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情况土地确权不予登记该如何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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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二轮承包的时候没有能力承包土地的低保、五保户等弱势群体,不能给予确权登记。在二轮承包时没有承包到户的土地,不仅不确权,还要被集体回收。承包土地的农民代种他人承包地的,现代种户想要确权的,也是不予却确权。
这些情况土地确权不予登记该如何解决?

1、在二轮承包的时候没有能力承包土地的低保、五保户等弱势群体,不能给予确权登记。

2、在二轮承包时没有承包到户的土地,不仅不确权,还要被集体回收。

3、承包土地的农民代种他人承包地的,现代种户想要确权的,也是不予却确权。

4、承包地已被依法征占,并已得到相应补偿,确权登记时要从承包地块面积中减除,进行变更登记。(也就是说被依法征占且得到补偿的这部分地块不予登记)

5、承包人员死亡,但是家庭承包户还在,要按照原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如果家庭承包户不不在了,是不予确权登记的。

6、农民主动放弃二轮承包权没有承担农业税费义务的,要按照无田户处理,不予确权登记。

7、没有批准就在承包地上建房或者是更改用途,都是不给予确权的。

8、机动地、经济地、荒地已纳入承包地管理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管理;未纳入承包地管理的,不再进行确权登记。

9、相应政府号召退耕还林并且领取林权证的,不予确权登记。

10、退耕还林领取了林权证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颁证。如果没有领取林权证,但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应尊重农户自己的选择。

土地确权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

1、妥善处理机动地、经济地、荒地等问题。凡是已纳入承包地管理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管理;未纳入承包地管理的,不进行确权登记,但应按实际面积登记在册。

2、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间,农户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在承包地上建房、挖塘等改变农业土地用途的,仍按原来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在实测面积时减去占用面积,并进行备注。

3、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其承包土地只登记不确权,暂由原负责赡养人继续耕种、管理、收益。

4、农户之间进行承包地互换的,互换后的土地没有纠纷,按现在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给受转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流转合同约定。

5、家庭承包人户主死亡,在这次土地登记中,应尊重承包农户意愿,作为原家庭共有人处理。

6、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延包时家庭实际承包人口为基础,家庭个别成员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迁入城镇居住、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

“二轮”土地延包后,新增家庭成员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7、对第二轮土地延包后,个别村民小组进行了土地调整,应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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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你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能已经超过法定的复议申请时效。《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领取城镇土地使用权证时,你就应当知晓该具体行政行为,若认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颁证时间是1997年5月28日,在你签收该证后若有异议,你应当在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将依照《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不予受理。
(三)未经行政复议,按照《行政诉讼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二、你可以针对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五)项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纠纷的关键点为因房屋登记存在争议,引发征地安置补偿出现矛盾,导致征地行为无法完成。在征地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就被征收人的相关房屋权属、城镇土地使用权面积进行合理认定后,发出征收及补偿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的,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以上建议,请你结合案情实际情况参考,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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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初始登记,不能办理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只有开发商进行初始登记,取得了大产权证以后,购房者才能申请办理转移登记,领取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办理房屋初始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交法人委托书、法人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规划许可证或修建许可证、建审图、施工许可证等);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其他必要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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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意。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
3、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当前,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4、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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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权颁证之后,将给农民带来四大好处。
1、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2、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意。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
3、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当前,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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