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地审批表成员登记
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原则,且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在申请宅基地时,集体经济组织会对农户的家庭成员进行核定,根据成员数确定使用面积,并将审核通过拥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成员登记在册,记录在用地审批表中。凡登记在册的成员共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一般情况下共有房屋所有权。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宅基地使用以户为单位,而户内成员因婚丧嫁娶等因素会有增减,则宅基地使用权共有人随户内成员增减而变化,仍以户为前提共有。房地一体,房屋所有权人也伴随户内成员变动而发生相应变化。比如,子女与原来的大家庭分开,单独申请宅基地并建房。另立门户后,不再对原来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不被认定为原来房屋的所有权人。
2.房屋建造者认定
房屋建造者就是在当时为建造房屋出资、出力的户内成员。出力一般指的是完全靠自身技术亲力亲为地建造房屋,出资指的是由户内成员出钱购买建房物料、聘请他人建房。
需要注意的是,凡是对建造房屋出资、出力的成员,就算之后户口迁出,依然享有房屋所有权。另外,建造房屋时未成年的子女和年迈的父母对房屋所有权的认定,《物权法》并未明确。但是基于赡养和抚养的义务,父母和子女的居住权是可以保障的。
3.房屋非户内成员建造
这种情况的权属认定依据当时房屋流转合同的规定。
4.其他认证材料
商品房权属关系最简单直接的证明是房本,同理,农村房屋所有权人认定也少不了相关的证件、材料证明:宅基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农村地区过去对宅基地管理相对较松,各地情况并不一致,证件短缺并不少见。目前农村地区正在开展的宅基地确权,颁发统一的不动产证书正是解决这一问题。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与农户息息相关,为了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建议农户将房屋的各项权属证明补办齐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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