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单位是个人名义怎么申请?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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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先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到当地社保部门领取,有些地方政府网站建设好的,也可以直接在网上下载该申请表。准备首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及有关检查报告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复印件和原件;劳动者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和原件;劳动者工作考勤记录卡(考勤表)复印件和原件等材料。
工伤认定单位是个人名义怎么申请?

一、个人如何申请工伤鉴定?

先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到当地社保部门领取,有些地方政府网站建设好的,也可以直接在网上下载该申请表。

准备以下材料:

(1)首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及有关检查报告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复印件和原件;

(2)劳动者身份证暂住证复印件和原件;

(3)劳动者工作考勤记录卡(考勤表)复印件和原件;

(4)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及其它旁证材料(如:物证书证、片、录音等);

(5)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须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复印件和原件;

(6)属暴力人身伤害的须提供案发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法院的判决书复印件和原件;

(7)其它材料等。

注:社保部门只收复印件,准备原件的目的是社保机构要核对原件。

到用人单位所属区/县级社保部门提交材料。社保部门会根据劳动者提交的材料,开出《收件回执》,如材料不齐的,则会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开出《补齐材料通知书》。

劳动者提交的材料齐全并核实后,社保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会予以受理,开出《受理告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劳动者的材料基本收齐后,工伤保险部门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伤事故调查处理通知书》,核对有关情况;收到用人单位书面回复后,如双方有争议,工伤保险部门会进行调查、核实。

社保部门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并于20个工作日内送达伤者或其亲属(或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

另附上以下工伤认定流程图,让你更能一目了然的了解申请工伤的流程和时间。

以上就是工伤认定单位是个人名义该怎么申请的相关内容。大家如果真的遭遇到企业这样的待遇,可以按照小编为大家梳理的办法按部就班的进行下去,就可以到社保部门成功申请工商鉴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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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注意的即为一些需要预留配偶信息的,如办理保险、贷款等业务时,给保险公司、银行提交的表格资料里,配偶一栏是否填写了婚姻登记以外的他人。或者其他预留信息上配偶处是否填写婚姻以外的他人,如租房合同等文件上,同住关系人是否为配偶,提交的姓名电话身份证复印件,是否为配偶以外的第三人。证人证言可以向邻居、同事、周围朋友、物业员工等人了解,同居生活的双方,是否对其宣称是配偶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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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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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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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打麻将的名义受贿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以打麻将的名义受贿怎样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罪的认定是从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内容如下所述: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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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方以配偶名义借款效力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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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以单位名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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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法律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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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法律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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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又称挂名股东,有时还叫人头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名义股东。实践中,某些公司投资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以自己的真实身份参与公司,但为了通过投资享受公司经营收益,就以另一人的名义冠名于公司,使另一人成为公司形式意义上的股东,投资人自己则在幕后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该投资人即是实际股东,另一人则为名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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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名义的重婚罪可以认定为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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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这属于单位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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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系用人单位义务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申请工伤认定系用人单位义务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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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夫妻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生活需要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共同债务认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共同债务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非共同债务的认定:
根据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该司法解释将“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进一步解释为“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同时明确列举了四种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第四种为兜底条款)。
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规定对司法实务产生了重大影响,其规则模型是:婚姻存续期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如主张不属于共同债务的,应举证证明,且除外情形只有两种: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以及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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