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临时用地政策?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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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如何理解临时用地政策?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使用土地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2014年,《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临时用地审核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规定4类用地不得认定为临时用地:有临时用地批准文件、无临时用地合同或者有临时用地合同、无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的;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临时用地合同有效性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在时效期内的;临时用地位置与批准的位置不一致的;改编批准的临时用地用途,兴建永久性建(构)物等设施的。

同时,15号文件还将临时用地分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抢险救灾临时用地、采矿用地等方式改革试点临时用地等4大类。其中,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项下又细分为交通(指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等项目)、水利(含水电,指水库、河渠等项目)、能源(指火力发电、核电、石油天然气等项目)、管线(指输油、输气干线项目)、采矿(指除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之外的采矿项目)临时用地等5个子项。

综上,我们理解,对临时用地的认定应重点把握两点:一是是否依法得到批准,二是是否依法签订了临时用地合同。凡无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和临时用地合同,或者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临时用地合同有效性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在时效期内的,以及超出国土资源部批准的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规定范围的用地,一律不应认定为临时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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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采暖“煤改电”居民用户执行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一般工商业用户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用电价格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标准执行。
(二)对安装高效节能电采暖设备的居民用户,设备购置费用由省、市两级财政各补贴三分之一,两级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户;省、市两级财政对采暖季低谷时段电价各补贴0.1元/度,每个采暖季每户补贴最高不超过12000度用电量。
(三)对安装高效节能电采暖设备的学校、养老院等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设备购置费用由省、市、县财政各补贴三分之一。
(四)对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管理办公区)现有采暖燃煤锅炉逐步实施“煤改电”,改造投资由省级财政在项目完成后,按投资额的平均水平给予10%~20%的奖补。
(五)加大对电采暖产业发展扶持力度,引进设备制造企业落户我省投资建厂,有关部门要在土地、税费、融资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鼓励企业加强生产制造和研发创新,提升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我省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要给以适当支持;同质同价前提下省内企业生产的电采暖设备优先纳入招标范围,优先推荐使用;支持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采暖经营服务业务,采取多种合作模式提供系统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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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非临沂人,明年将会到临沂工作,因此顺便把户口迁过去,所以想了解一下临沂户口政策具体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一.办理“三投靠”户口投靠子女须开具“孤单”证明
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
2、迁入地集体户的单位证明;
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户口派出所户籍证明;
4、夫妻投靠的,须有《结婚证》及复印件,若原系非农业户口的须出具无业证明;随迁成年未婚子女须出具未婚、无业证明;父母双亡,未成年子女需投靠近亲属的,须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其父母死亡证明及无人照顾证明;父母投靠子女的,须出具身边无子女证明,系退休人员须出具退休证及复印件;
5、村委接受证明;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二. 购房入户100平方米不能多套房“累计”
所需证明材料:
1、购房人员申请;
2、本人及随迁人员户籍证明(须证明父母和子女关系)、《结婚证》及复印件;随迁成年未婚子女须出具未婚和无业证明;
3、拟落户地《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和交款发票及复印件;
4、户口所在地无职业证明或者购房所在地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稳定的经济来源证明。
三.投资创业人员进市落户完税凭证和复印件必不可少
1、投资创业人员或者单位申请;
2、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3、完税(国税、地税)凭证及复印件;
4、注册个体、私营企业的,本人及随迁人员户籍证明(须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结婚证》及复印件、配偶接收单位证明,成年未婚子女未婚、无业证明,《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
5、注册各类企业的,须户籍证明、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单位聘书或任命书、劳动合同、《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或者单位集体户证明。
属于国内客商投资企业的,由市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受理,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受理,三区由公安机关受理,报市公安局审批。
我们家在临沂市上班的,现在在这里买了房子打算把户口也迁过来,所以想问下临沂市户口迁移政策和手续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 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迁入人户籍证明。
  
4、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5、申请人或迁入人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明。
  
6、父母、配偶迁入的,出具退休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7、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二)购房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且房屋产权人在市内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公民,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申请迁入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审核下列相关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3、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4、迁入人户籍证明。
  
5、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6、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件证明。
  
7、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三)各类人才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具有国家重点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各类专家、留学回国人员、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以及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不受有无固定住所的限制,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3、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4、迁入人原籍户籍证明。
  
5、所在工作单位证明或录(聘)用证明。
  
6、相关学历、职称证书、护照等证件。
  
7、《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落户
  
1、通过省、市“毕分办”派遣到我市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地派出所凭:
  
