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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程序前置
对征地行为不服,复议前置是程序的需要,这是征地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救济渠道不同的地方。
《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征收财物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1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1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需要补充的是,提起行政复议时应选择适当的复议机关:
(1)若征地行为由国务院部门作出,复议机关为国务院;
(2)若征地行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3)若征地行为由两级人民政府委托的行政机关作出,复议机关为进行授权委托的两级人民政府。
2、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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