)包括:立项批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证书、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对于开发手续,应特别注意各许可证件中的开发主体名称、开发土地用途、开发土地范围等必须相互一致;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也应特别关注,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是出让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年限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而划拨土地是不能用于商品房开发的。
2、注意查看卖方的“一照”、“ 两书”、“五证”
①“一照”: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两书”:即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③“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证、内(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中最重要的是土地使用权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尤其要注意有些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冒名顶替。
三、要先咨询清楚交易房屋的税费、贷款的审批程序
大多购房者购房需要贷款。因此,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最好能够熟悉申请银行贷款的政策,从而使贷款的申请能够顺利被批准。
1、一般来说,向银行提供收入证明、税单、其他拥有的不动产证明,或者是担任法人代表的公司营业执照及财务报表等材料,可以帮助买方贷到希望的数额。
2、如果通过中介公司办理贷款,同样需要把好贷款关,不能轻信中介公司的贷款承诺。
四、注意订立合同时部分条款是可以修改或补充约定的
1、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一旦确定合同就成为双方共同遵守的准则,发生纠纷时,便成为双方解决争议的依据。
2、现实交易中,开发商往往以格式合同为房管部门拟定,不能修改为理由将其单方意愿反映在合同中,强加给购房者接受。要明确一点,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是可以进行修改或补充约定的。
五、约定违约责任条款须详细、具体
1、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都会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理或不能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但是往往开发商虽然约定了违约责任,一般违约金额都不多,因此,购房者一定要注意这些细节。
2、同时,还应该约定:①规划、设计的变更致使购房者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不仅仅要承担购房款的银行利息,还应承担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②由于开发商原因不能办理产权证,购房者要求退房退款时,开发商还应该赔偿退房时房价与签订合同时房价的差额损失。
③加重开发商违约责任,使其违约承担的损失超过其不当获利,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开发商恶意违约。
六、合同附件须重视
1、合同附件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主文条款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2、常有的合同附件包括所购房屋平面面积图、公摊面积表、质量保证书、装饰设备标准、住宅使用说明书等,对于补充协议的条款也常常列为合同附件。
可见,这些附件内容都是极其重要的。购房者不但要认真谨慎对待合同主文,对合同的附件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七、妥善保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为要约邀请,不视为合同的条款,但是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八、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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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今年个体核营业执照审核怎么审
[律师回复]   根据《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
  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是个体户验照的时间。
  且根据该《办法》
第五条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申请验照须提交的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也就是前置许可审批文件,例如《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烟草零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等,这些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
  没有这些前置许可审批文件的话,就不需要理会了。
3、如果刻有公章带上公章,没有的话就不需要了。
  带齐上述材料,到你当初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工商所填写一份《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就完成验照手续了。
  特别说一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验照期间,可能会要求个体工商户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交其他有关材料,你应当予以说明并提交。
  p.s.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验照是免费的,国家工商总局规定验照不能收费。
  因为《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不予通过验照或者对不符合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给予通过验照,以及利用验照乱罚款、乱收费、搭车收费、代收代扣其他费用,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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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审核哪些方面
1、注意审查分包人资质2、注意审查分包人的责任范围3、注意审查发包、总包、分包人的关系约定分包人、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的关系4、分包工程的工程量确认5、审查对于工程量变更的约定6、注意审查竣工验收的专业技术要求7、注意审查合同价款与支付的内容确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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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基于证据的审核方法的审核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联性的审查内容  关联性是证据审查首要任务,与案件待证事实无任何联系的材料,可以直接排除而无需再审查其合法性与真实性。其审查内容包括:  1,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客观联系,它要求每一个证据都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而非哲学上的联系,就行政案件而言是指证据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有关联,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认定的事实及所依据的证据材料、自由裁量杈合理行使的依据等。这解决的是证据能否证明案件待证的证明资格,也即证据能否证明案件待证事实问题。  2,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存在什么样的联系,是直接关联还是间接关联,它要求每一个证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真实性。证据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是能够对案件事实起直接证明作用的直接证据,与案件有间接关联的是对案件事实不能单独起证明作用,而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起证明作用的间接证据。这解决的是证据的证明能力,也即证据能够多大程度上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问题。  
(二)合法性的审查内容  合法性关系到某一证据能否成为定案的资格,即证据有无证据能力。它包括取得证据的主体合法,证据的形成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证据取得内容符合法定要求和证据运用符合法律规定。具体而言,合法性审查包括:  
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即是否是法律规定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七种表现形式之一,否则,即不符合证据形式的合法性要求。  
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要求。只有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要求四种形式的法律规定的证据主体、依照法定程序期限和方式收集到的证据才具备可采性。  
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如未经质证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真实性的审查内容  真实的证据能最大限度地使案件事实还原为客观事实。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能够成为定案依据的本质要求,它要求证据从内容到形式都是真实的,其内容要反映客观事实,其形式能被人们所认识,因此,对单一证据进行真实性审查是综合认定证据的基础。由于证据的真实是人们事后收集、汇总、推理而得出的真实,它与客观真实可能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对证据必须严格审查,甄别其真实性。真实性的审查内容包括:  
1,证据形成的原因。通过分析证据形成的基本条件和不同特点,分析其真实性;  
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时问、空间、物理、化学等因素都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品、复制件。原件、原物是原始证据,复制品、复制件是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效力大于传来证据;  
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当事人是否具有有利害天系,这是从主观因素上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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