(1)就业派遣报到证。
  
(2)接收单位证明。
  
(3)相关学历证书。
  
(4)《户口迁移证》。
  
(5)居民身份证。
  户口在生源地的,凭生源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及以上证件证明,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报分、县(市)局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2、对在本市就读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且户口已迁入学校,毕业后在同一城市(镇)就业的,毕业生凭:
  
(1)集体户口页、居民身份证。
  
(2)学历证书。
  
(3)接收单位证明。
  
(4)落户亲朋家庭户口簿。
  由落户地派出所核实上述证明材料,在接收单位证明上签署“同意落户”意见后,直接回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3、通过各级人才市场代理部门就业和通过各级人才市场引进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凭:
  
(1)省、市“毕分办”就业报到证。
  
(2)接收单位证明。
  
(3)相关学历证书。
  
(4)《户口迁移证》。
  将户口落入人才交流中心,登记为集体户口。
  
(五)大中专院校招收新生户口迁移及落户
  经教育部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新生落户,本着自愿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
  新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凭印(或盖)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的新生录取通知书为新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1、普通高等学校新生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新生《户口迁移证》。
  
(2)居民身份证。
  
(3)盖有学校公章的录取通知书。
  统一办理集体户口迁入登记。
  
2、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新生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市发改委招生计划。
  
(2)《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落户表》(一式三份)。
  
(3)《户口迁移证》。
  
(4)居民身份证。
  
(5)录取通知书。
  
(6)《新生花名册》(一式三份)。
  逐级报分局、市局核准后,统一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3、技工学校新生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市发改委招生计划。
  
(2)《技工学校招收新生落户表》(一式两份)。
  
(3)《户口迁移证》。
  
(4)居民身份证。
  
(5)录取通知书。
  
(6)《新生花名册》(一式两份)。
  逐级报分局、市局核准后,统一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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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政策解读
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健全士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等,1、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2、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3、加强士地流转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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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临时在行政单位工作三十多年退休有那些政策
[律师回复] 、基本工资工人按照工人资格定:10年工龄2000元,15年工龄2300元,20年工龄2500元,25年工龄2800元,30年工龄3000元,40年工龄3500。(随国民经济增长)2、工龄工资(含工龄):每年30元,随着工龄增长。工龄工资的实行这不仅是对老工人的照顾问题,更重要的是鼓励终身从是工人,有利于工人队伍的建设和工人队伍的稳定。3、工作工资:补贴按照实际按劳取酬原则;主要是鼓励工人多干活,特别是年轻工人精力充沛,他们多劳动多生产,并得到应有的报酬,不仅是心理的安慰,也是对他们的鼓励。4、绩效工资:月份和年奖金(取代职称工资)。这部分奖金,只能占工资的10%左右。大家推荐竞比实绩,每年年奖金,不终身制5、特优津贴:全体工人公认的特别优秀工人,无名额限制,县市以上部门高标准考核认定,象领津贴领县/市政府津贴,不终身制6、工人的退休金:按工龄,每工作一年100元。依此类推工龄10年的退休金是1000元。参加工作20年的退休金是2000元,参加工作30年的退休金是3000元,工龄40年的退休金是4000元。不分高级工,中级工,还是普通工人。退休金一律平等。公务员也要不分职位高低一律平等。和工人的退休金一样。三年以内执行完成7、养老保险:一般要交满15年,到退休的时候才能终生享受养老金,所以想拿养老金的人请务必在自己退休前15年就开始交。如果到退休年龄交养老保险不满15年,那等到你退休的时候国家会把你个人帐户上存的8%的养老金全部退给你。那单位给你交的21%到哪里去了国家把单位为你交的21%的钱全部划到国家的养老统筹基金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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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清退临时工政策是什么?
山东省清退临时工的政策明确了即使是临时工,也享有与工作单位,正式工同薪酬的权利。并规定了机关单位事业单位,要优化人才队伍,还要坚决清除公司内的其他与编外人员和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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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政府事业单位临时工被辞退有什么政策补偿吗?
[律师回复] 事业单位工人适用劳动法,辞退劳动者是否补偿,按辞退原因而定。
一、劳动者有法定过错,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没有补偿。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赔偿部分损失。
二、劳动者没有法定过错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没有法定过错,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解除合同,但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按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加班工资、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计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违法解除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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