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下列行政、刑事处罚的,在单位停发工资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暂停缴纳社保。
(2)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
(3)被羁押人员;
(4)被判处管制的人员;
(5)被判处拘役的人员;
(6)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 参保单位可凭有关资料到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关系封存手续。
2、符合下列情况的,可办理社保费补缴手续。
(1)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后,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所在单位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后,可办理社保费补缴手续。
(2)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在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后,可办理社保费补缴手续。
(3)在职参保人员经核定被错判犯罪的,在原判期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补偿后,由职工申请,单位同意,可按规定办理社保费补缴手续。
3、在职参保人员在被管制、拘役或缓刑期间,不予办理离退休待遇核准手续。管制、拘役或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和现行计发办法核准其养老保险待遇。
4、在职参保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由所在单位负责办理个人缴费退领手续,将其交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社保关系。
受开除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及自动离职的人员,工作年限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辞职、辞退的人员重新工作后,除去待业期间时间,其前后工龄或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综合上面所说的,缴纳社保是属于国家对公民的福利,但对于因违反了法律的条款而被进行羁押的人员一般都是不能再进行缴纳,只有是属合法的公民再才可以继续的实施此行为,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结合法律的条款来进行判定,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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